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和《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指南》的目的是什么?马来克:我院制定两个指南的出发点是:1、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两指南主要对当事人到我院参加此类诉讼的基本手续及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规程进行指导,如对我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起诉时的文件的种类、格式、份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两指南对我院的审判工作也具有指导作用,可以规范我院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行为,使其具有较强的统一性。法院以指南的形式对自己的审判活动、操作规程进行公开尚属新生事物,我们将通过对这两个指南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研究和探索,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适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指南。应当注意的是,我院所制定的两个诉讼指南是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该文件主要是为当事人进行相关种类的诉讼提供指导性意见,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和诉讼指南中要求的条件不完全一致,也不是肯定不能提起诉讼,而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解决。《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针对的是哪一类行政诉讼案件,其诉讼参加人有哪些?马来克:专利行政案件包括两大类: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1、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者宣告该专利无效,之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之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二是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我院受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大部分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所以这次制定的诉讼指南针对的是上述第一类行政案件,也就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是当然的诉讼参加人;在宣告无效的案件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将根据不同情况以原告或者法定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所作不授予专利决定不服的案件中,专利申请人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法院对专利复审案件所做的司法审查与之前的行政审查有什么区别,《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对此有何相关规定。马来克:专利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都属于专利审查制度的一部分,但专利的司法审查在审查原则、审查重点、审查方式上与行政审查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在审查原则上,行政审查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体现的是公众利益,审查部门代表公众利益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专利授权文件可视为审查部门代表公众与权利人签订一份“协议”,而司法审查则应超越公众与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众与申请人的中间仲裁者,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重点上,行政审查着重于技术,司法审查着重于法律及程序,技术出身的审查员从技术角度对申请进行评判,对申请的权利状态作出决定,而法官主要审查决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决定是否是依程序作出的。在审查方式上,行政审查部门的审查员主要依职权进行审查,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认识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司法审查采取的是抗辨制,主要根据行政部门及申请人双方的意见进行判断。因此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各纠其偏。按照我国新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决定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我院在《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中规定审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是:法院对复审委员会所作的行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理。所以当事人进行专利行政诉讼时,应该围绕上述审查原则,提供相关证据,表述自己的观点。新专利法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那么根据《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指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马来克:为了更有效的对专利进行保护,我国新专利法此次增加了专利的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实践中,目前世界各国对专利的诉前临时措施的实施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也是如此,这是由专利侵权认定的特殊性决定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应该认真考虑自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我国法律对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的实施规定了许多条件,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侵犯的专利是一个有效的专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等文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当提供证明专利稳定性的证据,因为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这两类专利申请不进行【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