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系列文章的作者是本博客管理员(不是张五常教授)!
(《经济学讲义》余下的章节只发布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所谓宏观经济学的一些重要话题,因为这方面的误导成份最大,“祸国殃民”的程度也堪称最可怕!)
第二十六讲 生产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失业(节选)
(关于“生产要素市场”的部分略去)
以上是对一般化的生产要素市场的分析,接下来将集中分析劳动力这个特别与众不同的生产要素市场,有关的分析其实也适用于其它生产要素,只是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呈现得最为明显而已。之所以要把劳动力单独挑出来,其原因在《交易费用》里已经提过了。新古典经济学虽然早就习惯于把生产要素分为资本与劳力,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理解劳力与其它非劳力生产要素的重大区别,在于劳力是人,以不同的合约安排组织生产会带来不同的交易费用。以上对一般化的生产要素市场的分析,都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分析,也就是都没有考虑交易费用的,虽然结论在交易费用足够低时是对的,但能够解释的现象极其有限,特别是无法解释看起来是同样的生产却有着不同的合约安排并存的现象。
下面劳动力市场为例来说明交易费用足够低时,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不开,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张五常在《经济解释》中举过的擦皮鞋例子,最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说的是,一个人坐在街边提供擦皮鞋的服务,买方所支付的价格,到底是用来购买皮鞋变得光亮这产出(产品),还是购买擦皮鞋的人的劳动投入(生产要素)呢?显然,二者皆然!因为这擦皮鞋的人是个体户,不是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是分不开的,是同一个市场,人为地把它分开也只是分开了看同一个市场的不同角度而已。在《成本的概念》一讲的开头,我批评了现在很多教科书把传统的生产者理论( Theory of the Firm )与企业理论( Firm Theory )混为一谈,当时就已经指出,传统的生产者理论其实并不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生产的影响,因为它没有考虑交易费用的存在。这样,生产者理论研究的只是个体户的情况,而在这情况下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是分不开的。而现实中为什么很多生产是由企业来组织进行,原因在《交易费用》一讲中也解释过了,是因为在某些情况(局限条件)下企业能节省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它所带来的企业的管理费用(也是一种交易费用)增加。也就是说,只要市场的交易费用足够低,人们不会选择以企业的形式来组织生产,而是一个个单独的人(个体户)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就不会分开。
可能有人会问: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不能分开,是因为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擦皮鞋的例子是个体户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但个体户生产者即使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也不等于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分开的。张五常在《经济解释》中举了“穿珠子”的例子——穿珠子的个体户生产者不直接面对购买珠子带的消费者,而是通过中间人(代理人)收购了之后再卖给消费者。虽然多了中间人,但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并没有分开,因为中间人这时就相当于前面擦皮鞋例子中的消费者,他购买的既是珠子带这产品,也是穿珠子的人的劳力,他只是转手再卖给最终的消费者。而最终的消费者购买的既是珠子带这产品,也是穿珠子的人的劳力再加上中间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劳力——中间人以其劳力赚取的收入其实是他花了时间去调查市场需求,把这需求的信息传达给穿珠子的个体户生产者,为产品定价……因此他收取的主要是信息租值。这跟我们平时看到商业领域的生产者批发了产品进来再转手零售出去是类似的情况,显然我们并不会因为多了个中间商就把批发市场称为生产要素市场,把零售市场称为产品市场。
这里的关键是二者的合约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中间商向穿珠子的个体户购买珠子带时,是按珠子带订价;同样地,最终消费者向中间商购买珠子带时,也是按珠子带订价。也就是说,劳力这生产要素的价格(工资)都打进了每一件珠子带之中,按件计价。这,就是计件工资!张五常习惯于将之简称为“件工”,因此这样的工资合约称为“件工合约”。
又可能有人会问:那么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不能分开,是因为生产者是个体户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发挥一下想象力,如果穿珠子的行业里出现了技术进步,使用一个大型机器可以大幅度地提高产量。但这机器太大,无法放在家庭之内,于是穿珠子的个体户集中在一个大房子里,围坐在这机器旁边一起工作。中间商仍是按件计价地向他们购买珠子带,只是这时的价格可能要加上那台机器以及那个大房子的租金——事实上,即使是从前个体户们分别在自己家里工作的时候,那珠子带的价格所包含的也不仅仅是劳力价格(工资),也包括可能用到的小型机器与家里的工作场地的租金。只是以前这些其它生产要素的产权是明确地归属于个体户自己——也就是说,个体户所出售的其实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力,还有小型机器与家里工作场地的租值——,而现在这大型机器与大房子的产权归属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如果个体户们是合资租用大型机器与大房子,珠子带的价格要包含这二者的租金,但要按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体户们。如果不同的个体户有不同的生产效率,他们的出资比例又与之不同,这计算就比较麻烦(含义着交易费用上升)。于是,真实世界里通行的做法会是由中间商出资租用大型机器与大房子,这样中间商收购珠子带的价格就不包含这二者的租金,仍是只用于支付劳力价格。当然,当中间商把珠子带转手卖给最终消费者时,加价的部分就不仅包含了他自己的劳力价格,还要包含大型机器与大房子的租金了。珠子带的中间商为了方便把个体户们集中起来工作,很可能会去注册成立一家企业,以这企业的名义把个体户们雇佣为工人,但与他们签订的仍然是件工合约。这样,在法律上,企业出现了;但在经济学上,这其实跟前面穿珠子的人是一个个单独的个体户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情况是变复杂了。
跳到《交易费用》一讲中举过的秘书服务的例子。秘书的工作种类繁多而琐碎,虽然原则上可以对他的每一项工作都进行订价,但牵涉的交易费用太高,中间商就索性不是根据产品的数量、而是工作的时间来订价,也就是从按件计价变成按时计价,计件工资也相应地变成时间工资。这一来,最终消费者向中间商直接购买的是产品,是根据产品定价;而中间商向工人直接购买的是劳力的工作时间,是根据时间定价,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就明显地分离了。这时,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认定的企业)才是真的出现了,中间商也摇身一变而为经理。
由此可见,关键既不在于生产者是否直接面对消费者,也不在于生产者是不是个体户,关键在于合约的形式。如果合约是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如件工合约),则无论该价格之中是否只包含劳力的工资,还是也包含了其它生产要素的租值,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是分不开的。但如果合约不是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如时间工资),则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就分开了——产品市场上使用的是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的合约,生产要素市场上使用的是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时间!)定价的合约。由此,大家可以好好地理解一下以下的这句话:张五常在旧版《经济解释》卷三中指出,科斯认为是企业替代市场的观点不够准确,准确的看法应该是生产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更准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合约替代产品合约。
想深一层,经理真正想购买的,始终还是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工作时间本身,只是直接为产品订价的交易费用太高,就转向通过为时间订价来间接地对产品订价。假设一个小时可以生产出 10 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格是 1 元。则计件工资是一件产品 1 元,时间工资是一个小时 10 元,又有什么区别呢?是的,购买劳力的时间工资只是把购买产品的价格委托到时间上去而已。然而,之所以会进行这样的委托,是因为像秘书那样的产品(服务)种类繁多琐碎,逐一定价的交易费用太高,每件产品的价格是 1 元、一个小时可以生产出 10 件产品……这类信息很难获取,于是经理转向厘订一个小时 10 元的时间工资。然而,这样把产品委托给时间,虽然是可以降低厘订计件工资的交易费用,但也要面对另一种交易费用的上升——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磨洋工,出工不出力,于是一小时的产量会低于计件工资下的 10 件产品,这效率的下降所带来的损失就是交易费用的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