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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07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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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达律师事务所王克楠域名,本是为方便hr联网和网络通讯而设计的地址,然而,由于其便于记忆和使用的特点,在互联网不断发展并迅速商业化的背景下,其商业标识的作用愈加显着。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以及新闻媒体对国内外“域名抢注”等事件的宣传,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2000年11月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文域名hr的正式开通,随之而来的是一场来势凶猛的中文域名抢注风潮。在国外,全球最大的域名注册机构美国NSI正式开通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以后,中文域名抢注的问题更为突出。其中不排除个别组织或个人通过抢注、盗用,在CNNIC和NSI中把他人的身份标志(包括企业名称、单位名称、商标、网站名称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由于我国原有法律不甚完善,再加上域名属于伴随互联网而生的新生事物,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经验不足,所以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中文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对名称权保护的局限性我国中文域名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和不审查原则,因此,域名注册的条件身份宽泛。尽管《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但该办法对将服务标示或商号一类的身份标示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则没有具体的限制。因此,域名注册侵犯名称权的问题比国外严重,特别是我国公益性组织、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特殊行业名称权没有收到较好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商号,企业可以通过将其注册成商标的方法强化企业对商号的专有权,而我国事业单位和部分特殊行业则无法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这给域名注册不正当利用他人名称权留有极大的空间。我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甚至中直机关,虽然它们均属于公益性组织,但这些单位或组织由于在各自的领域内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使得其名称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虽然将其中文域名注册为“中国政法大学.edu.cn”,但它却不能妨碍他人注册“中国政法大学.com.cn”这个域名并利用这个域名从事跟经营有关法律方面的业务。对于某些特殊服务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面临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些行业并没有将他们的名称注册成服务商标的惯例,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服务行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排除某些企业在行业内外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虽然这些行业不能向其他企业那样,以营利为唯一目的,但其名称的商业价值是不可否认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中文域名的注册者应拥有和该域名相关的民事权益。对于名称被抢注的单位或组织,只能以恶意使用,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司法“夺回”自己的名称了。对名称权的保护,难道只能事后救济吗?除了完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外,我们是否可以尝试加强注册阶段的管理呢?对于不能寻求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名称的组织,能否给予其特殊保护呢?认为,加强对名称权的保护,尤其是加强对公益性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特定行业名称权的保护,迫在眉睫。在保证中文域名注册的低廉、高效、便捷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1)加强CNNIC的责任,要求其在中文域名注册过程中,履行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对于中文域名的文字的使用也应有所限制,这一点在《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中,有与商标法类似的规定。我认为,中文域名的注册也应遵循着一规定。(2)对于某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国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普遍采用一种称为“日出条款”的措施,即在新增域名正式接受注册时,通过采取预留的措施给驰名商业标识以特殊保护,判断某名称的知名程度可以以其在本行业中的排名来判断。当然,“预留”措施的应用,可能会导致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面临被诉的危险。如:北京正普因“阿里巴巴”域名诉CNNIC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案,其起因正是CNNIC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采取了预留措施。(3)加强中文域名和名称权之间的联系。承认注册资料提交的公示效力。我认为,在域名注册时,应当要求域名申请人提供对申请注册的文字享有某种民事权益的材料,否则不得对抗拥有名称权的组织对该域名主张权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做法限制了当事人进行中文域名的注册,又影响到了注册的效率;但这是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二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为了解决中文域名与商业标志权及其他民事权益的冲突,防范利用中文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CNNIC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通过民间机构解决在CNNIC注册的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11月1日,CNNIC又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为域名争议的仲裁机构。而工商部门也表示,通过抢注和盗用中文域名从事经营和买卖活动将一律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将根据《广告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此外,司法部门也加强了对域名争议的审理工作。诉讼、仲裁、行政以及CNNIC的同时介入,似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域名纠纷解决系统。但运作的实际过程却远没有这样简单。如果说中文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和“不审查”原则满足了注册程序廉价、便捷和高效的要求,适应并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中文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亦应如此。尽管诉讼的复杂和完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为充分的保护,但其费用和时间上的高昂代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域名纠纷,而且对恶意抢注、盗用域名行为的威慑作用甚小。因此,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和hr部门在域名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当前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工商管理部门将中文域名注册侵犯他人商业标志或其他民事权益视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予以查处,其范围似乎已涵盖域名纠纷的主要领域。然而,就hr的手段而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共有5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可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hr机关即使可以禁止侵权人使用某中文域名,也无权决定注销该注册中文域名或直接判定中文域名的权利归属。那么工商部门是否能够获得上述权力,又如何获得上述权利?再有,根据《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9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有管辖权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注册机构应当注销有关域名的。而根据《纠纷解决办法》的解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限于基于CNNIC的认可和授权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这表明,CNNIC不承认hr部门对中文域名最终归属的认定权。可见,行政机构只能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无权涉及中文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其行政决定对CNNIC不具有约束力。另外,行政救济的手段是有限的,例如侵权人“囤积”域名而不使用时,行政救济就无能为力了。可见,对于中文域名的争议,CNNIC和行政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认为:鉴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民间性以及其与CNNIC的授权关系,扩大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充实其救济手段,是解决有关中文域名争议的关键。有学者曾指出:在起草《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时,曾计划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标示权等,但征求意见过程中,因引起的分歧过大,最后只包含了商标权。当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民间性局限了其审理域名纠纷的能力,但因此就排除了该机构对其他域名纠纷的管辖,似乎得不偿失。的建议是,“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该对所有涉及域名和民事权益之间冲突的争议均享有管辖权。对于经审理不能解决的中文域名争议,可以参照国外的惯例,将争议域名挂起,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使用该争议域名,直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此做出解决。这样可以防止诉讼或仲裁期间内,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此外,认为,行政手段解决域名争议以及相关的纠纷,应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其处罚手段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应尊重民间组织在域名解决方面的权力。此外,和传统的仲裁不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管辖权具有一定强制性,裁决结果不具终局效力,并可以不以案件的“涉外性”为受理条件,实际上这已经突破了CIETAC的进行仲裁的性质与特征,如何协调传统仲裁和域名争议仲裁的关系,还有待于CIETAC与CNNIC共同制定的《CIETAC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解释。三结语域名,既是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又是其在互联网上身份的标志。域名特点的二重姓,导致人们关于域名权是一种与商标并列的商业身份权,还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延伸,这一问题认识不一。也正是这一分歧,导致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或空白。但认为,随着网络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有的种种问题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法律上或技术上的回答。□唐广良《域名注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国内外的相关规定》 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12期 第8页当然,由于《争议解决办法》不涉及救济方式和手段,这方面内容尚有待于CNNIC进一步做出规定。【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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