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规章制度没规定,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某丁是D公司的老职工,于2000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工作就不积极,时而迟到早退。2003年6月,他连续二十几天没到单位上班,家人来请了事假,也是支支吾吾不知所云。后单位才知是他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了。人事部上报厂务办公室,经研究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他送达了书面通知。但他说:“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以外的行为没有规定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解除合同。我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将D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虽然D公司没有对员工在公司以外的行为作出规定,而且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员工有严重个人过错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几种情况。但是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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