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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科技进步再认识
作者:王九云/叶元煦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10日 共有 129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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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点,在经济全球化的整个过程中也呈现出了科技全球化的趋势,无论是WTO中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几乎都在依靠科技进步支撑本国或本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前,要想使我国的科技进步水平能很快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则必须首先对加入WTO后为什么会对我国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及可能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等问题有充分的再认识。这不仅是明确我国未来科技进步发展趋势及其发展目标,并有针对性地选择科技进步对策的需要,也是我国必须确保通过科技进步促进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向前发展的需要。
    一
    加入WTO对我国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进步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科技进步活动,而且还包括科技进步管理或科技进步工作。依据WTO规则及其功能,加入WTO对我国科技进步产生影响的因素是:
    1.在WTO法律框架中有很多与科技进步有直接关系的协定或协议。在WTO法律框架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协定或协议有20多个。从科技进步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科技进步有间接关系的,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另一类则是与科技进步有最直接关系的协定或协议,如农产品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对于与科技进步有最直接关系的协定或协议,不仅已经或即将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社会主体(如企业等)要遵守,而且一切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和科技进步管理也都必须严格遵守。
    2.无论是发展货物贸易还是发展服务贸易,都必须有高新技术的支撑。WTO规则的最基本功能是规范WTO成员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行为的总体目标则是实现在有秩序中不断扩大不同WTO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总量和质量。在工业经济时代,能够走出国门并不断占有或扩大国际市场的主要是具有互补性的有形资源及其产品或简单劳动力型的服务;而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能够走出国门并不断占有或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的,将主要是用高新技术支撑起来的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或服务。没有高新技术支撑的货物,无论是工矿产品还是农林牧渔产品,或毫无高新技术支撑的服务,包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和分销服务等,都将很难走出国门并占有市场或扩大市场。正是这种无论是发展国际货物贸易还是发展国际服务都离不开高新技术支撑的需要,使加入WTO与我国科技进步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对其产生影响。
    3.无论是发展技术贸易还是发展知识产权贸易,都必须有高新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形成或产生。在未来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技术或知识产权将会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客体,而技术或知识产权贸易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在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或总量中所占有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发展速度将越来越快。正是这种发展技术或知识产权贸易对在科技进步中形成或产生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需要,使得加入WTO与科技进步形成了更为密切的关系并对其产生影响。
    4.阻止或限制进口的强势壁垒,将主要是来自科技进步中形成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WTO的宗旨之一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但依据WTO规则,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可以为了维护本国或本地区的安全或需求而采取阻止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壁垒中,有些壁垒,如关税、数量限制、许可证、配额或外汇管制等正在趋向弱化。有的可能还要被取消。而有些壁垒,如技术壁垒,装运前检验或动植物卫生检疫等则正在被广泛使用,并大有被强化使用的趋势。在使用技术壁垒、检验壁垒、检疫壁垒时,涉及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把什么样的安全或需求性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作为壁垒基准。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技术规范还是技术标准,几乎都是在科技进步中形成、提出并被确认的。而按WTO规则,凡准备运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都必须得遵守或符合WTO中关于技术壁垒措施、装船前检验措施、原产地规则协议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正是这种运用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都必须符合WTO规则,使得加入WTO对我国科技进步形成了重要的依据关系并产生影响。
    5.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能否增强和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高新技术支撑并不断巩固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知识经济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现实,使得评价企业是否有竞争力,评价国家是否具有综合实力的标准主要集中在是否有高新技术支撑的对外经济贸易及其能否巩固和提高对外经济贸易的总量和质量上。而正是这种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希望通过高新技术支撑对外经济贸易,再通过不断扩大的对外经济贸易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综合实力的需求,也使我国加入WTO后必然要对我国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总之,加入WTO后,对我国科技进步的影响不仅涉及科技进步的资源,包括人、财、物投入和使用的调整,也涉及科技进步领域、方向、目标、重点、战略的重新调整,而且还涉及科技进步成果的取得及知识产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而更重要的是,影响各种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
    二
    WTO给科技进步带来的机遇  加入WTO对我国未来科技进步带来很多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方便快捷地了解、消化、吸收WTO成员的科学技术。加入WTO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将有大批高新技术或与高新技术有关的货物从WTO成员、尤其是从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进入,有利于我国特别是科技进步主体通过进口的高新技术或货物在国内就近及时地了解并认识到WTO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在当时的水平、价值、先进性及所涉及的领域或行业。有利于我国在节省科技进步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同时,及时学习、消化、吸收或把握国际上的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
    2.有利于我国技术或技术产品在WTO成员中享受到非歧视待遇。加入WTO后,我国成为WTO正式成员。这时所有WTO成员不仅其市场要对我国技术和技术产品实行开放和准入,而且还必须根据WTO规则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一系列非歧视待遇。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和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WTO成员的平等地位参与竞争,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同比中及时发现技术及技术产品中存在的与科技进步有关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3.有利于鼓舞我国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科技进步活动。广大科技人员自行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都可走向国际市场,而且所有走向国际市场的科技成果也都能享受到非歧视待遇。这将极大地鼓舞广大科技人员去参加科技进步活动,不断提高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水平。
    4.有利于我国准确了解和研究WTO或WTO成员中既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又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政策法规。根据WTO的规定,WTO中的和一切WTO成员中的既与经济贸易有关又与科技进步有关的政策法规都要透明。而正是这种透明以及WTO及其成员有义务地向我国通报,可使我国非常方便地获得WTO及WTO成员中有义务透明的政策和法规。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对其准确的研究,更有利于我国对其有效的借鉴和利用。
    5.有利于我国以WTO成员的资格参加或参与国际性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我国不仅能以WTO成员的资格参加或参与各种与经济贸易有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而且还能在整个交流与合作的全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有利于增加我国对外科技交流的机会,扩大我国对外科技合作的领域和范围,而且可使我国特别是有关科技进步主体学到很多有关WTO成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验。
    6.有利于我国面向世界组织和管理科技进步。国内市场是国际市场一部分,国际市场必然会影响国内市场,从而促进我国依据WTO规则,既面对国内市场需求又面对国际市场需求来组织和管理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进步的水平,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7.有利于把推进科技进步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联系起来。加入WTO后,不仅WTO法律框架内有关科技与经贸关系的规则要求我国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联系起来,而且大量外国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进入,也将促使我国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与促进经济贸易发展联系起来。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对内经济贸易发展,也必将更有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8.有利于我国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的国际化。加入WTO后,我国的技术市场对外开放,将有很多WTO成员的技术进入我国的技术市场。而WTO成员的技术市场对我国开放,我国的技术贸易将非常容易进入WTO成员的市场,从而实现我国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的国际化。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出口,更有利于我国引进高新技术。
    9.有利于按WTO机制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科技争端。加入WTO之前,虽然我国有关科技方面的国际争端也能得到解决,但很难适用WTO机制解决争端,因为我国不是WTO成员,加入WTO后,我国与WTO成员之间发生的有关科技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一般都可由WTO按解决争端的机制加以解决。这不仅可避免在适用法律时的冲突,也有利于得到最公正最权威的解决结果。
    10.有利于按国际标准评价我国的科技进步水平。加入WTO后,不仅可继续在国内比较科技进步水平并进行评价,也可同WTO成员高水平的科技进步相比并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既有利于看到我国科技进步在国内的水平,又可看到我国科技进步在国际上特别是在WTO成员中所处的水平。当我国能按国际标准评价不同时期的科技进步水平时,那不仅有利于我国及时发现在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而且更有利于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三
    科技进步必须迎接的挑战  加入WTO以后,我国科技进步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不提高科技意识,将很难使我国的科技进步向WTO需要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外部缺乏必要的宣传教育、内部缺乏刻苦的自学精神所造成的全民性的科技意识薄弱,已使我国的科技进步活动和科技进步管理工作相当被动。如果这种现象再继续下去,再不提高科技意识,我国的科技进步将很难按照适应WTO需要的方向发展。
    2.如果不改变科技管理体制,将很难使我国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办事效率与加入WTO的要求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体制已经多次改革,而且每一次的改革又都有很大进步,但还不能完全满足WTO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机构设置及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划分上还很难适应WTO的需要。如果再不抓紧时间深化改革,将既不利于制定迎接WTO的科技进步规划,又不利于把加入WTO的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位。二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协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办事效率低。不仅浪费了很多人、财、物的力量,而且也使很多非常重要的事项在相互拖延和互相推诿中被错过宝贵的时间或机会。三是科技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及结构不合理。在编制方面最不合理的是负责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利用的人员少。在结构方面最不合理的是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少,而近几年毕业的硕士、博士更少。虽然这种结构可能有利于利用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但却很难适应加入WTO后的科技进步快速反应的需要。四是专门科研机构、特别是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科研机构的体制不定且又不能在近期内很快完善,不仅会影响加入WTO的时间,而且会影响承担研究任务的时间。五是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特别是技术创新机构的不健全,已严重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生和利用。
    3.如果不加快培养能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将很难使我国的科技进步水平与WTO的需求相适应。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类科技人才不算太少。但如果把目前的这种比较优势及其在我国科技进步中的贡献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新需要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科技人才方面还不适应加入WTO的主要表现是:(1)在现有科技人员中仍然有能力或有很大能力继续参加科技研究和科技开发的人相对较少;(2)有些行业有些部门科技人员多的没事干,而有些行业有些部门科研任务多的又没有人干,理工科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学非所用的现象也很多;(3)能在科技第一线直接参加科技研究和科技开发的人员少;(4)有科研课题或有研究项目的人太少;(5)在科技研究和科技开发中能取得科研成果、特别是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人员少;(6)在已取得的科技成果中,虽然都已经过鉴定,但真正具有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太少,而有些科技成果虽然具有先进性,但能申请专利并被批准为专利的也并不太多,至于在国际上申请专利并被批准的就更少了;(7)科技人员能直接参加科技推广的机会和时间太少;(8)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研成果较少;(9)对外贸易额中的技术贸易额和技术产品的贸易额所占比例较小;(10)国内外著名的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较少。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缺少一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或科技人才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再不加快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再不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我国将很难在科技进步水平上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4.如果不使我国的科技进步政策法规与国际接轨,将很难使我国产生与WTO规则相符合的科技进步行为。1993年10月1日我国科技进步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科技进步已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此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法规。这些科技进步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还有不适应WTO的方面:一是有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形势;二是有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太原则、太抽象,不仅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三是有很多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并未及时上升为法律;四是修改、补充、废止或完善政策法规的时间拖得太长;五是有些原则和规定的表述既不科学也不准确,既不符合国内法也不符合WTO宗旨及法律框架中的有关协议精神,目前虽然有些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废除不符合WTO规则的法规,但立法工作还是很慢;六是对贯彻实施政策法规的情况缺乏必需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再不改变这种现状,我国的科技进步会因此而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5.如果不加大加快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将很难使我国产生更多能符合加入WTO需要的科技成果。我国在最近几年,无论是科技投入的总量还是科技投入的速度都已明显地加大和加快了,但还不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投入总体规模不大,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事业费及其他科技进步费用等,特别是作为科技进步投入主体的企业,近几年的投入规模几乎没有明显的扩大;二是科技投入速度还是很慢,包括国家各地区及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对科技进步进行投入时几乎都落后于正常急需的时间;三是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小,特别是工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费用的涨幅较小;四是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对科技进步的信贷资金少。在我国的多家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中,仍然存在不愿意或不敢给科技进步贷款的现象,有的银行甚至连一笔科技贷款都没有;五是科技投入渠道狭窄,有些科技进步项目很难从其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得到资金的支持。但当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未来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都已建立在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的时候,如果还不能加大加快对科技进步的投入,那我国就很难产生符合WTO要求的高新科技成果。
    6.如果不加快对科技成果的利用,将很难使我国产生更能符合WTO要求的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或商品。我国在科技成果利用方面还不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利用的速度太慢。有很多科技成果都错过了最佳利用期,有的甚至被白白浪费到过期而不受法律保护。(2)充分利用的数量少。我国有可利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很多,但能在我国被充分利用的还比较少。(3)敢利用科技成果的人太少,我国急需利用科技成果的行业很多,如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而有能力利用科技成果的企业也不少,但有科技成果却不利用科技成果的大有人在,有的甚至不愿意利用最新技术成果。(4)利用科技成果的中介组织少。有很多非常需要中介组织牵线才能利用的科技成果,有时就是因为中介服务的不到位而没有得到有效利用。(5)利用科技成果的资金太少。科技成果的利用,几乎都得有资金的支撑。而在我国,由于企业等有关社会主体因缺少利用资金而使很多有前途的科技成果没有得到利用的现象很多,这便使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存在失去了意义。如果再不改变这种现象,更不加大加快对科技成果的利用规模和利用速度,就很难使我国在加入WTO后很快生产出既具有高科技含量又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或商品。
    7.如果不制定或调整科技进步战略和科技进步目标,我国的科技进步活动就很难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从而适应WTO的需要。我国在科技进步战略和科技进步目标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目前的科技战略中很多内容缺乏对加入WTO新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二是有些科技战略中并没有把促进科技成果的形成和有效利用作为全部科技进步的重点,由于重点与非重点混淆在一起,因此很难使科技进步有突出的成绩;三是科技进步战略的视野并没有更多地涉猎到国际因素,致使很多科技战略的内容普遍缺乏与国际比较的高度性;四是鼓舞人心的战略目标不多,致使很多目标虽然稍加努力就能实现,但并没有新、奇、特的特点;五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对策措施比较落后,不够有力。推进科技进步没有科技进步的战略目标不行,但科技进步战略和目标不科学更不行。如果我国特别是有关科技进步主体再不对目前的科技战略按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行重新制定和调整,那将很难在有科学战略和明确目标的情况下做出符合加入WTO所要求的科技进步行为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8.如果再不宣传研究WTO中与科技进步有关的规则,那我国特别是有关科技进步主体就很难在加入WTO后的科技进步中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我国对WTO中与科技进步有关的规则的宣传较少,使很多与科技进步有关的人还不知道在WTO中有与科技进步有关的规则;直接研究WTO与科技进步关系的人很少,而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更少。这种现象不仅在科技界如此,而且在其他行业也是如此;有很多宣传材料或研究成果具有很大的片面性,有的甚至造成了误导;还有相当多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等待或还没有研究加入WTO后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特别是与科技进步的关系。如果与科技进步有关的部门或人员再不尽快学习和研究WTO,再不改变在学习和研究WTO规则中的被动局面,那我国将很难在对外科技进步活动中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
    9.如果不扩大科技交流与合作,我国将很难利用国际先进经验和设备,取得符合加入WTO需要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我国有些科技进步主体在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仍然不适应加入WTO,主要表现在:(1)可用于国际交流的资金太少,致使很多应该参加的国际会议、国际参观、国际访问基本上都是因为没有资金而被迫放弃;(2)参加交流与合作的次数太少,有时即使有条件有必要也因其他原因而没有参加;(3)在交流与合作方式上只有派出去的,很少有请进来的;(4)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太窄,有时考虑科技理论交流多,而考虑技术产品合作的少;(5)交流与合作的远期效应小,即只考虑近期利益的多,而考虑长远利益的少;(6)个别技术创新主体已经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的国家地区太少。上述情况若得不到改变,将很难在加入WTO后的科技进步中取得更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进步成果。
    10.如果不及时解决科技纠纷,不严厉打击侵犯科技成果权利的行为,就有可能受到来自WTO成员的交叉报复。我国在外理跨国科技纠纷方面和打击侵犯科技成果权方面还不适应加入WTO,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生纠纷后一拖再拖或久拖不决,致使原来矛盾不大的纠纷往往因久拖不决而扩大了矛盾;二是对侵犯科技成果权行为的审判时间太长,致使有的科技成果因涉及侵权行为而不能尽早被利用;三是缺乏既懂科技、外语,又懂法律尤其是懂国际经济贸易法的中介服务人才,致使有的纠纷和侵权行为因没有好的中介服务而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四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有的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五是审判结果执行难,使有的纠纷和案件虽然在法律上得以解决,但在实际上仍然是没有解决。如果我国有关方面在加入WTO后仍然不能避免上述现象,那肯定会受到来自WTO成员的交叉报复。
    加入WTO后,我国的科技进步必须善于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迎接挑战,并把挑战转化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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