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