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政府机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要求。(见P9)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对于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20%,投资范围(基本都可以投)
(3)企业年金:2014年2月,人保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
(4)社会公益基金:目前无明确规定投资对象和范围。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