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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政治经济学(之三):多数人的暴政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5年06月11日 共有 59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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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的暴政

 

《科斯定理》一讲介绍过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撇开制度本身所要耗费的交易费用不论,市场、民主与独裁,哪一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呢?

市场交易是自愿互利的,即使存在着欺骗行为,但在既定的局限条件(包括存在信息费用导致的无知、从而导致上当受骗)下,每个参与者的利益都由他的自私本性来保护——当然,实际上起着保护作用的还有支撑着价格准则成立的界定及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市场能表达、保护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这是私人选择,对于公共选择,怎么把所有参与者的利益都反映出来或予以保护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回到前面所举的例子。多个租客通过协商来决定公共空间的使用与清洁,在自私本性的驱使下,只要他们能达成一致,每个人的利益都一定得到了表达与保护。前面说这是直接民主,虽然具体的做法不一定是投票,但如果采用投票的方式,既然是达成一致,那结果一定是全票通过。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呢?那就意味着如果是投票的话,至少有一人是投了反对票的。也就是说,直接民主下的全票通过,结果一定也符合帕累托最优,不会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

然而在现实政治中,民主投票很难达到全票通过的结果,只能折衷地改为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按照投票结果来进行公共选择,投了反对票的少数人的利益无法在公共选择中表达出来,也得不到保护,是受到损害的——这就是政治学分析民主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还不是这里说的那么简单,后面会再作补充。如果只是租房这样的事情,受损的少数派可以选择搬走,或者多出租金把整个房子都租下来,从而彻底地消除了公共空间的存在。也就是说,虽然多人租房存在着公共空间的使用问题,其选择是公共选择,没有使用市场,但房子之外存在的还是市场。投票(民主)除非是全票通过——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难免要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但只要外面还有市场存在,受损害的少数人总可以用脚投票或投钞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类似地,如果公共空间的使用与清洁是由对房子有产权的房东来决定(也就是所谓“家天下”式的独裁),一方面是房东的利益与租客的利益直接相关——公共空间的使用处理得不好,租客感到自己利益受损,他会要求减租或索性搬走,从而降低了房东的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则同样是房子之外有市场,觉得利益受损的租客可以选择搬走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没有使用市场、而是使用房东的武断独裁虽然可能因为缺乏市价的指引而对租客的利益(从而也是对房东自己的利益)的判断有误,导致损害了租客的利益,但只要外面还有市场存在,受损害的租客总可以用脚投票或投钞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转到一个小区的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公共空间的事务。业主委员会相当于是议会,不是全体业主,而是通过投票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再由他们投票决定选择哪家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除非是重大地影响业主利益的事务,一般的日常事务由它独裁决定。物业管理公司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协议(合约),由业主委员会授予并界定其管理权限,这相当于是一国的宪法。然后物业管理公司也制定一系列使用小区的公共空间的公约,经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要求全体业主遵守,这相当于是一国的法律。这样,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协议所授予的权限之内,根据制定的公约进行独裁管理,虽然难免会发生对个别业主不利的情况——例如小区里如果规定禁止狗只随意排泄,则养狗的业主使用小区公共空间来溜狗的权利显然是受到了较大的约束——,看起来是损害了这些个别业主的利益,但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有关的公约规定也是得到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的,也就是这所谓的损害是业主接受的,就不算是损害了。如果业主觉得有关的损害其实是他不能接受的,他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反映其诉求,这相当于一家公司的老板认为经理管理不当而要求其改正。

于是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业主委员会能完全地代表每一个业主的利益吗?由于业主委员会是投票产生的,因此如果小区里大部分业主养狗,他们可能认为约束狗只在公共空间的排泄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受损大于清洁狗只排泄物的成本,于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他们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废除有关的公约。少数不养狗的业主会觉得他们既要承担清洁狗只排泄物的成本、却又没机会享受随意溜狗的利益——显然,这里出现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因为小区的公共空间的产权其实没有得到清楚界定,无法进行市场交易,而是靠投票来决定其使用——,因此他的利益是受损了。业主委员会由于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投票产生的,所以它不能完全地代表每一个业主的利益,这是间接民主的问题。不过,小区之外还有市场,一个业主如果觉得他的利益受损不是很严重,就会接受小区的某项公约对他利益的损害;但如果他觉得利益受损很严重,可是在一人一票的选举下他势孤力弱,无法改变现状,他可以选择从这个小区搬走,搬到很少人养狗、因此会制定禁止狗只随意在公共空间排泄的公约的小区去。

换个思路,如果选票允许买卖,不养狗的少数人要是觉得他们的利益受损比养狗的多数人的获利要高,他们会出钱购买足够的选票,以确保禁止狗只在公共空间随意排泄的公约得以制定。事实上,这时的选票其实已经变成可转让的股份,也就是说公共空间的产权已经以股份的方式清楚地界定给全体业主(是一人一份),所以可以使用市场进行交易,所谓投票已经变成投钞票。理论上,有了市场交易,就能确保所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保护。但问题是决定投票胜负的原则仍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收购选票的人不会收购所有人的选票,而是只买够足以压倒反对意见的票数,于是他们不会选择购买那些强烈反对、要买下他们的选票所需支付的成本较高的反对票,可这些人的利益受损恰恰是最大的!这解释了为什么民主制度中不允许买卖选票。

再多一个麻烦的是,被选入业主委员会的少数业主,在自私本性的支配下,他们在投票时往往未必会根据全体业主的利益而投票,而是只根据自己的个人利益来投票。当公共事务很复杂时,多数业主的利益是什么不会那么容易看得清楚,入选业主委员会的少数业主于是可以用花言巧语欺瞒其他业主——正如市场上的卖方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较充分来欺骗买方那样——,打着为他们利益服务的旗帜,其实只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于是本来是想至少要满足多数人的利益——虽然代价是损害少数人的利益——的民主投票,以间接民主的方式来进行的话,很有可能会变质成少数人打着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旗帜、却其实干着满足这少数人利益的勾当。不得不说,像卢梭等反对间接民主的政治哲学家,他们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虽然他们因此而主张直接民主,在现在这个高度分工的社会里已经是不切实际的了。至于主张间接民主的政治哲学家说直接民主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却是指桑骂了槐。民主——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有机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实施民主的方式,而在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划分是否正确而清晰。但这个问题容后再谈。

从上述的例子转向现实政治,换一个政府不容易,用脚投票离开一个国家也很难,而政府与国家之外没有市场!这样,民主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就变成不可避免的代价了。

 

与之相对,正如以前的讲义中提到过的那样,市场上是大鸡吃大米,小鸡吃小米,就算米屑也会有虫子去吃的。市场不会因为你是少数派,或你的利益较小,就不照顾你的利益。只要有利可图,总会有人去图这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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