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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06日 共有 9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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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一、证券投资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自2014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二)投资范围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2.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1)政府债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金融债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3.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利率互换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3.收益的不确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1.概念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3.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8个)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氛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1.概念

   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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