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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企业产权结构初探
作者:李成林/陈伟忠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18日 共有 19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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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异军突起,方兴未艾,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它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企业行为短期化、积累意识淡薄等已严重制约了企业的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关系混乱,表现为产权界定不明确和产权结构不合理。前者是改革时期新旧体制并行所造成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后者则是忽视了高技术企业对产权结构的特殊要求,盲目套用了传统企业的产权模式。合理的产权结构可以优化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改善企业资源配置,推动企业迅速成长,而不合理的产权结构则抑制了企业的发展。那么,什么是企业产权结构?高新技术企业又应该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这就是本文所探计讨的主要内容。
    一、产权与企业产权结构安排
    产权的定义多种多样,现代产权学派代表人物美国的阿尔钦(Alchian)将产权明确定义为“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1]从法律意义上讲,产权就是指财产所有权,它界定了财产的最终归属、所享受的利益及承担的责任。产权具体表现为两种基本权能,即财产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前者指的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后者是对资产运营收益及残值的占有,事实上剩余索取权中已隐含有财产转让权,因为人们购买产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因而剩余索取权就成为产权的核心内容。
    从产权的界定来看有“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共有产权”之分。[2]“私有产权”就是将产权的两种权能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约束地行使其权力;私有产权具有排它性、可分割性和可让渡性。“集体产权”是把产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集体,其中,控制权掌握在集体手中,剩余索取权则不一定,它可以分散于集体成员当中;法人财产权就是典型的集体产权。“共有产权”指的是在特定范围内(如国家、社团)所有成员具有重合的产权,换言之,某人对资源行使权利并不排斥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
    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让经济活动的主体最大限度地承担其经济责任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的外部性内在化[3],所以产权的界定可以产生一种激励──约束效应,从而影响资源的配置和收入的分配。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它的产权安排亦可改善其内部资源的配置效率。所谓企业产权就是企业内要素投入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又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4]前者是指可以通过契约授予经理的权力,包括日常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后者则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这些权利需要在要素投入者之间进行分配,并且对其转让的条件加以规定。当这一切被制度化时就形成了企业的产权结构,其本质在于明确要素投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收入分配模式。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对单个要素边际贡献的直接度量变得愈来愈困难,因而就产生了如何正确对其支付报酬的问题。这一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就必然使要素提供者产生“偷懒”或“搭便车”的行为,从而降低企业效率。阿尔钦认为,必须从产权结构的安排上来解决这一难题,[5]具体而言就是设一“监工”阶层,授予其特定控制权,对要素提供者进行监督。这时又会产生监督者的偷懒问题,对此,可分配给其一定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激励兼容,使他们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对规模较小的独资企业而言,两权合一,企业主身兼二任,效率较高;对股份公司而言,两权分离,经理行使特定控制权,董事会行使剩余控制权,股东则享有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这一产权结构使分散股东的权力与企业经营决策权相统一,同时它也克服了独资企业在发展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
    上面所讨论的仅是企业产权结构方面的一些概念、功能、模式。不同的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其产权结构是有差别的。高技术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企业,因此应对其产权结构作深入分析。
    二、高技术企业产权结构分析
    1、高技术企业的特征。
    高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技术的开发、服务、产品生产的企业,其主要特征为:
    (1)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的开拓上。一方面,由于高技术产品开发所具有的探索性特点,其失败率是很高的,不仅体现在基础研究上,同样也反映于工艺技术中。另一方面,技术更新加快,新产品不断涌入,加剧了市场的竞争,使得市场开拓变得困难重重。此外,人才的风险亦不能忽视,企业家和技术骨干是企业的灵魂,他们的离去将给企业以沉重打击,如硅谷著名的仙童公司在其八大金刚相继离去以后,一蹶不振,始终未能东山再起。
    (2)高强度的技术开发。这是界定高技术企业的主要标准,美国规定,R&D费用占销售额的3.5%以上且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25%以上的企业才算高技术企业。[6]
    (3)风险投资为最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由于高技术产品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只有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公司才可能以分散、组合投资方式获取利润。
    2、高技术企业对产权结构的特殊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对产权流动性要求高。
    风险投资者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风险报酬,而这是以产权能迅速变动为前提的,表现在产权结构上就意味着对两权(特别是剩余索取权)的转让应该是自由的,没有不必要的限制。从高技术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美国学者C-GORDON和JOHNE.MCNAMARA[7]考察了大量高技术企业的演变过程之后,总结出高新技术企业从初创到成长大致需要五个阶段:Ⅰ设想;Ⅱ萌芽;Ⅲ产品开发;Ⅳ市场开拓;Ⅴ稳定发展。能完整地经历这五个阶段的企业并不多,许多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在其中某些阶段就开始产权转让。如在阶段Ⅱ出售产品的设想,在阶段Ⅲ转让其产品的设计如配方等。如果企业成功地渡过了Ⅱ、Ⅲ两个阶段,那么在阶段ⅣⅤ,它将面临三种选择:a争取股票上市;b被同行大企业收购或兼并成为其一个部门或子公司;c维持现状,滚动发展。股票上市可筹集大量资金,风险投资者亦可通过股市出售其股份而获取高额收益,但这是少数优秀公司才能做到的,更多的情形是企业被收购或兼并。至于第三种选择,是依靠自身积累发展,其前景不外乎上述两种。高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之所以如此频繁,是由于它所承受的高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美国的风险企业有70%在四五年内就会倒闭,而日本风险企业成功率也只有1%,所以,一时的成功并不能降低未来的风险,初创企业在某个阶段取得成功时,就考虑出售其产权,由承受风险能力强的大公司来接管,这对高技术企业的整体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高技术企业的高层经理应拥有较多的企业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在风险投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情况下,股份制便成为基本的产权模式。高技术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市场和不可预测的技术更新,要求经营者能抓住时机果断决策,而这是以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充分的权力为前提的,这就要求企业的高层经理除了拥有特定控制权以外,还应享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即能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
    鉴于高层经理作用的特殊性,对其报酬的决定亦不能仅以工资为依据,而应在固定工资以外、根据经营业绩的状况给予一定的利润分成,以激励其努力工作。具体操作时可以有多种方式,如配给“干股”、“股票期权”以及“奖金折股”等,总之,是使他的行为目标更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事实上,按“人力资本”理论的观点,经理人员的体力、智力、管理能力是经过多年的“投入”得来的,理应看作一种资产[8],对高技术企业而言,其主要经营人员往往就是创业人员,他在创业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知识可以说是一种“本企业专用”的资产,所以,他就更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
    (3)高新技术企业应对技术拥有者或开发者赋予剩余索取权。
    高强度技术开发赋予科技人员以重任,而他们的频繁跳槽又危及企业的生存,核心人物的离去往往导致公司知识产权的非法转移。对此,应从产权结构的安排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科研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对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不能导致效率最大,同时,鉴于高技术时效性较强,基于工作结果的监督会使企业失去许多机会,所以,仅把科研人员置于被雇佣者的地位在传统企业也许是可行的,但在高技术企业这种安排就不够合理,当赋予科研人员以剩余索取权时就不存在上述监督的困难了,同时可抑制其“跳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的非法转移。至于科研人员内部会不会产生“偷懒”与“搭便车”这种道德风险,要依靠外部的竞争与内在利益的一致性来解决,[9]这里组织文化的建设起重要作用,用阿尔软的话来讲,就是要建立一种互助互惠的“协作群”精神。
    三、现阶段我国高技术企业在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技术企业产权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即产权不清和产权流动性差。
    产权不清产生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与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矛盾。许多企业资金来源极其复杂,却以全民或集体名义注册,[10]最为典型的是所谓“无主办集体企业”(由自愿组合的投资者组成),当投资者的资本连同15%的利息被偿还后,企业的积累即归“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初始投资者。这样,当剩余索取权被虚置时,必然导致对经营者约束的弱化,于是就产生了种种的短期行为。
    产权的流动性是以产权明晰化为前提的,此外,由于下策的原因,属于国家投资的企业,其产权的转移存在较大障碍。
    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结构设想
    目前的高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如何针对高技术企业特点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结构,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1、关于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产权结构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三种组织形式中,符合高技术企业产权结构要求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它产权界定明确,可向社会筹资,股份亦能自由转让,但其“门槛”较高,注册资金须达到一千万元,只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对众多中小型高技术企业而言,切实可行的选择是有限现任公司。其主要弊端是对股份转让有诸多限制,而且股份作价亦不太容易。这可通过公司内部的规定来部分解决,如放松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当企业规模扩大时,可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渡。
    2、产权结构优化的具体操作。
    (1)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及其转让条件的规定。
    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可以“奖金折股累计”方式予以激励,即经营效益好时可把奖金转换为股份,效益差时则扣减股份,股份可累计并参与分红,但不可转让,此外还可配给“股票期权”。前者保证了经理对目前经营业绩的关注,而后者则有效防止了经理行为短期化。考虑到对白手起家的创业者的补偿,宜设“创业股”,该股份是可以转让的。对技术人员可设“技术效益股”,该股份具有边际性质,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仅对开发成功的某项具体技术或产品有效,单独计算利润,并据此分红。原则上该股份是不可转让的。至于上述股份与企业原始投资者股份的比例如何确定,由企业自行决定。
    (2)控制权的分配。
    《公司法》对经理、股东、董事会的权力框架作了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经理的控制权应超过其他普通企业,即可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以及拥有对意外事件的处置权。
    (收稿日期  199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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