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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和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06日 共有 10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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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和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依据证券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然、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是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依法如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判断。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也要公开,市场监管活动与执法活动也应公开。

公平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合格的主体都有进入证券市场的机会,每个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事实上都享有同等的获利机会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公正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集中的市场,参与者众多。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必须要实行以上三公原则,而且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还应当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化解风险,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作出的规定。
  (一)关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筹资者虽然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但他们的法律地位并无差别;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买者与卖者都是投资者,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证券法》肯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平等法律地位,这正是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关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自愿原则,这是商品经济中自愿让渡的原则在证券市场的运用,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行为,筹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持有人相互转让证券的行为,都应出于自愿,也就是要尊重他们的自主权,由其自主决定,不应当进行强制,除在法律中作出特别规定的,其买卖行为不受限制。
  2)有偿原则,证券的转让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属于交换的范畴,所以应当是有偿进行的,让出证券就是转让财产权利,让出方应当取得一定的代价,受让证券的一方得到了财产权利,所以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一条通行的重要原则,它将法律上的要求与道德上的要求融合在一起,成为一条法定的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交换,在证券市场中,诸如投资者以资金使用权换取股权或债权,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由投资者购买等等。虽然相互之间有敏感的利益关系,但均应当有诚意,向对方提供情况应当是真实的,所以本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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