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基本操作规则方面的法规问题 (1)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网上交易,买卖双方也必须经过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我国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能否构成合同形式要件己做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数据信息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种书面形式,但对电子商务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如何来认定网上电子商务合同已构成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在B-B及B-C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合同是以点击方式达成的。电子合同形成的第一步是用户在网上进行某种形式的客户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用户将浏览或审阅附具格式购买协议的屏幕或通过点击图表以便审阅该协议。只有在用户明确表明同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方能从事网上交易。因而,网上合同的成立往往是通过用户以鼠标点击方式来完成的。如果用户有机会审阅合同条款并有机会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该合同,那么通过这种程序形成的电子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的合同,并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数字签字、认证及公共钥匙设施。同书面资料相比,网上资料因可随意修改、编辑、偷窃等,而使如何确保网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和时间性面临着很多的挑战。这不仅牵涉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法律问题。每年世界各国因网上信息资料,包括公司商用机密资料和信用卡资料被盗而造成的损失达数百亿美元。因此,迅速在我国建立一个电子安全系统已时不我待。一个电子安全系统主要需解决四个问题:只有经授权的人方能进人信息库;未经授权的人不能创作、修改或销毁电子数据;经合法授权的人在进入信息库时不会被拒绝;确保信息资源被用以合法目的。在电子网络化的虚拟世界里,解决身份认证及隐私保密须通过密码和数字认证的技术以及公共钥匙系统。 由于加密软件的使用在我国尚未普遍,目前人们在网上传送数据电文通常不附具签名或加密。即使使用电子签名并对数据电子加密,签名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也必须通过建立一个电子安全系统来加以保证。 通过立法在法律上保证数字签字的规范化、明确数字签字的有效性、认证机构的权威性以及违规的法律后果,保证通过因特网传递的文件不被伪造或修改,能确立真实的发件人和收件人通讯收发的时间以避免毁约,这无疑将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 (3)电子支付。目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特别是B-C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是网上支付结算的问题。与美国网上支付主要是通过信用卡来完成的方式相比,我国信用卡应用尚未普及,所以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可以考虑采用多种方法,对电子支付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必须逐一解决。 (4)电子邮件广告。由于因特网允许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这样用户就无法避免收到大量的、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此类电子邮件广告不仅浪费用户很多时间来分类清除,同时也构成骚扰。对此类电子邮件广告不进行规范将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阻止此类电子广告,并明确网络商的责任,必须通过立法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广告法。 (5)电子商务特定领域。对网上推销色情作品或产品、网上赌博、网上销售武器等,需制定专项法律来限制并对政府司法机构如何介入电子商务和监控因特网提出具体标准。鉴于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转对国家的经济命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立法规定允许执法机构按一定司法程序有权获取因特网公司操作地点、加密通讯和储存电子信息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