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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1年05月23日 共有 24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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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2011年7月1日顺利实施《社会保险法》,并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若干问题和操作性进行弥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特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三十一条,分别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法律责任、其他等七个方面做出了可具操作性的规定。现就这七个方面的重点做个阐述,以供参考。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操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仅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或者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对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延长缴费后仍然无法达到十五年或者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本人意愿或特殊情况(例如经济原因)导致不继续缴纳,以及不愿意继续缴纳也不愿意转入农保或城镇居保等情形如何操作出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如果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然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现行政策中无一次性补缴的规定)。第二种,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纳或者愿意担延长缴纳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又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转入新型农保或者城镇居民保险。第三种,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纳,也不愿意转入农保或城镇居保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提取。
    2、关于个人账户提取的操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仅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未就如因出国等情形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境定居的账户继续保留,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为什么不能提前提取?因为现行政策下,很多人在补缴五年后仍然达不到十五年的最低要求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因此他们迫切希望提取。现可以用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弥补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同时又通过不得提前提取的规定来解决“退保”这一长期困然地方政府的难症,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当然,值得玩味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和第五条之间的先后关系。
    3、关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目前为止,国务院跨省转移的仅(国办发【2009】66号)文,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照该文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限的规定。
    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有相应规定,例如上海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15年(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为累计10年)。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仍然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两险合并实施。
    三、工伤保险
    1、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
    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兼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强调的是“谁用工,谁负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扯皮现象。例如,A均分别在1号-4号四家公司就业,在从2号单位下班去3号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工伤,那么势必会造成2号单位与3号单位之间的互相“推搡”。征求意见稿则用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在用工单位明确的情况下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无法确定的,各工作单位共同承担。
    2、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醉酒”做出了解释。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工伤的醉酒行为进行了界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出具的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做出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为认定醉酒依据。
    3、对因工死亡补助金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做出规定。
    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工死亡补助金支付标准做出明确,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条款的明确虽然满足了社会对“同命同价”的呼吁,也带了另一个问题。即,由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低于发达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贫困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低于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会造成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不平衡和发达地区的“减负”。例如:上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09年上海月平均工资3566,全国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此间差异大家自行计算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护理费属于用人单位支付,条款的重点在于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再纠结由谁承担护理这个责任。这样就将《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相互衔接,更具有操作性。
    四、关于失业保险
    1、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六种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但未就何种情形属于非本人意愿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整体来说有以下六种:第一种,被依法裁员、被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的;第二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的;第三种,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者辞退、除名、开除的;第四种,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种,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关闭、提前解散等情形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六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六种情形中的合同期满存在着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形,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辨别是否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因此将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全部纳入。
    2、明确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进一步明确了了累计缴费不满一年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可以累加。
    五、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1、明确社保机构如何将个人权益记录告知本人。首先,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告知,其次必须通过邮寄方式。对于劳动者申请查询的,可以通过短信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本人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2、明确了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个人(含举报人、投诉人)权益信息。
    六、法律责任
    1、对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导致欠缴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3、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严重困难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但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补缴。延期缴费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4、用人单位未按月告知劳动者本人缴费情况的,经举报后应改正,不改的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5、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首先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然后按照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其他如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溯及力、生效时间等规定不再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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