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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企业发展研究
作者:杨立雄 申领版权
2010年11月30日 共有 19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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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不仅是残疾人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平等地融入社会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探索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我国建立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经过近60年的发展,福利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福利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残疾人安置数量下降等问题。因此,探讨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残疾人就业模式的转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改革开放后福利企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流民、灾民等问题突出,威胁到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新政府提出“生产自救”的方针,举办季节性、临时性的市政工程,组织失业、无业贫困人员参与。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由救济对象(包括贫民、残疾人、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等)参与的早期福利生产单位,这些生产单位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集中成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从事社会福利生产的事业单位。为鼓励福利生产单位的发展,国家在税收及产、供、销方面制定了保护和扶持政策,并将社会福利生产统一纳入地方计划,到了60年代中期,产、供、销、劳动工资和统计等也纳入计划轨道。到1977年,全国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仅有766个。改革开放后,福利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安置残疾职工的数量也大幅增加。但是,自1995年以后,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呈现下滑趋势。从1978年到今,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鉴2008》
    (一)平稳增长期(1978-1984年)。
    1978年3月,中央政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福利企业由工业部门交由民政部门管理。为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80年2月28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即“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缴所得税1年。1983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给予优惠:对安置残疾职工35%以上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20%范围内给予优惠。1984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通知》,对民政部门举办的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生产单位免征建筑税。1984年10月10日,财政部又发布《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对安置残疾员工50%以上或者安置35%以上、利润低的福利工厂,免征销售增值税。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鼓舞了中央和地方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从此,福利企业进入稳步发展期。到1984年底,我国福利企业个数发展到6710个,残疾职工人数达到11.6万人,实现利润1.3亿元。与1978年相比,企业数增长7.3倍,残疾职工增长3.3倍,利润额增长1.6倍。
    除国家兴办的福利企业之外,社会办福利企业也开始出现,其主要形式为街道兴办的福利企业。1983年10月1日,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的通知》,提出用“三结合”方针发展多渠道就业,即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工厂集中安置就业,劳动部门介绍或组织介绍就业,街道组织生产安置就业。1983年,全国镇、街道办福利工厂达到4220个,职工发展到10万人,安置残疾人员2.97万人。1984年5月16日,民政部转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正式明确街道可以新办福利性质生产单位,凡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25%以上者,可享受福利生产单位的优惠待遇。
    (二)急剧扩张期(1985-1995年)。
    1985年9月,民政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对福利企业改革提出明确意见,要求大力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从此,福利企业进入急剧扩张时期。在福利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逐步完善优惠政策,希望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1988年,政府开始为期3年的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建厂、投产、审批、验收、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机制,健全了表、证手续,加强了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和企业化管理。1989年8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确立了“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招用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福利企业的用工制度。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福利企业的资格条件,即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确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进入快速扩张期,并在1994年达到顶峰,而后进入收缩阶段。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福利企业也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一现象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为了防止出现贪多而不注重管理效益现象的出现,1992年1月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提出适当控制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数量,确立了“集体、小型、分散”的办厂方针,发展一批街道、厂矿,乡镇福利企业。同年11月24日,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认证制度。认证标准为:(1)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2)每个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3)有工商营业执照,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1994年5月21日,针对一些地方企业与真正的福利企业合并骗取税收优惠,以及某些私营企业假冒福利企业的情况,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重申了福利企业的资格标准。
    虽然这一时期政府对福利企业的态度是“规范和控制”,但在宏观经济普遍过热的情况下,福利企业仍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七五”(1986-1990)时期,福利企业年平均增速达到23%,“八五”(1991-1995)时期,年平均增速为7.6%。1995年,中国福利企业达到其历史顶峰:福利企业个数达到60237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达到93.9万人,与1978年相比,企业数增长65.5倍,残疾职工人数增长26.8倍。1995年,实现利润49.1亿元,是1978年61.4倍。①
    (三)快速收缩期(1996-)。
    从1995年开始,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幅度开始缓慢回落,到1996年基本实现“软着陆”。随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受其影响,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国内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福利企业经营也遇到严重困难。在这种形势下,政府为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但这些措施未能阻止福利企业数量下滑的趋势。到2005年,福利企业数仅存31211家,仅相当于1995年的51.8%。“九五”(1996-2000)和“十五”(2001-2005)期间,福利企业数量降幅分别达到7.6%和5.2%,“十一五”(2006-2010)的头两年,福利企业降幅高达10.5%。②
    针对福利企业的发展困境,政府开始探索新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选择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七个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试点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优惠两个方面。为配合试点工作的进行,政府相继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的发展,遏制假冒福利企业的蔓延,2007年6月29日,民政部又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再次明确规定福利企业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办法。
    新政策的一个核心思想是从原来的“补企业”改为“补人头”,税收优惠不再与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纳税额挂钩。具体的变化表现为五个方面:(1)税收优惠范围从原有的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国营、集体福利企业扩展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2)享受优惠的残疾人员类型从“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扩展到“五残”(增加智力残疾)人员;(3)享受税收优惠不再与福利企业证书挂钩;(4)不再分税种确定优惠条件,而是将享受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认定条件统一规定为四项,即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针对不同税种实行有差别的税收待遇。实施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实行定额减免,消除过度减免的问题,有利于遏制假冒福利企业的出现;扩大了福利企业的认证范围,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同时,将缴纳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利于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普遍有所提高。另外,新政策大幅度压缩了企业的利益空间,福利企业增值税税率会有较大幅度下降,企业利用减免税政策虚开发票的问题会大为减少。
    但是,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改革的政策措施,福利企业数量和质量下滑的趋势还是没有得到遏制。
    二、福利企业的定位
    不可否认,福利企业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发展困境,有市场转轨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的因素,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福利企业的定位错误。
    (一)福利企业的“非赢利”定位。
    福利生产的早期形式是军烈属和贫民生产单位。1952年起,一些城市的政府本着“生产自救”的方针,组织由军烈属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加工业生产。这些生产单位发展后,逐渐吸收了部分残疾人参加生产,逐步发展成福利企业。由此可知,福利企业因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赢利,而在于解决当时严峻的就业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目的。虽然政府并没有明确福利生产单位的性质,但从早期管理主体(内务部而非商务部)看,政府并没有真正把它看成是“企业”,而是当成“收养”残疾人的机构。
    1956年7月,内务部发出《关于整顿和组织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的通知》,决定对生产单位进行整顿,民政部门只负责主要由残疾人、老弱人员等半劳力组成的简单加工或手工业生产,而由整劳力组成的生产单位移交生产部门,整顿中1000多个企业移交。这次整顿将规模企业划出福利企业的行列,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福利企业再次成为老弱病残集中地,从而使福利企业的“收养”作用更加突出,而其“生产”作用则出现淡化。1959年,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生产单位正式归为保障性的社会福利生产。1961年4月3日,内务部召开社会福利事业、优抚事业工作会议,指出福利事业单位的“生产不是目的。”1964年1月13日,国家计委、内务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纳入地方计划的通知》,再次明确了福利企业的性质,即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是安置烈军属、残疾军人、盲聋哑残疾人的工厂,是生产自救性质的工厂。福利企业的“非企业”定位是比较恰当的,符合当时福利企业的特点。这一定位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二)福利企业的“赢利”定位。
    1984年,我国开始进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价格体系、原材料供应渠道发生变化,市场调节日益加强。随着改革深入,定位于“非赢利”的福利企业对市场的不适应性逐渐暴露,资金及物资渠道不畅,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福利企业急需新的定位和新的政策。1985年9月,民政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确定了福利企业的“企业化”改革。具体措施包括:民政部门不再直接管理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保证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严格执行利润分配的多留少提;有计划地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会议后,福利企业扩大了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实行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扩大内外联合,广筹资金。福利企业定位的转变在短期内收到明显的效果,全国福利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利润额也快速增加,一批有实力的福利企业脱颖而出。
    1990年,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福利企业的性质,即“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令、规定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应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等等。《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福利企业的“赢利”属性以法规的形式得到确认。
    定位于“企业”之后,福利企业的管理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1)政府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手段发生转变。在这之前,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福利企业的“产、供、销”等一切活动均由政府安排,因而即使福利企业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它仍然能生存下来,从而保障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定位于“企业”之后,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福利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2)福利企业自身的管理手段发生转变。在定位转变之前,福利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只负责组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企业职工进行生产,而无需进行企业的经营,长期以往,养成福利企业管理者和生产者“等、靠、要”的思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发展成有竞争力的真正企业。定位于“企业”之后,福利企业的管理者被迫转变管理手段,以应对市场的竞争,从而也使一批福利企业脱颖而出,产生了一批设备齐全、资金雄厚、经济效益好的福利企业,也创造了一批知名品牌。(3)福利企业的目标从安置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转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招收几个挂名的残疾人,有的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发一些生活费,便摇身变为福利企业;一些企业残疾人就业比例没有达到标准,就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假残疾证,正常人就变成残疾人,正常企业也就变为福利企业;有些企业在职工工资表上做文章,工资从其它非正常渠道列支,不在工资表上体现,从而压缩非残疾人数,提高残疾人数就业比例。③从表面的数字看,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平均比例自1980年有了大幅度提高,1986年超过35%,达到36.3%,1996年达到历史最高点(45.8%)。④实际上,在业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假就业。
    三、福利企业的竞争力分析
    福利企业的建立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是在政府保护下成长起来的,存在许多先天性不足:有的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知识技能低,缺乏积累、学习、引进能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竞争机制的引入,福利企业面临着转制、破产的巨大压力,原有的国家保护伞日益失去效用。那么,定位于“赢利”机构之后,福利企业的竞争力是否发生好转?
    (一)福利企业的规模。
    从短期内看,福利企业的“赢利”定位有利于福利企业优胜劣汰,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产生一批做大、做强的企业。考察福利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情况,发现在1998年以前,福利企业平均固定资产大多数年份低于10万元/个。1998年以后,福利企业平均固定资产迅速增加,到2007年,平均固定资产原值达到512万元/个。这说明,经过市场竞争,一批小福利企业已被淘汰出局,竞争胜出的福利企业固定资产得到扩张。固定资产投资额、生产规模和装备水平等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从图3可以看出,在福利企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福利企业的用工规模却在迅速变小。1978年,福利企业平均职工数为158人,而到1983年,这一数字缩小到52人,之后一直维持在60人的规模以下。福利企业平均残疾职工也相应下降。从1983年到2007年的二十多年间,福利企业平均安置的残疾职工均保持在20人以下。
    
    图2  福利企业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983-2007)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
    
    图3  福利企业平均职工数和平均残疾职工数(1978-2007)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
    通过以上两个数字说明,即使经过十多年的市场竞争,福利企业规模偏小,生产落后的状态仍然没有得到大多改观。当然,这些数据也反映了部分福利企业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但是实现这种转型的企业数量相当有限(人均利润指标和平均利润指标证明了这一观点)。
    (二)福利企业的赢利能力。
    自1978年到2006年,福利企业利润总额一直处于上升阶段,1984年突破1亿元大关,1988年突破10亿大关,2001年突破百亿大关。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确实令人鼓舞,但是如果考察人均利润指标和平均利润指标则会发现,福利企业总利润额的增长主要依靠量(福利企业数量)的增长,而非赢利能力的增强或竞争力的提升。事实上,在福利企业数量急剧扩张时期,福利企业平均利润却在下降,直到1997年,随着大批福利企业的被清算,福利企业的平均利润才开始上升。2006年,福利企业达到其利润的最高点238.8亿元后,便开始急剧下滑,第二年便降至169.3亿元,平均利润也随之下降(见表1)。
    
    从人均利润看,福利企业与主要行业相比,也处于较低水平。由于没有相应企业的人均利润统计数字,无法与其它企业做比较,但是可以与主要行业的人均利润做近似比较。比较2003年的数字,福利企业人均利润为1.3万元/人,仅领先于22个行业中的棉、化纤、纺织服装制造业和建筑业(见表2)。
    需要说明的是,福利企业的人均利润额是在税收优惠之后计算而得的。从1999年到2007年,福利企业大部分年份的减免税金占总利润的比例超过70%,甚至2006年减免税金是利润的1.44倍(见表3)。从亏损额看,在1999-2007年间,虽然有少数年份亏损额在下降,但是总的趋势是上升的。2007年亏损额达到最高点,年亏损额超过35亿元。
    通过上述几个指标的考察,发现福利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竞争力并没有得到提升,不仅数量在迅速下降,而且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也下降,残疾职工的生活越来越艰难。
    四、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
    解决福利企业发展困境的根本出路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转变为正常企业。
    将一批设备齐全、资金雄厚、职工素质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福利企业逐步转变为正常企业。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是修改福利企业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的最新定义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规定,新的政策对于引导企业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但也出现负面影响,即前面提到的产生了一批假福利企业和假安置现象。即使福利企业真正安置了一些残疾人,也存在就业质量低、就业不稳定等问题。许多企业一旦获得福利企业称号,就会降低残疾职工比例,或者让残疾职工下岗。而安置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但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却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击了正常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要改变这种状况,只需要将原来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做适当修改,即不再实行福利企业认证制度,取消福利企业称号,税收优惠政策不再与福利企业证书挂钩,改为按雇用人数的多少进行补贴和实施税收优惠。这种做法,不但有利于防止假福利企业的出现,而且可以鼓励正常企业加入到雇用残疾人的行列中来,扩大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数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七个省市进行的税收优惠试点就采用了这种思路。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时采用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减税限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12×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税限额。仅仅作为试点还不够,一旦条件成熟,就应该将这一优惠措施推广到所有的企业。
    (二)转变为社会企业。
    将部分规模较小、效益不好、残疾人比例高的福利企业转变为社会企业(social entrepreneur),从“赢利”机构回归“非赢利”机构。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社会企业通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其内涵是将企业家精神、组织化管理、企业化运作融入到为公众谋福的社会公益实践当中去,与公益组织社会活动的无私、奉献、分享、高尚使命完美地结合。⑤与其它组织形态相比较,社会企业具有自身的特点,它处于公益性组织和赢利性组织之间,因而能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市场的作用(见表4)。
    
    社会企业也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在香港,社会企业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1)企业模式:通常由非政府团体成立,非政府团体负责社会企业的管理及运作,不少是以雇佣形式聘用来自弱势社群的员工;(2)合作社模式:部分由非政府团体协助成立,但并非附属于非政府团体,合作社成员负责社会企业的管理及运作,尤其强调集体参与及成员的平等权利。(3)社区经济模式:以社区为本,承担推动小区发展的使命,特别强调社区参与及发展。无论哪种模式,社会企业具有如下特点:追求经济可行性的企业性组织活动、经济和社会的目标、遵守市场规则、混合型财物、具有高度的自负盈亏。在组织功能和活动上,通过在职培训将劣势工作者重新整合进劳动市场、通过生产商品和传统服务活动来回应未满足的社区需要、劳动密集型就业。⑥从其目标看,社会企业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的双重性特点,社会性属性要求它以实现社会价值为终极目标,社会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兼具经济及公益功能;其经济性属性要求它必须企业化、市场化运营,自负盈亏,经济可行性成为经营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社会企业效益的考察并不以成本、利润等经济性指标作为唯一依据,而是把社会效果和间接的经济效益结合在一起。
    虽然我国在官方登记中还没有“社会企业”这一类组织,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NCO组织中存在大量的以社会目标为组织发展方向,同时又采用企业化运作的方式而存在的公益性组织;另外,还有一部分组织以企业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以经营目标以社会目标为主。这两类组织均应属于社会企业。除此之外,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企业(各种性质)举办的社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纳入社会企业范畴。
    中国的社会企业是由解决社会问题演化而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最初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就是由被市场竞争所排挤的、准失业、失业劣势劳动力群体组成,从事边缘经济和传统社区服务,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尤其对于残疾就业者来说,在政策的支持下,初级的非正规就业实体既能解决其就业问题,又能够弥补社会保障的缺失,解决生活困难。在对社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下,一批企业有可能承诺社会目标,生成、转化为享受免税待遇的组织,成为社会企业,从而扩大社会企业构成。
    注释:
    ①根据《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8》的数据计算而得。
    ②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8》。
    ③范克强:假福利企业之剖析[J],《税收与企业》1994年第11期。
    ④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8》。
    ⑤于立华:解读社会企业[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⑥时立荣:《转型与整合:社会企业的性质、构成与发展》,《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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