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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地方分权与地方保护
作者:谢玉华/何包钢 申领版权
2010年11月30日 共有 16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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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五千年的政治统治中,少有地方自治的因素,而多有对地方割据、地方主义的警惕及对“大一统”的认同。这种政治文化阻碍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
    一、中国历史上对地方割据的遏制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分封走向专制,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势力不断削弱。每个朝代都对地方割据和地方分立高度警惕。正因为如此,中国历史虽曾经历了三次社会大分裂,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秦汉、隋唐和宋元明清三次大统一。统一的时间越来越长,统一的规模越来越大,统一的制度基础越来越坚实。①从秦统一中国,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开始;汉代中央集权政治制度逐步确立;隋唐中央集权政治制度走向完善;到宋代,中央集权达到成熟;元明清达到顶峰,这以后中国都以统一的中央封建专制政权存在,再无大的分裂割据的状况。
    1.对地方割据的遏制
    分封制起源于商朝。商朝的统治区域大体上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商王的直接统治区,另一部分则是隶属于商的分封区域。商朝对同姓子弟的分封,以国为姓,如殷氏、耒氏、宋氏等等。这些“氏”也叫做“国”。对异性也有封国,如侯爵、伯爵和子爵等。对周围的部族叫做“方”②。商朝的封国有高度的自治权,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这为商朝的灭亡打下了基础。西周继承并发展了商代的分封制,大批子弟功臣封为属国。分封的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每个分封地,既是按照成周的模式建立的统治据点,又起着藩卫宗周的作用③。周朝的大规模分封产生了大量的诸侯。在周王朝势力强大时,这些诸侯国臣服周天子。周末王朝势力衰弱时,地方诸侯基本上脱离中央自治,以致形成春秋战国分裂割据时期。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吸取历史教训,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西汉初年,刘邦就逐步削弱异姓诸侯王的势力,分封同姓诸侯。汉景帝采纳晁错的削藩建议削减诸王的权力,并平定“七国之乱”,颁布诸王不能自治其国的法令,加强中央集权④。汉武帝的“推恩令”使王国分成几个侯国,力量分散,公元前112年,又下令削夺l06个列候的爵位,解决了诸侯强大难治理的问题,巩固了中央集权。
    西汉末年,官僚、商人、地主相互勾结,形成一股新的势力——豪强地主。豪强地主占田地、养奴婢,不断扩大自己的实力,威胁朝廷的统治。农民起义一方面打击了豪强地主的势力,另一方面又为豪强地主等割据势力提供了条件。东汉刘秀对功臣侯国实行经济上宽容甚至纵容的政策。在东汉政府的扶植下,这些以侯国为基础演化来的大豪族地主,其经济力量膨胀起来,使中央政府望而却步。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东汉将重要地方的州刺史改为州牧,给予领兵治民之权。州牧势力不断强大,成为汉末又一地方割据势力。官僚地主出身的袁绍、袁术,州牧出身的董卓成为汉末干预朝政、控制朝廷的重要人物。东汉末年,董卓废少帝刘辩,立刘协为帝(献帝),自任相国,地方割据势力开始控制朝政。此后,军阀割据混战开始,直至三国鼎立,皇权成为割据势力的工具。
    隋文帝重新统一中国后,总结历代王朝的统治术,加强中央集权,确立三省六部制;将州、郡、县三级地方建制改为州、县二级,减少管理层次,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唐朝完善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建制,皇权进一步加强;建立地方官员的轮换制并剥夺地方官员的军权;完善科举制和监察制度,中央集权大大加强。唐朝后期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主要来自藩镇割据。这与唐后期的节度使制度建立有紧密的关系。设节度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边防和镇压人民反抗,但节度使逐步在经济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地方节度使控制精兵良将、关防要塞。唐宪宗虽然平定了节度使的叛乱,其势力却一直存在,五代十国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也是藩镇割据的转变⑤。
    赵匡胤建立宋朝后,总结唐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分裂的教训,削弱地方势力,高度集中军权于中央,同时将政权、财权、司法权全部收归中央;缩小地方行政单位,分散地方官员的权力。宋朝的中央集权政策使中国封建专制达到成熟。元朝依靠武力将中国的版图扩展到最大范围,同样依靠武力治理国家,以封建军事专制维持统治。明清时期,中央专制集权达到顶峰。皇权在明清时得到极度膨胀;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除明清两朝的前期有过短暂亲王拥兵自重外,其后较长时间未再出现地方割据问题;周边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以及中央王朝对广大疆域的实际控制,也是在明清两代真正实现的⑥。
    2.对“大一统”的认同和对分立的否定
    为何中国历史上无数次的分裂和割据都没有最终取得胜利?为何中国地方割据的历史总是短暂的,每一次割据的结果是带来更集中的中央政权?有许多原因,但中国文化中存在对统一的高度认同,对分立的否定,这恐怕是中国历史上的割据未导致分裂,而欧洲最终分裂的主要原因。
    中国封建专制的确立、完善过程,就是中国的“大一统”由理念到现实的过程。“大一统”既指地理上的统一,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指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和对统一高度认同的政治思想文化,这是一种占绝对地位的统治思想和政治理想。张新科认为《史记》十表展现了从黄帝到汉武帝时期三千年历史发展的线索,虽然十表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思想主题,即主张大一统政治⑦。中华民族有一种强烈的本体意识和文化优越感,费正清将其称之为文化民族主义⑧。这种意识促使统一成为主流思想。马克斯·韦伯分析中国宗教时认为,中国存在一种维持统一的稳固性因素⑨。
    “大一统”思想不仅使统治者以巩固中央集权、维护统一为己任;而且使百姓将维护王权统一视为正义,对“家天下”的政治格局高度认同,以致影响中国封建时代对国家合法性的认识。虽然王朝更迭,但“家天下”的君主政治不变。“自上世以来,天下亡国多矣,而君道不废。”“当最高权力是掌握在一个特定的王室成员手中的时候,人们可以、也才会认为这个最高权力是合法的;反之,人们便可以指责它为非法”。⑩即使没落的王朝也由于其王族的血统而具有政治价值,新的政治力量争相拥有他而号令天下。春秋时期拥有同一个周天子;三国鼎立时期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刘备则自称皇叔,表明其代表皇权,源于正宗。在朝代衰落时期,仁人志士和政治精英目睹朝政和皇室的腐朽不可求治,不是谋求取而代之,而是殚精竭虑挽救将倾的大厦;在王朝兵败时,为保留皇族血脉,又有许多忠义之士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在这样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十分稀少,民权思想没有生存的土壤。
    中国的每一次割据者都不是为了成立一个单独的民族国家,即不是为了某一民族的独立而分裂,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王朝和政权,积蓄力量,最后达到推翻现王朝,统一天下的目的。故有人提出,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出现的几个政权同时并存的局面不能理解为分裂,而应理解为割据分治。分裂与割据分治的区别在于,分裂是将一个国家分裂成几个独立的国家;割据分治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出现几个割据政权,分别治理。(11)
    欧洲的分裂与中国历史上的地方割据性质完全不同,它分裂成为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中国明清时代中央集权走向顶峰之际,正是西欧新兴贵族、资产阶级崛起限制王朝权力斗争之时。英国大宪章运动使国王的权力被贵族限制;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进一步削弱王权,分权制衡政治体制得以建立;民权得到尊重;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得以实现。
    二、近现代以来对自治和地方分权的制约
    中华民国的成立,拉开了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的进程。但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对统一的认同、对分立否定的思维定式影响中国现代国家的建制,表现在自治的受阻、规范的地方分权难实行;对地方主义、地方保护的高度警惕;对强化中央权威的热衷。
    1.中国地方自治受阻
    地方自治思潮于清末传入中国,地方自治推行不久便形成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的初步架构。但清末地方自治机关权力有限,且清政府内忧外患、朝廷腐败,在革命的风暴中很快灭亡。中华民国建立后,保留并发展清末的地方自治制度。但袁世凯就位后,随着其统治的稳固,加强集权,于1914年2月下令停办各级自治会,解散省议会。迫于压力,于当年12月又颁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将地方自治限定在区范围,成为辅助管治的公共事业团体。1915年4月又颁布《地方自治条例实施细则》,推迟地方自治的真正实施。
    20世纪20年代,中国掀起地方自治运动。各省自行制定本省宪法,依照省宪法自行组织省政府,实行省长民选,废督裁军,本省人治理本省事务。在省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省自治,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联省宪法。湖南是联省自治的先锋,经公民总投票通过了省宪;南方各省都宣布制宪自治。北京政府任命吴佩孚打败援助自治的湘军、川军,使自治转入低谷。孙中山开始支持自治,后来反对联治运动,认为,联省自治实际上是官治,联省自治派实际上欲借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削弱中央政府之权能(12);转而致力于北伐统一和“以党治国”(13)。国民党政府训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地方自治法令;抗战期间,将新县制与地方自治结合起来;在市、省设立参议院。曹成建的研究认为,南京政府的自治法令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使孙中山的地方自治主张具体化、系统化。但国民政府未能实现由官办自治向民办自治的转化,这次规模宏大的地方自治运动成效甚微。(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有过是否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讨论。中共七大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纲领是联邦制,在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的纲领是地方自治。国共和谈时就地方自治的范围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在县市一级实行县长民选。但1949年9月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最终决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用民族区域自治取代联邦制,在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以民主集中制取代地方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效果如何呢?从法理上说,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在组织设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但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单位的行政首长的选举受上一级政府的干预,而且“党管干部”“下管两级”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区域没有例外;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民族自治单位也没有例外。而且民族自治区域一般是经济落后地区,财政不能自给,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或上一级财政补助,财政自治受到限制。在财权和人事权受制约条件下的自治,只能是有限的自治。实际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不是体现在自治上,而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帮助、照顾上,体现为财政的支持、政策的倾斜,给予少数民族及其地区优惠,以此来对社会进行政治整合。
    再说1980年代以来推行的村民自治,国家推动村民自治的决心很大。徐勇认为,公社体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是党支持农民当家做主,并将分散的农民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达到国家治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的协调,从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村民自治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15)。历时近30年,村民自治已成为中国社区自治的一项典范性制度。笔者认为,它的最大历史功绩在于培养了民众的民主素质,实现了孙中山设想的“训政”目的。但是村民自治的自治性受到很多挑战。事实上,大多数村委会承担政府委托事项多于本村自治事项;如果委托事项与村民利益冲突时,村委会就会以政府意志压制村民意志。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政府权力对村庄的渗透不会改变,村民自治的效果就受影响。村民自治只是国家动用村民和村民会议的力量来限制村干部对权力的滥用(16)。
    因此,在政府推动的自治中,不管是民族区域自治还是村民自治,自治都是有限的。为保证统一的局面,我们强调集中和控制多一些,强调民主和自治少一些。
    2.对地方分权的制约和对地方主义、地方保护的警惕
    (1)改革开放前的放权收权循环及反地方主义
    建国后改革开放前,中央与地方关系虽然经过放权—收权的反复循环,但基本走的是集权路线,中共领导人注重对地方分权,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同时,对地方主义保持高度警惕,中央集权逐步加强。
    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大行政区制,全国共设立了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行政区,即大区。各大区设立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地方中央局;除华北外,其他五个大区都设有大区行政机构即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代表中央政府管理所辖省、市、自治区民主政权建设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大区的划分基本上以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的作战区和所解放的区域为基础。这是因为各地区解放的时间不一,情况不同,大区根据中央部署因地制宜,对巩固新生政权是有利的。由于高饶事件,使中央决定撤销大行政区的建制。1954年2月6日至10日,中共中央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揭露和批判了高、饶阴谋分裂党的活动,经过详细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提出了反对派别思想、地方主义、分散主义等措施,“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彻底摧毁了这种分散主义的错误。”(17)高饶事件使全党的团结和中央集权得到极大的强化,这对中央和地方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对分散主义、搞“独立王国”错误倾向,形成一股政治上、舆论上的强大压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极力避讳分散主义的倾向。1953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按照下管两级原则,采用干部职务名称表的方式划分各级党的部门管理干部的权限。1953年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在客观上促进了全国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的形成,在计划、基建、工资、财政税收和物价管理方面,中央集权加强,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形成。以后,中央对地方经过1956年的放权、1961年的收权、文革初期的放权、1975年的收权,但主要是经济权力的收放,且没有改变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总之,改革开放前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调整基本上在中央集权体制内进行,走放—乱—收—死的循环。中央与地方关系虽然几经变化,但并没有带来政局的变化。这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或缩小都是被动的,是中央政府决定的,谈不上规范的地方分权。
    在中央地方关系不断调整并走向集权的同时,中共领导者时刻警惕地方主义的出现,先后反对“方方地方主义”、1957年整风运动中的地方主义、1962年的分散主义。
    建国初期,为了推进华南地区的解放和土改工作,中央决定成立华南分局,隶属林彪任第一书记的中南局领导。在以后,华南分局在关于土改的措施和步骤上与中南局发生意见冲突,华南分局强调从广东的实际出发进行土改,冲突进一步升级。最后,中央认为方方犯了“右倾思想和地方主义”错误,指责其闹独立,对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被撤销中南分局第三书记的职务。叶剑英也为此作深刻检讨,7000多干部受牵连。“方方地方主义”事件是建国后第一次反地方主义事件(18)。
    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党进行一次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在整风运动中,各地展开了反对地方主义和其它各种错误倾向的斗争,广东、山东、浙江成为反地方主义的重点地区。广东省委书记区梦觉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广东反地方主义斗争的胜利”很能反映广东当时的反地方主义运动原因。“在1952年和1953年,广东党内曾经进行过反地方主义和反分散主义的斗争。由于当时条件不同,地方主义还没有发展到像后来那样严重的地步,同时,还没有全党的整风运动,还不可能找到大鸣大放大辩论的群众路线的方法,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地方主义的根子没有铲除掉。因此遇到适当时机,温度适宜,地方主义就又重新露头,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地活动起来。”(19)广东地方主义的表现是什么呢?根据当时的文献,广东的地方主义者强调地方特殊性,认为广东的土地改革不能和华北一样,海南岛的土地改革不能和大陆一样,认为广东的土改可以通过“和平土改”的方式解决问题,用不着发动群众;还认为广东的合作化为时过早,农业生产冒进了,统购统销打击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等(20)。组织上地方主义过分强调“干部地方化”排挤外来干部的倾向,比如陶铸在中共广东省举行的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结报告中说:“广东的地方主义不管是海南的也好,大陆的也好,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反对依靠大军,依靠南下干部,反对由大军、南下干部‘挂帅’。一句话,就是反对中央派来的人,就是排外。”因此,地方主义的责任在高级干部(21)。浙江、山东等其它地区的反地方主义运动与广东相似。1957年开始的整风运动中的反地方主义,基本上是建国初期反地方主义运动的继续。在这次整风运动中,还开展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不少人被错划为地方民族主义分子。
    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了国民经济秩序,1959年,中央开始上收权力。在1962年1月27日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提出一个书面报告,提出“不适当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许多完整的工业体系,权力下放过多,分散主义的倾向有了严重的滋长”(22);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刘少奇认为地方分散主义的表现是存在各自为政的“小天地”。具体来说,政策上的分散主义是对党中央的政策采取不严肃甚至错误的态度,或怀疑观望,或“各取所需”,或置之不理,或另搞一套。有些地方,对中央许多重要的政策,不如实地向下传达,不认真地执行;或借口本地方的特殊性,作出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某些规定。有的甚至采取封锁的办法,不让下级和群众知道中央某些政策。经济工作中的分散主义表现为搅乱国家的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物资分配计划、商业计划、劳动计划、财政计划,使国家无法制定统一的适合情况的计划。1962-1965年,我国开展了一场争论,即以地方行政划分来组织贸易流通还是以经济效率为根据来组织贸易流通。地方政府都主张以地方行政来组织贸易流通。1963年3月23日的《人民日报》社论将这种做法称之为“地方保护主义”。
    可见,改革开放前的地方主义实际上是地方要求因地制宜治理的地方自主权反映,与历史上的地方割据完全不同;与西方的民族地方主义也不同。即使如此,中央还是对其高度警惕,采取中央高度集权的方式来消除地方主义;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来遏制地方主义;用意识形态的作用来警告地方主义的产生;运用党的组织纪律性和舆论宣传引导地方不能有任何与中央对立的行为。
    (2)改革开放后地方分权的非规范性及反地方保护
    改革开放后,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一系列经济、行政自主权,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增强;配置社会资源的范围扩大。给企业放权和削弱“条条”权限的双重过程,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扩张。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将财政税收权向中央集中,但地方投融资权和对企业的管辖权扩大。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纵向的权力分配改革中获得了更多职能和权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并未将中央下放的权力横向分出去,交给社会、企业。所以,地方政府职能和权力扩大,尤其干预市场和企业的权力扩大,同时,地方政府规范市场、提供经济发展保障方面的职能欠缺。所以,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仍然存在,只是干预主体由中央政府变为地方政府尤其省政府,中央计划经济变成省市计划经济。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没有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同步配套,地方自治没有实施,政府权力缺乏民权的制约,中央对地方的放权本应该是对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和其它管理组织的放权,但实际集中在行政执法机关,更具体地说集中在地方党政负责人。这种非规范的放权不但没有改变主要依靠行政监督即中央或上级政府监督使政令畅通的局面,而且使监督成本增大。更严重的是它阻碍了民主化进程,也使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无法确立。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地方保护,其原因很复杂。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地方政府官员是理性的“经济人”,地方政府是“准经济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决策和执行地方保护政策时存在内在利益驱动,包括:追求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追求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追求地方利益。这种冲动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都存在,但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产生严重的地方保护呢?关键在于我们的体制促使地方保护的产生:强调经济指标的政绩考核体系促使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实施地方保护,成为一种外在压力;地方政府职能和权力都扩大,而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完善,这为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提供了条件;地方政府非规范竞争形成“囚徒困境”,使地方政府都采取封锁市场的办法维护地方利益,这既是地方保护的结果又形成进一步实施地方保护的外部环境。地方保护的生成逻辑是由可能性——社会基础和思想意识的存在及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政绩考核压力到现实性—地方政府有干预企业和市场的职权而权力缺乏制约到必然性——地方政府都用非规范竞争来获得短期利益。因此,并不是因为分权导致地方保护,而是不规范的分权导致非规范的地方竞争和市场保护。
    地方保护引起了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遏制地方保护的理论被采纳(23)。江泽民执政期间,通过加强中央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尤其分税制改革使中央财力大增;通过干部交流和任命制度(这是我党历来遵循的制度),牢牢掌握地方党政的人事权;通过“三讲”、“三个代表”等思想教育约束党政领导者的行为;通过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平衡地区关系。这些措施加强了中央权威,但地方保护仍然存在。
    三、结论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其实就是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历史,是“大一统”格局不断巩固的历史。中国历史上对地方割据一直比较警惕,反地方割据、地方保护是每朝每代统治者的基本施政思路。在不断的削弱、镇压地方割据和地方主义的斗争中,中央集权得到认同,“统一”的文化得到不断渗透:不但在位的统治者将维护统一作为最高目标;而且在野或分立的政治领袖也以建立新王朝重新统一作为理想;甚至百姓也视维护皇权统一为正义。这种政治文化确保中华民族历经分裂但每次走向统一,最终形成一个世界大国。
    但是,对集权和“大一统”高度认同的政治文化制约了自治和地方分权,进而制约中国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清末民初推动的地方自治及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村民自治,都显示出在中国施行自治,其成效有限。中国有丰富的反地方割据经验,但缺少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政治智慧。在反对地方保护、地方割据的政治斗争中,中央集权不断强化,分权和地方自治被扼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独立自由的民主国家诞生,但巩固政权的过程中,中央集权加强,甚至将基于地方特点因地制宜的土改政策当成地方主义给予否定批判。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分权和自治没能成为中国现代政治的核心。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地方保护,简单看是与地方分权相伴随的。实际上,是地方非规范分权致使地方非规范竞争,从而产生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这正说明我们在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上缺乏经验。根除地方保护不能用强化中央集权这样的老思路,而需要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政治和行政体制民主化、法制化来实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成熟,政治行政体制不断完善,对地方的分权还可以加大并规范化,地方自治可以在更大范围推行,不能因为地方保护的出现就回到中央集权,重复集权、地方缺乏活力——分权、地方保护产生的集权分权循环。
    注释:
    ①赵毅:《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载于《史学月刊》2006年第12期。
    ②刁田丁:《中国地方国家机构概要》,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③左言东:《中国政治制度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9页。
    ④⑤王汉昌、林代昭:《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3、149-150页。
    ⑥赵学聪:《中国中央专制集权制度的演变》,载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⑦张新科:《大一统:《史记》十表的共同主题》,载于《学术月刊》2003年第6期。
    ⑧[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6页。
    ⑨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⑩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页。
    (11)邓悌、邓著之:《“分裂”还是“分治”——关于中国历史上分裂问题的辨析》,载于《九江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2)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13)喻希来:《中国地方自治论》,载于《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14)曹成建:《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前期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策及其实施成效》,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5)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发展的一种阐释》,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6)Baogang He. Rural Democracy in China, New York: Palgrave, 2007, p. 122.
    (17)《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18)张江明、刘子健:《方方“地方主义”冤案始末》,载于《当代广东》1995年第1期。
    (19)区梦觉:《广东反地方主义斗争的胜利》,载于《人民日报》1958年6月6日。
    (20)王匡:《反对地方主义》,载于《学习》1958年第3期。
    (21)陶铸:《彻底清除地方主义》,载于《南方日报》1957年12月16日。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3页。
    (23)王绍光、胡鞍钢:《加强中央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主导作用——关于中国国家能力的研究报告》,载于《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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