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系列文章的作者是本博客管理员(不是张五常教授)!
第二十一讲 信息费用(下)
应用信息费用于解释现象的另一大领域是对“风险”的概念的替代。奈特曾区分过“不确定性”( Uncertainty )与“风险”( Risk ),不过现在的经济学都不再区分这两个概念。但“风险”的概念存在着无法观察、从而无法验证的问题。正如我在第七讲批判“均衡”的概念时一样,你们看出窗外,告诉我现在这个世界的风险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你回答得出来吗?你要是勉强给出个回答,我就再问:你凭什么这样说?要是说“均衡”的概念还可以通过把世界当成永远都处于均衡状态之中来适当地予以局部挽救的话,“风险”的概念却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虽然我们可以说世界永远都处于有风险的状态之中,但重要的不是这个,重要的是如果要运用“边际分析法”,我们必须知道局限条件的变化,具体到这个问题上,就是要知道风险是变大了还是变小了——“均衡”的概念却是不存在更均衡还是更不均衡的问题的。
适当的处理是用信息费用来替代“风险”的概念。说存在着风险,是指人们不能百分之百精确地预测未来,那实际上是等于说存在着信息费用,使得人们不能达到“信息完全”的境界。哲学上有一个叫“决定论”的流派,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客观规律和因果联系,只要充分掌握所有先前的条件,就能完全可靠地预测后来发生的事情。曾有某决定论者说,我的手现在放在左腿上而不是右腿上,是从宇宙形成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的。“决定论”是否真理在哲学上可以争论,但原则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决定未来某件事发生的关键的局限条件如果能事前全部掌握,我们就能推断——通常这被不正确地称为“预测”——这件事的发生,因为这跟我们解释某件已发生之事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这样,之所以人们会推断错误,就是因为关键的局限条件没有被及时而充分地掌握,这含义着信息费用的存在。与风险的变化无从观察、无法验证不同,信息费用至少可以在边际上观察到它的变化。如前一讲说现代人比古人掌握更充分的气象知识与气象信息,也就是农业生产的信息费用下降了,显然这比说农业生产的风险下降了要靠谱得多。
之前的讲义中也提到过,理论上只要使用牛顿定律就能准确推断掷硬币时哪一面会朝上,但因为影响硬币的局限条件太多、变化太快,因此物理学家只能算概率。同样的道理,理论上只要使用需求定律就能准确推断股票市场的涨跌,但因为影响股市的局限条件太多、变化太快,经济学家也只能算概率。事实上,经济学通常就是用概率来量度风险的。然而这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概率量度要基于统计学的“大数定律”( Law of Large Numbers ,指在试验不变的条件下,重复试验多次,随机事件的频率近似于它的概率),试验条件有变,或没有足够多的随机样本时,可靠性很成问题,于是又有“客观概率”与“主观概率”的区别。其二,要是真的可以用概率来精确地量度,那其实就等于没有风险啦!
说到“大数定律”,虽然它因为适用条件不满足而其实对预测具体的事件无甚意义,但它却是保险业的根基。由于风险会使人们做出错误的决策,所以人们厌恶风险,正如人们不喜欢成本那样——用信息费用来代替风险的概念,这一点就更好理解了。为此,人们愿意支付一个价格去换取别人来替他承担风险,这支付的价格在金融学或投资学里称为“风险贴水”,其实就是出售风险的价格。这意味着风险交易有市场,信息费用能以价格清楚地表达出来。在金融市场上,购买风险的行为通常称为“投机”,与“大数定律”无关,但如果利用“大数定律”来购买风险,那就是“保险”了。
你有价值 100 万的财物,购买了保险之后一旦失窃或毁坏,保险公司负责赔给你 100 万,保证你的财富水平不变,这就把财物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当然,这是要付代价的,那就是保险费( 100 万那个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如果能广泛地承保,就可以根据“大数定律”来确定赔偿支出——虽然某个具体的保险标的物会否发生灭失而需要赔偿的风险是无法确定的,但根据“大数定律”,大量的保险标的物中总有某个比率会出险。这样,保险公司要掌握的信息并不是具体哪个保险标的物会出险,而是整体上出险的概率是多少。由于有“大数定律”可以依赖,有关的信息费用是显著地下降了。所以,严格来说,保险公司并不是改变风险的多少,而是改变它所要掌握的信息种类——从信息费用较高的种类转向信息费用较低的种类。
假设 100 个人都各自投保 100 万的财物,而且情况完全一样,保险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运用“大数定律”估计出其中 1 %会出险,即保险公司的赔偿支出可大致地计算出来是 100 万。保险公司向每个投保人收取 1 万的保险费,就能弥补这一赔偿支出。由此可见,保险的本质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大家一起凑分子去帮助那 1 %的发生了风险事件的不幸者。然而这靠的不是人的慈善心——虽然道德作为一种软约束的制度对于促成人们这种慈善之举是有一定的作用的——,而是以一旦他出险别人也会来帮他作为可靠的交换条件,也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慈善也宣扬这种精神,但并不能保证这交换是可靠的,因为始终不如保险合约有明确的合约条款,有法律保护为基础,是硬约束。当然慈善可以节省某些交易费用(保险公司的运作、保险合约的订立与执行等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交易费用),这就是人类不会完全只依靠保险业(市场制度),也需要慈善(道德制度)的缘故。
前已述及,“大数定律”要成立,必须满足试验不变的条件,现实之中每个人的情况都难免各有不同,这个条件其实很难满足,但只要这些不同不构成关键的局限条件,对结果的影响不大。大致地对,比精确地错更有意义!但如果有关的不同构成关键的局限条件,保险公司还是得一一地调查以掌握有关信息,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而且正如前一讲的内容所示,人在自私本性的支配下会做出增加信息费用的事情,在保险业中,隐瞒信息的行为比起其它行业并非更普遍、而是情况更严重。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会成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只要其中一方被发现违背了这一原则,他的交易对手就可以宣布保险合约无效。
买卖双方之间往往有“买的不如卖的精”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保险业里却是倒过来的,是买保险的人比卖保险的保险公司更清楚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况(即掌握着较充分的信息),因为他是保险标的物的持有人——普通的商品买卖中,商品出售之前当然是卖方持有着有关商品的。更麻烦的是,保险的买方(投保人)不但在订立保险合约前比卖方(保险公司)更了解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况,并且在保险合约订立之后仍然持有着保险标的物,而持有者对待保险标的物的态度是有可能引起其风险状况的重大改变的。风险状况变化,保险费率(保险服务的价格)就要跟着改变,可是保险费率是在订立合约时就确定下来的,保险公司要掌握发生变化的信息固然不容易,掌握了之后要与投保人谈判改变保险费率(也就是要调整价格)也不容易,这都含义着庞大的交易费用的存在。
根据风险(信息费用)是存在于保险合约订立之前还是之后来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和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
逆向选择是指风险较高的人比风险较低的人更倾向于投保(购买保险),于是使得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平均来说其实比所有人都投保的时候要高,如果根据平均的风险水平来厘订保险费率的话,会是偏低的。然而,保险公司当然不会那么笨,绝非不加区别地接受投保并给予平均的保险费率,而一定是会调查投保人的风险状况,据此厘订保险费率。以人寿保险(不含属储蓄型保险的养老保险)为例,越年轻的投保人所获得的保险费率就越低,随着年龄的增大,保险费率会逐步上升。迟至某个年龄阶段才投保的人会被要求先去做健康体检,保险公司再根据体检结果确定保险费率、除外事项,甚至有可能决定不接受投保。当然,这肯定会比不存在逆向选择行为时耗费较多的成本,这正是含义着信息费用的存在。但只要没有政府干预(如课本 282 页的例子 11-2 《牙齿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里所陈述的情况),保险公司总会想方设法地控制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行为,也就是有动力降低有关的信息费用。
逆向选择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保险业中,大凡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都会出现。如银行都喜欢把钱贷给经营状况良好、因此信用风险(还不起钱导致违约的风险)低的企业,但最需要银行贷款的却是那些经营状况不佳、因此非常缺钱的企业,于是往往就是这类高风险企业主动跑去找银行借钱。
阿克诺夫凭一篇说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行为如何导致二手车市场萎缩消失的论文而获得 2001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买方不清楚二手车的质量信息,他们就以市场的平均质量来确定出价。高于平均质量的优质车不会接受如此偏低的价格而退出二手车市场,导致市场的平均质量下降,于是买方的出价随之下降。如此恶性循环,最终整个市场萎缩,只剩下质量最差的二手车,导致没有买家前来问津,市场甚至会消失。因为英语俗话中用“柠檬”来形容低质量的物品或服务,因此阿克诺夫用“柠檬市场”来形象地命名。
然而,这篇荣获诺奖的论文试图解释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其实是他自己幻想出来的所谓现象!现实之中二手车市场不仅普遍存在,而且最繁荣兴盛的恰恰是高质量的豪华二手车市场! CCTV2 的《中国财经报道》有一期节目( 2010 年 10 月 16 日的节目)是关于北京车市的,其中有一部分是介绍北京的二手车市场的情况,从节目的画面可见,那里琳琅满目的全是豪华车,场景之壮观甚至超过普通车的一手市场。另外,最近我有一位广州的朋友买车,她选择到二手车市场上“淘宝”,也亲眼目睹那里全是豪华车的天下。最后她以 4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原价 100 多万、车龄才一年多的二手豪华车,质量之好完全可以媲美新车。为什么真实世界中的二手车市场不但没有像阿克诺夫的论文所“猜测”的那样萎缩消失,反而是高质量的豪华车最能大行其道?这个问题作为本讲的课后作业,大家好好地思考一下答案。
存在于保险合约订立之后的风险是“道德风险”,它是指投保人一旦有了保险合约的保护,就变得疏于防范风险的发生,于是导致风险发生的机率比投保之前上升,也就使得保险合约订立时所厘订的保险费率是偏低的。想象一下你的车子如果是没有投保的,你会很小心地开车,注意上锁防盗,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风险事件。然而,一旦投了保,你想着反正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你难免就会倾向于较为鲁莽地驾驶,也不那么上心地防范盗车贼的光顾了。这无非是需求定律在起作用——保险费一旦付出就成了历史成本,不再是对人的行为有约束的局限条件,于是发生风险事件时的成本下降,人当然就变得倾向于不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了。
前面第三讲中曾经举过强制系安全带的法例客观上会是起了鼓励司机更加鲁莽驾驶的反效果的例子,当时有读者指出,其实国家强制司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而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由保险公司支付司机要承担的经济赔偿——也有类似的鼓励司机更加鲁莽驾驶的反效果。确实,如果国家强制保险公司一定要接受司机的投保,而且不允许调整保险费率,就会出现类似前面所说的课本 282 页的例子 11-2 《牙齿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的情况,只是这时主要的问题不是逆向选择,而是道德风险,但结果都是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机率上升。不过只要不存在着强制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管制保险费率(本质就是价格管制),保险公司是会采取措施控制道德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