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的成因
前一讲提到过“福利经济学”喜欢大谈“市场失灵”,为政府调节(干预)市场提供貌似科学的理据。垄断是福利经济学列举的“市场失灵”的一个罪状,《觅价》一讲已经予以强有力的批判。但“市场失灵”还有另一个大罪状,那就是“外部性”(Externality)。
《受价》一讲介绍过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跟这里所说的“外部性”有类似之处,但不完全是同一回事。“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收益,也可能是负面的成本)不限于他自身,还波及到在它外部的其他经济主体,增加了别人的收益或成本。一般认为,“外部(不)经济”虽然也是一种外部性,但它属于货币的外部性,不会造成所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而另一类是直接的或技术的外部性却会带来那样的问题。
经常被举为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外部性”的典型例子的,是工厂的生产所造成的污染。工厂的生产有成本——如购买原材料、租用厂房及机器设备、支付工人工资等——,但除此之外还造成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可能还有水污染、热污染、光污染等。这些污染破坏了环境,也是一种成本。可是工厂只计算自己要承担的成本(私人成本),污染环境造成的成本(外部成本)它是不管的。这样,它根据MR=MC的边际相等原则计算出来的所谓“最优”产量,只是对它自己而言是最优的,对社会而言却并非最优。因为工厂生产的社会成本是工厂自己承担的私人成本,还要加上污染环境这个它没有承担的外部成本,也就是社会成本是大于私人成本的。这种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分离,就是“外部性”:工厂的生产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成本)并不限于它自己承担的私人成本,还波及到在它外部的社会。
当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有分离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符合MR=MC的均衡条件的最优产量,会比只算私人成本时的最优产量要低。因为社会成本比私人成本高,即把外部成本也考虑在内的MC会比较高,根据“边际成本递增定律”,要得到与较高的MC相等的MR,产量是要下降的。于是,工厂那对它自己而言是最优的产量,对社会而言其实是太高了,偏离了最优的均衡条件,在“福利经济学”看来是“无效率”,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工厂多生产出来的产量,是以污染环境、损害附近居民的利益为代价的,而这代价在边际上是高于工厂从这些产量上得到的收益的。“福利经济学”由此批评市场的自由运作会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即外部性),是市场失灵,要由政府出面来干预调节。政府怎么干预调节呢?那就是根据工厂的生产所造成的污染成本向工厂征税,使得它承担的税收成本与外部成本相等,工厂就会减少产量至符合社会最优(帕累托最优)的产量水平之上。
“外部性”不一定都是有害的(即不一定都是社会成本高于私人成本),也有可能是有益的(即有可能是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有人植树造林,为的是获得出售木材的收益。但植树使得附近的空气变好,如果附近有河流,还有利于防止泥土流失到河里去污染了河水。但这人只获得出售木材的收益(私人收益),空气变好、水土保持、河水清洁……这些对社会来说也是收益的好处(外部收益)他是没有获得的。这就出现了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分离,私人只计算自己能获得的收益,根据MR=MC的边际相等原则确定种植树木的最优产量,跟如果按把他没能获得的外部收益也加进来的社会收益来计算的最优产量相比,是会偏低的。“福利经济学”又认为这是市场失灵,要政府出面来干预调节,向植树造林的私人补贴,使得它获得的补贴收益与外部收益相等,这人就会增加产量至符合社会最优(帕累托最优)的产量水平之上。
然而,从上一讲《科斯定理》就能明白,出现“外部性”(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或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分离)的根本原因,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因为产权没有界定,于是私人的行为所带来的成本或收益没法通过市场交易来承担或获得。工厂污染的问题在《科斯定理》一讲已经分析过了,只要空气的权利得到清楚的界定,不管是界定给工厂还是附近的居民,他们之间都会通过市场交易来达到彼此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也就是外部成本也成为工厂的私人成本,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会有分离的问题。
可以类似地分析植树造林的情况:只要空气的权利得到清楚的界定,不管是界定给植树的人,还是享受了空气、水土、河流等环境变好的利益的人,他们之间都会通过市场交易来达到彼此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如果权利界定给植树的人,享受了环境变好的人可以向他付费来换取他多植树,只要环境变好的边际收益高于植树的边际成本,价格位于二者之间,交易就能成立。享受环境变好的人会一直付费到他们的边际收益因“边际产量递减定律”而下降到与植树的成本因“边际成本递增定律”而上升的边际成本为止。
反之,如果权利是界定给享受环境变好的人,那他们有权要求植树的人不断地增加植树以提高环境质量,但他们却不用负担植树的成本,因此他们本来会要求植树的数量一直增加到对环境质量没有任何提高(即边际收益为零)为止。但负担了植树成本的人这时会向这些人付费以换取减少植树,只要植树的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益,价格位于二者之间,交易就能成立。植树的人会一直付费到他植树的边际成本因减产而下降到与有环境产权的人们享受的优质环境因减产而上升的边际收益为止。这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的植树产量在两种不同的产权界定下都是一样的。这样,植树的外部收益也成为植树者的私人收益,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会有分离的问题。
科斯定理的提出,澄清了这所谓“外部性”的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是什么市场失灵,而是产权没有清楚的界定。在科斯之前,一提外部性或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福利经济学家条件反射就想到要请政府来干预调节一下,而且干预调节的方式不是把产权界定清楚,而是征税或补贴。这一方面是没把握问题的根本、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治本之道,另一方面则是:假如这就叫做市场失灵,那政府就不会失灵吗?政府凭什么知道工厂应该承担而没承担的外部成本、植树者应该获得而没获得的外部收益是多少?从而凭什么确定那个税收与补贴的金额?如果政府算少了,外部性问题依然存在(虽然程度有所减轻);而如果政府算多了,岂不是又人为地制造出新的外部性?这新的外部性可不见得一定比原来政府没有干预时的外部性的程度更轻。这“不及”与“过”的尺度,怎么能量度得准确,又怎么能把握得准确?如此的模糊不清,自然为政府干预市场、因而可以增加权力、进而可以增加收入大开了方便之门。也就是说,福利经济学跟凯恩斯是如出一辙的命运:看起来他们都曾大行其道——凯恩斯现在在理论界被贬低得比较厉害,但现实政策中仍被很多政府所奉行;而福利经济学则更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现实政策中都仍然广受认可——,其实只不过是被政府利用了而已!
最早把“外部性”与“福利经济学”挂上钩的是继承马歇尔在剑桥大学的讲座教授之位的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877-1959),他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举了上述那个工厂污染的例子,还举了一个公路的例子,我略作修改如下:从A市到B市有两条公路,一条路程短、但狭窄,可称近路;一条路程远、但宽敞,可称远路。在自私的支配下,人们一开始时当然都选择使用近路,每个驾驶者都使近路变得更堵,使其他驾驶者的车开得更慢。但每个驾驶者都只管自己的时间成本,不管自己使近路变得更堵而导致别人的时间成本上升这外部成本,于是私人时间成本与社会时间成本有分离。近路的拥堵越来越严重,到了某一点,有些车会转用远路。均衡时,用近路与用远路的时间会是一样的。
庇古主张,政府这时可以用对走近路的车辆抽税的方式来强迫一部分车辆转用远路,这些车辆是完全没损失的。因为这时近路与远路的驾驶时间一样,但一旦这部分车辆转用远路,近路的拥堵情况得到改善,留下来继续使用近路的车辆获益。也就是说,政府这样抽税,没有人受损,却有人获益,是帕累托改进。庇古还计算出一个所谓的理想税收,使得某些车辆转用远路,而继续使用近路的私人时间成本与社会时间成本相同。
然而,庇古举了这例子之后,奈特早在1924年就已经作出了批评,说问题的根源在于庇古说的公路没私有产权。如果近路是有业主的,他自然会选出一个同样理想的公路收费,其数值与效果跟庇古计算的理想税收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庇古认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有分离是市场失灵,奈特则回应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有分离是因为没有市场(不收费),而没有市场是因为没私有产权,所以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不界定产权——这可以称为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前面说政府可能算错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的具体数值,算不清那个理想税收或补贴是多少的情况是政府失灵的另一种表现。
对于奈特的批评,庇古的反应是在后来再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将这公路的例子删除了事。然而他仍保留着其它例子,这说明要不是他并没有完全地明白奈特的批评一针见血之处,要不就是他明知错了也不肯承认,于是只删除被奈特直接批评过的例子,却不肯把他那差不多整本都是在以类似的逻辑分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福利经济学》完全地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