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怀孕四个多月了,由于家离公司较远,再加上身体出行不便,半年下来,迟到了很多次。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要把林小姐辞退。林小姐对单位的做法很不满,认为自己怀孕了,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不能辞退她。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呢?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该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三期”内的女职工触犯这条规定,企业是可以辞退她的,并且不用作补偿。但辞退员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要有足够可信且合法合理的证据证明其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才行,而往往这比较难有百分百的把握。因此,建议在面对女职工孕期问题上,企业不一定非要采取辞退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既可以使怀孕女职工满意,也可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1、放事假:孕期女职工,由于保胎的需要,有时候会主动要求不上班,但是要求保留劳动关系,以保留生育保险和产假利益,还有产假之后上班的权利。鉴于此,我们建议公司可以考虑与孕期女职工协商放事假的事宜,公司让孕期女职工在产假前回前休息保胎,不发工资,但是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同时承诺在产假期间实践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产假之后可以回公司上班。这样做的话,对于女职工来说,便于保胎生育,对于企业来说,便于节省成本,和谐劳动关系。
2、适当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事假,则可以与女职工协商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将其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调整到一个不接触强烈的辐射的工作岗位,但是不降低员工的基本工资。这样做,便于公司全面安排工作,同时对女职工来说,也有保护作用。
3、协商解除:如果员工抵触情绪比较大,公司也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答应员工的合理请求,避免发生仲裁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