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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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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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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4月20日高检会(1995)11号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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