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业界称为2006年“中国企业反垄断第一案”的东进信达公司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周末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法院建议撤销垄断指控上周末,深圳市东进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信达)起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业界认为这是东进公司对去年英特尔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深圳东进公司,并向其索赔796万美元的反攻。此案应为中国企业首次向外国企业提起同类诉讼,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东进信达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请求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使用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以及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格式条款及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而英特尔一方在法庭答辩上始终质疑东进信达作为上诉主体的身份,对其通过隐名方式得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公正力提出疑义,并认为本案是东进公司意在为深圳侵权一案拖延时间、谋求转机的行动。庭审中,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销对英特尔构成非法垄断的指控,东进方面代理人同意了这一建议。专家观点起诉垄断缺乏法律支持“垄断”与“反垄断”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词。但是为何法院建议东进信达撤销这一诉讼请求,而东进方面同意?就此咨询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教授郑小军,郑教授指出,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因此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的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落在一系列的法律之中,因此把反垄断提升到法律层面在现阶段成为可能的机会很小。郑教授认为,所以法院仅支持了原告要求确认英特尔涉嫌限制和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技术层面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与被告回旋的余地也应该在不公平竞争的范畴。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有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很有可能会像已经发生的类似事件一样,将成为耗时持久的案件。诉讼意义传达中国企业的一种声音因此,本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案件做出了何种判决,而是传达了中国企业面对涉嫌垄断市场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声音。郑教授指出,东进信达之所以没有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诉讼请求,可以看作其目的重在对于业界规范的一种呼吁。由于我国目前反垄断和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缺失,一些国外企业对本土新兴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我国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出于自身实力、运作经验以及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一案件可以看作是以企业和市场的力量,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制度不断完善的行动。【诉讼背景】英特尔告东进索赔796万美元2005年年初,英特尔在深圳状告深圳市东进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r软件著作侵权,并索赔796万美元。这起著作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东进称,出于争取目标客户及使客户不需修改用户方软件即可无缝兼容的需要,东进公司在独立开发软件过程中,利用了Intel的,但是,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从英特尔公司合法取得软件的用户,只能将该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