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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门撞出基金业大问题 持有人权利被虚化基金难长大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12日 共有 82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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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门撞出基金业大问题 持有人权利被虚化基金难长大

张远忠律师4月10日就南方稳健成长2号巨额收益不分红发出法律意见书,至今月余,南方基金的不公开回应、不加理睬,或将引爆基金分红门的法律诉讼之先例。张律师今日向记者表示,他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准备代理基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专家直陈不分红违约
 记者就此采访了众多法律专家。我国知名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明确表示,南方基金违约。他说:“南方基金的案子如果仅仅从合同本身约定的规定来看,它是很明显违约的。因为基金合同第15章就基金收益分配中特别讲到这个问题,‘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90%’。合同中同时约定,收益分配采取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而且明确讲到,如果投资人不选择转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合同将现金分红和分红比例多少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没有经过投资人的授权就进行转投资是否违约?江平说,这个问题主要要看合同中怎么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的,或者合同中甚至没有写,也应该说它是违约。“有人说南方成长2号曾经进行过拆分。拆分不等于分红,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现在的问题是基金违约不分红,从法律上讲,基民可提出两个诉讼:一个是对于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之诉;另一个是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之诉。”
基民没有维护稳定的义务
 据业内人士透露,去年在大盘不断下跌过程中,其实很多基金经理已经有了大盘还将下跌的预期,准备抛股,但是有关部门要求,基金要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不能大肆抛售股票打压股市。张远忠为基民抱不平,他告诉记者说,“基民没有维稳的义务,要维稳应该由平准基金或者其他资金去做。”有专家则直截了当地说,“基民不欠别人的,他们实际上就是基金公司的衣食父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投资者的资产是整个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资金来源。如果你老不分红,可能就没有人买基金,没有人买基金,没有人雇你牧羊,那么牧羊人再有本领也会饿死。”
他解释说,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有三项工作:第一是发行基金;第二是从事证券投资;第三就是回报分红。“如果你会卖股票,也会投资于其他证券,但是你不分红,就会引发整个行业的诚信问题。假如南方基金不分红,又有别的公司不分红,大家就会怀疑基金业是不是就是圈钱的行业?”
 刘俊海认为,基民是投资者,“投资者就是商人,商人的目的就是红利。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专家投资、专家理财、投资组合,所以投资者可以回避直接投资股票的风险,只要有了红利就可以随时拿到。”如果有了红利还不分配,那要这个投资基金还有什么意义?
 他说,“基金公司对基民要常怀感恩之心,长修经常之德。不分红就是多拿管理费和托管费。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我们用的是信托法的框架,而信托法中最重要的就是:诚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必当诚实守信,我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能够注意这一点。”
分红门倒逼基民维权机制
 记者注意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专门提到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问题,作为一个基民维权的平台,基金管理公司有召集的义务,在基金公司不履行此义务之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代为行之。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基金持有人大会几乎从未开过。
 正是基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应当重视、研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立法保护”。据他分析,“立法者在起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时,首要目的是确认投资基金在我国证券品种和证券市场上的合法地位。虽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无疑是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但保护持有人利益充其量只是投资基金法的抽象功能,而不是具体功能。”他认为,这是我国投资基金法明显存在的较大问题,应当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予以解决。
 我国知名信托法专家周小明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用信托制,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接受基民投资的基金公司负有管理基民财产义务,而作为托管人也同样有此义务。叶林认为,这种“形式虽美、效果欠佳”的模式,基金管理人主导了基金的主要管理事务,基金托管人几乎无需介入基金管理事务。在实际效果上,证券投资基金依然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导或者控制的,而基民的权利几乎都属于宣示性权利,法律没有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我救济的途径。
 为此叶林向记者分析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应考虑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在这种基金中,基金持有人类似于公司股东,基金持有人或者股东有权启动股东大会程序制约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行为,也可通过决议促使董事会做出红利分配的决定。由于我国推行公司制的历史已有十多年了,相对于契约性基金而言,我国投资者更习惯于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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