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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概述
作者:王悦 申领版权
2016年03月23日 共有 12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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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会在税收方面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使得海关和税收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数据、信息的交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但另一方面,出于电子商务的某些特性的存在,使得国家税务机构对互联网上交易征税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比如,企业间(B2B)的电子商务交易从贸易伙伴的联络、询价议价、签订电子合同,一直到发货运输、货款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整个交易过程是无形的,这就会为海关统计、税务征收等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各个国家内部的税收制度也带来新的挑战。

8.4.1关税征收的困难

电子商务活动中,实物商品的交易活动涉及实物商品跨国界的运动,关税的征收还可以设法实现。但是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的无形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等,这些交易的产品可以直接在网上传输,其费用的支付也可以经过网络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完全在网络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这就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使得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

国际互联网的应用还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管、控制变得更加困难。国际互联网的应用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组织机构服务的一体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统一。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并未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做法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而网络的发展通过刺激公司经营一体化,使得公司内部交易进一步加强,价格转移更加容易。另一上面,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内部网络的应用与发展,使得确定公司内部交易的情况愈发困难,跨国公司的内部网络给税务机构确定某项特定交易的性质及内容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使得税务部门更加难以判断跨国公司某项内部交易的真面目,这些都增加了税收工作的困难和复杂程度。

而且,各国的税收制度千差万别,如何解决网上交易的关税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关注,进行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必须使税收制度获得协调统一的发展。

8.4.2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通常是建立在地理界限的基础上。某项特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在传统的征税工作中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例如“供应地”原则是各国增值税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交易,所以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从而很难确定应由何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难以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关税征收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

8.4.3税收管辖权面临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和连接双方的服务器,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商品的买卖活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交易双方也很难认定。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活动和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交易和服务一方可能相距万里,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如何判定关税收入的来源地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众多争议。

8.4.4交易信息、证明文件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得

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如果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销声匿迹,使得一些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法适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靠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此外,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也会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

8.4.5税收成本增加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参加交易的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削弱了中介机构在交易中的作用,这就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像过去一样,通过贸易中介机构这些便利的征税点集中征税,而是必须从更多的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8.4.6税收的减少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下,随着某些代扣税以及某些消费税的逐渐消亡,它们将难以再作为政府的税收来源。

国际互联网为企业和个人避税“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只要付少许的网上费用就可以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相对于本国价格便宜很多的商品,进行贸易的公司也可以同样的方式实现逃税,当然,其后果便是对税率相对较高的国家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造成财政税收的损失。

8.4.7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提出了挑战

1、相关概念

关税:通常是指进口税,由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征收的税收。在这里,就有一个对本国进口商进行界定的问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该进口商在进口国应当有常设机构(如注册地在美国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则它从日本进口货物就应该向我国交进口税)。

常设机构:联合国UN范本和OECD范本都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工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常设机构原则是用来处理各国对跨国经营所产生的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分配问题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如果一个公司在另一国被确定有常设机构,则常设机构所在国的政府将基于来源地管辖权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依据该国税法进行征税;假如该公司在另一国没有常设机构,则该公司的所得原则上只在居民国缴纳税收。该原则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治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但是该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难以适用。比如,假设甲公司在A国的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台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但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那么是否可认为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挑战引发的讨论的几类观点

(1)第一种是主张废止常设机构原则,这种观点要求重新定义税法上的管辖权、地域等基本概念,以重新构建收入来源地税收法律体系。

(2)第二种观点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他们认为无需对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做出任何修改,但是建议直接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以保障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如根据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根据计算机或调制解调器登入因特网的地区征税的电脑税,根据网上的资金流量征税的交易税或营业税等等。

(3)第三种观点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但要求对现有的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进行修改,此种观点主要主张两种修改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张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概念范围的解释和技术调整,使它们能继续适用于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协调,即对原有常设机构概念内涵与外沿的修改或扩展,通常是将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着眼于服务器上。

第二种意见是反对常设机构确定规则中固定或有形场所的标准,主张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他们通常是将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着眼于网址上,而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

(4)小结

随着讨论的深入及实践的进行,似乎第三种观点,即对现有的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进行修改,得到更多人的认同,特别是2000年12月22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对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更是对这种观点的肯定。

4、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标准适用问题的对策

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都比较小,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中国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势必会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也将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能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对策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应积极寻求对外合作,在遵循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参与新一轮电子商务税收分配规则的制订。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强化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做出新的诠释。首先,坚持已良好运行多年的常设机构原则体系,同时对这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订,取消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以及“人员的介入”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要求,用更加合理和灵活的方式来实现电子商务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实际征收,不仅需要国家间税务部门的相互协调,同时也要求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等各方机构的通力合作。

第五节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与主张

国际互联网的应用以及电了商务的开展,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财政税收,也可能会阻碍国际互联网的推广及电子商务的开展。为了保证政府的财政税收以及电子商务的良好开展,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理论上讲,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对网上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但由于互联网上包括数字化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有别于一般贸易,各国政府对网上征税显得进退两难,种种实际困难在考验着各国政府。一方面,如果税收政策不当,很可能会对互联网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结果会因小失大;另一方面,保护互联网交易税收也是各国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既要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带来的效率提高其潜在收益,从网上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来源,又要不阻碍这种新技术的发展。这对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

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税收问题,基本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l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互联网应宣告为免税区。1997年7月初在波恩举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欧洲联盟会议上,欧盟各国原则上支持这一主张。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政府就如何将现行税收概念应用于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业活动而颁布法律或法规。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得网上征税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鉴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从政府的角度看,这仍不失为一个正确的选择。

针对新技术产生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过,一些国家已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工作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设想,如前面提到的“比特税”。

互联网有效公平税收的指导意见原则:

1.税制必须公平。在进行同样交易的相同情况下,必须以同样方法向纳税人收税。

2.税制必须简单。税收机关的行政费及纳税人的手续费应该尽量减少。

3.对纳税人的各项规定必须明确,以使交易的纳税数额事先就一目了然,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什么东西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纳多少税。

4.无论采用哪种税制,都必须是有效的,它必须在正确的时间产生正确数额的税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逃税、避税的可能。

5.必须避免经济变形。企业决策者应该是受商业机遇驱动,而不是受税收条件驱动。

6.税制必须灵活机动,以便使税收规章与技术及商业发展齐头并进。

7.必须把国内所通过的任何税收规定及现行国际税制的任何变化汇总起来,以便确保各国之间的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征税基础的确定尤为重要。

第六节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给法律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冲击。包括安全性问题、知识产权问题、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以及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的有效性问题,这些问题都对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是仅由某一个国家单独完成,或各国各自完成。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有的甚至互相抵触,比如,有的国家对互联网内容有严格的审查制度,有的国家对加密软件有很多限制措施,而有的国家并不加以限制。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出发,各国“统一商务准则”的趋同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当发生争端时,国际律师必然更加各执一词,没完没了,各国各自进行自己的立法工作显然是不可行的。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必然要求对之进行的立法工作要各国协调进行,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远远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将有待于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

2、企业间(B2B)的电子商务交易从贸易伙伴的联络、询价议价、签订电子合同,一直到发货运输、货款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整个交易过程是无形的。这势必为海关统计、税务征收等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各个国家内部的税收制度也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会在税收方面产生双层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使得海关和税收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数据、信息的交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出于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性,使得国家税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特别是互联网上交易征税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

3、为了保证政府的财政税收,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国际互联网的应用,电了商务的开展,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财政税收,也可能会阻碍国际互联网的推广及电子商务的开展。然而,各国政府对网上征税又面临着种种实际困难,如果政策不当,很可能会对网络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结果因小失大。因此,既要从网上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来源,又要不阻碍这种新技术的发展。这对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项挑战。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带来的效率提高其潜在收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第七节本章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造成关税征收困难的商品是()。

A.国内商品

B.国外商品

C.实物商品

D.无形商品

二、多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各国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其中以()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A.企业管理B.税收

C.法律

D.经济体制

2、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

A.标识性

B.唯一性

C.排他性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和()之间。

A、现实社会

B、虚拟社会

C、实体社会

D、个体社会

4、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的义务有()。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B、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C、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D、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已经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法共5章37条,包括:()。

A、总则

B、数据电文

C、电子签名

D、附则

三、判断题

1、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只会在税收方面产生正面而非负面影响。

2、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所在地并不困难。

3、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更容易确定。

4、在网上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征收“比特税”是很好的选择。

5、《电子商务示范法》共17条,有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即一般条款;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数据电文的传递。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电子提单的效力和证据效力等问题。该法对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有助于填补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虽然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仅仅是电子商务示范的法律范本,但却有助于各国完善、健全其有关传递和存贮信息的现行法规和惯例,并给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统一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6、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如果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销声匿迹,使得一些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法适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靠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此外,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也会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
        7、《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相关新闻

后记
附录(2)
附录(1)
参考文献
9.1 移动商务概况
8.2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与各国立法情况
8.1 电子商务法概述
7.4 本章小结及练习
7.3 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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