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各类募股资金用途,如涉及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节 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考虑的主要因素、股票估值的方法、定价过程、定价方法与最终商定的发行价格,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摊薄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历年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说明有无变化。
第一百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历次实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或损失的分配或负担政策。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发行后第一个盈利年度派发股利计划,包括次数、时间或不准备派发股利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人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建立严格信息披露的制度及为投资者服务的详细计划,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规模较大(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若存在其他重大合同(如担保等),发行人也应当披露其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受理该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
(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日期;
(三)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四)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因;
(五)诉讼或仲裁请求;
(六)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20%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五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承销项目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一百七十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已经本所审计,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如有),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
“本机构保证由本机构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机构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上述声明后声明:
“本机构保证由本机构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及有关数据已经本机构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验资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六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附录是招股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ⅩⅩⅩ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作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股票种类 | |
每股面值 |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发行价格 | |
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 |
预测盈利总额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 | |
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市净率(发行价/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发行人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应披露分类标准;分类中若有战略投资者,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 |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 |
承销方式 | |
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 |
发行费用概算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应当披露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包括:
注册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工商注册)日期 | |
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 |
电话、传真号码 | |
互联网网址 | |
电子信箱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1、发行人设立方式和批准设立的机构;
2、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三) 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1、以表格方式披露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股份类别 | 股东 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
未上市流通股份 | |||||
发起人股份 | |||||
国家持有股份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 |||||
其他 | |||||
募集法人股 | |||||
内部职工股 | |||||
社会公众股 | |||||
合计 |
2、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公司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存在对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清理的,应简要披露以下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转让或交易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转让或交易情况;
2、本次发行前的托管情况,包括托管单位名称、托管完成时间,应托管股票数额和实际托管数额,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以及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
3、违法违规情况及其纠正情况;
4、发行人对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清理的,应披露有关持股和清理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5、发行人律师对内部职工股、工会持股和职工持股会持股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所需主要原材料、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六)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七)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解决措施,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并以图表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图表形式披露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兼职情况、薪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期起止日期 | 简要经历 | 兼职情况 | 薪酬情况 | 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量 |
与公司的其他利益关系 |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十)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1、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合并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2、列表披露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
3、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4、简要盈利预测表(如有);
5、股利分配政策和历年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6、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财务指标。
第四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本次募股资金运用情况、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分析、募股资金的具体安排和计划。若募股资金暂时闲置,披露管理措施。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性地披露其实际面对的特有风险,不必披露风险对策和措施。已在“特别风险提示”中披露的,不必重复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如下情况:
名 称 | 住所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 |
发行人 | ||||
主承销商 | ||||
律师事务所 | ||||
会计师事务所 | ||||
资产评估机构(若有) | ||||
独立财务顾问(若有) | ||||
股票登记机构 | ||||
收款银行 | ||||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 |
预计发行日期 | |
申购期 | |
资金冻结日期 | |
预计上市日期 |
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的查阅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