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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
作者:何宗渝/王帆/查文晔/谢良/段九如 申领版权
2010年11月30日 共有 265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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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吕新萍是来自宁夏基层的中学教师,对于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肆意传播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她深感担忧。“现在不少中小学生躲在被窝里用手机上网浏览黄色页面,白天上课就打瞌睡。依靠学校和家庭来控制未成年人不看黄色网页难以实现,必须加强网络监管,从源头上切除‘毒瘤’。”
    事实上,网络上远不止淫秽色情信息这个“毒瘤”需要切除。虚假信息、黑客攻击、网络暴力……层出不穷的难题,都是对中国正处于探索阶段的网络监管的挑战。
    “不能放任‘毒瘤’泛滥”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说,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处在不断摸索与完善的阶段。“互联网一直在快速发展之中,网络技术的演变日新月异,政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确保互联网的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郭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网络、手机等手段传播虚假、“有色”信息,混淆视听,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国家对网络的适当管理是合法的、合理的、必要的。
    2009年底,公安部、工信部等9部委联合开展了打击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相关部门在两个多月里排查了178万个网站,关闭了113.6万个未备案的网站,发现并关闭涉黄手机网站11691个,清查域名总量1350多万个,暂停了1.2万个涉黄域名的解析。
    “这些举措真是大快人心!决不能放任‘网络毒瘤’泛滥。”吕新萍代表还建议,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从而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打击、杜绝包括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客、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
    “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郭国庆说,有观点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是一种对自由的干涉。但即便是在欧美国家,也同样存在对网络的监管,并不是各种网络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说,依法管理互联网是国际通行做法,正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制于法律的约束。”
    美国1996年颁布的《通讯新闻准则法案》规定,任何人故意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散布淫秽信息,将获刑两年。美国的爱国者法明确规定:为了反恐需要,警方有权查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可以监视公民网上交流;情报机构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跟踪乃至删改互联网上不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信息。
    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戴焰军教授指出,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是全面的、多方位的,打击色情网站和黄色信息只是其中一部分。“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因而会更加重视对互联网的管理。”
    要拿捏好监管的尺度
    “中国对互联网监管手段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的手段和对象,都是必须首先要考虑清楚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管理的目的不是将中国封闭起来,因而在监管手段上必须符合现代信息化社会的一些基本规律,必须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指出,网络监管要拿捏好监管的尺度,让网络成为理性而负责任的言论表达平台。
    在一些代表委员看来,目前的网络监管措施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郭国庆指出,政府现有的管理方式存在不足,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在监管方面形成合力,同时建立激励机制,比如鼓励网民为网站打分,按照网民对网站的评价高低对网站进行奖励或者惩罚,形成互动,才能遏制住网络不良之风。
    多位代表、委员对网络监督提出建议,希望网络信息监管更加完善,并频频提及网络实名制。
    【观点一】网络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代表:老百姓批评政府,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政府都应该宽容、善待舆论监督。如果是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
    南京艺术学院院长邹建平代表:只要不是恶意攻击,网民对政府和官员存在问题的批评,不应算是侵犯隐私。因为政府、官员本身就是在公众的聚光灯下,如果自身没有问题,经得起检验,就没必要害怕。周久耕案就很典型,结果证明他确实有问题,这是舆论监督,不算是侵犯隐私。
    解放军上将赵可铭:相比其他途径,网络更便于各个不同层次的人群来表达意见,值得政府研究。
    云南福保集团董事长杨明代表:网上举报属实的案例只是少数,许多是故意造谣中伤,甚至构成诽谤。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只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具有。如果个人掌握了违法违纪线索,应该向相关部门举报,而不是在互联网上大肆炒作,此类网络炒作不应提倡。
    民革云南省委副主委李瑾代表:少数官员腐败堕落的作风虽然令人痛恨,但一些网民对隐私权的漠视也让人担忧,这说明我国的公民意识虽已觉醒,却没有成熟。
    【观点二】网络民意是大多数的民意
    陈继延代表:网络民意不乏真知灼见,“网络问政”对事不对人,有利于汲取网民智慧,疏导网民情绪。
    刘玲代表:我相信绝大多数网络民意是真实的,但也不排除有“伪民意”。网络只是一个表达民意的渠道,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回应网络民意,同时要注意加强甄别。
    经济学家张兆安代表:“大多数网民的意见”未必就是大多数人的意见。目前,真正习惯于关注国计民生、时事政治的网民,所占比例仍十分有限;多数百姓受各种因素限制无法通过网络表达意愿。政府应倾听网络民意,但也不能忽视“沉默的大多数”。
    【观点三】网络监督应用实名制
    盛亚飞代表:多年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行业号召和网民自律不能解决网上诚信和责任问题。实行网络实名制立法已经刻不容缓。立法可以借鉴韩国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经验,采用“后台实名,前台选择性实名”的“有限实名制”方式。
    南通大学党委书记顾晓松代表:如果青少年上网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限制,那么他们长大后能有责任感吗?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必要,当然监管的前提是不侵犯网民正当权益。
    李瑾代表:中国网民习惯了虚拟空间的自由,再搞实名制会不适应,而且很多个人信息会被泄露,隐私权利和通信自由难以保障。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只是极少数人,政府可以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加以管理。
    【观点四】政府应善待网络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网上监督是其中的一种监督方式,我们市政府有自己的网页,也有专为舆情的收集机构,每天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很多信息。每天早晨我都会看到昨天网上对上海一些批评性的意见,凡属于重要的,我们都及时地加以处置。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网络监督已被大家认为是“第四媒体”,这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每个网络都是一双“眼睛”。政府时时刻刻要想到这双眼睛的监督,这个平台是政府跟老百姓沟通的平台,这个平台已经受到政府的重视。
    原文标题为《代表指出:“网络自由的边界是法律”》;《京华时报》2010年3月11日,原文标题为《两会热议网络监督频频提及实名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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