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起因采取网上销售软件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历时五年终于在近日有了判决。因开发联机汉字输入技术而闻名的汉王科技2000年诉中国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一审胜诉。05年2月4日,市高法做出一审判决,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精品)因非法在网上销售侵权软件,赔偿汉王科技30万元人民币。同时,市高法判决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软件的产品,台湾精品立即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侵权软件,二者共赔偿汉王科技280万元人民币。原告汉王科技在起诉书中称,1998年6月,汉王科技研究开发了“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吸引了大多数PDA厂商的注意并同原告进行了非常广泛深入的合作。但200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台湾精品在对原告上述软件进行反汇编的基础上,从整体上进行了全面抄袭和复制,并将抄袭复制的软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及台湾掌龙网站进行公开宣传、网上下载许可和网上销售活动。同年,汉王科技发现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指连笔王”MR-160型PDA安装了台湾精品有偿提供的盗版软件,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销售了此侵权产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汉王科技对中山名人电脑开发有限公司、台湾精品、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也提出了侵犯hr软件着作权诉讼,市高法于2000年11月27日另案受理。案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于案件侵权事实复杂,在侵权的确认方面存在一定的法理疑点,进而难以精确衡量损失,诸多困惑显露出信息时代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该案件涉及的侵权手段和方式呈现多样性,包括非法复制、抄袭、生产、使用、销售。网络传播途径为侵权提供了的方式可能, 使得软件侵权行为呈现体系化发展,体系化侵权给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带来了巨大的难度。所以此案引发了一些列网络环境下关于hr软件保护问题的思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是否能够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软件知识产权?用着作权法保护软件,仅考虑了软件的一部分特征,软件的另一部分特征却是着作权法无法包含的。而这部分特征可能是人们开发、使用软件的目的所在。由此可见,着权法保护hr软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参考资料:1、着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质疑与对策研究倪学伟2、解读《hr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蒋志培3、从当前软件判例法的发展看hr中的版权问题邹忭4、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张及其限制韦儒珍5、《hr软件的版权与保护-hr软件保护条例应用》丁国威、赵钰梅、李维宜 复旦大学出版社6、《知识产权纵横论》惠永正、段瑞春、郑成思 上海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