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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与工业产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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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陈源互联网络的应用已经达到一个相当普及的程度,其发展速度要比人们预料的快得多(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上网人数: 1,800万;企业的网页: 50万;从事经营业务的网站: 15,000个,其中专门进行电子商务的网站1,500个,而在1995年初,全国只有1万人上网)。互联网的业务范围早已从单一的数据传播发展到多种多样的信息浏览、检索查询、收发邮件、网上娱乐、聊天、视频服务、IP电话、远程教育、远程医疗、WAP电话、金融服务、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等。网络业务的发展是以现代通信技术为依托的,同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日益增长的需求成为促进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催化剂,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强大的推动力。现实已经证明,不管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还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都已经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在网络业务的经营中所引起的版权和商标的侵权问题令人关注。一、关于互联网技术的专利申请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和互联网技术本身的进步之间的互动作用从中国专利局受理的相关申请中可见一斑。1.几个基本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可以检索到的公开的直接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是117件,外国向中国提交的最早的一件电子商务申请是在1994年5月9日(94190313.3),国内提交的最早的一件电子商务申请是在1995年12月7日(95117826.1)。与互联网相关的专利申请约600件。对于这些申请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互联网络发展的未来和技术问题的热点。应该特别地提醒业内人士注意,当在实施互联网的建设和运营互联网业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专利权使用问题。应该说明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应用的普及和发展,必将给知识产权界不断提出新的课题,而且,许多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技术的进步。在检索到的117件直接涉及互联网技术的专利申请中:涉及网络的构成有30件(涉及网络结构,构造整个数据网的总的结构方案和实施例);涉及网络应用的有42件(例如文字信息、图像信息、语音信息、广播电视信息、教育、医疗、WAP电话、商务、金融等);涉及网络的安全和保密6件(例如防止信息的非法使用和观看、保持网络硬件的运行正常、保持网络不受黑客的袭击和病毒的干扰);网络的收费和防复制4件;网络的工具软件20件(例如收发邮件、商务交易、聊天、网络下载、信息管理);网络的协议和信息的格式标准6件(例如,为进行信息交互所规定的操作技术规则和规范、数据流必须保持的形式);其它9件。2.六个典型的网络申请下面先从互联网络的发展未来和技术问题热点的角度,简要介绍几项典型的与网络相关的专利申请,随后利用这些申请介绍、分析一些我们所面临的问题。(1) 光纤数据网络的结构。一件未来网络发展方向的申请(申请号:98125953.7,申请人: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权利要求:网络的组成结构)其特点有三个方面:第一个特点,三网(数据网、电信网和视频网)趋于合一,这也是当今业内人士在经常讨论的话题。从发展的角度看,未来的三个网络合一是必然出现的结果。第二个特点,光纤化。光缆的大带宽、高速率、低误码也成为未来网络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一些关键部件(例如光的路由器、光的转换器和光的交换器)技术的成熟和造价的减低,其势必取代目前的同轴线和电话线,这也是解决目前WWW(世界范围等待)的必由之路。第三个特点,根据需求采用的带宽动态分配匹配技术的应用,使得其业务范围大为拓展。申请人列举了46项用途。(2)发送电子邮件的工具(权利要求实际上是一个hr的应用软件)特点是:能够使得原本枯燥的电子邮件的发送变得有乐趣,其中的电子宠物与hr的使用者之间有交互的作用,并且减少发送邮件的错误。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电子邮件的发送程序供应媒体,用于供应可被hr读出和执行的电子邮件发送程序。其特征是:在屏幕上显示一代理,通过代理参数来管理代理行为,以及在接受发送电子邮件的命令时,把确定代理行为的代理参数附加到具有邮件标题的邮件主文本上,以发送电子邮件。(3)网上信息分发、加密和存储(核心是一个hr的工具软件)特点是:“电子水印”实际上是一种智能化的电子密码,可以被嵌入在发送或记载的信息中,实现授权、加密、电子签名等目的。加入了电子水印的信息被从网络上下载之后,如果没有特定的解密装置和密钥,电子水印将能够扰乱hr(录放机)的操作程序,使其后续的产品无法使用或无法复制。还可以控制电子水印的形成,使其实现允许一次复制或完全禁止复制的功能。这对于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盗版、传播是十分有益的,并且可以用于电子商务中。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是:用于操作hr的hr软件产品,包括:A、hr可读介质;B、使用盘关键字本身对盘关键字数据进行编码;C、使用主关键字对盘关键字数据进行编码;D、在多媒体数据中把电子水印信息作为某些主关键字;E、使用盘关键字进行多媒体数据编码,其中所述每个数据均以可执行的形式被记录在所述介质上,并且这些数据均可以被加载在hr中,以被处理器执行。F、一种光学介质,其特征包括:设置在光盘上并且保存数据的数据存储区域以及数据的水印数据(a~p)的若干个ECC(数据)块。(4)图像信号的发送和接收信号排列的方法和系统特点是:对所记录的或发送的图像信息的各个功能部分的位置进行分组编排,使得数据的上传、下载的相关数据的选择和处理变得简单、快捷、准确,适于速度不同的处置方式。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是:一种记录介质,能够以一种记录速度在平行磁道上记录表示一组图象的数字图象数据,而以所述记录速度和至少一个附加速度重放,其特征为:a.所述图象数据包括每组信息组的编码信息组数据,每组信息组表示一个图象的一个增量区域,所述编码信息组包括一个DC系数、一组最有效AC系数和一组次有效AC系数;b.将编码信息组数据记录在一个给定的磁道上,以便至少选定的一个DC系数的最有效位记录在磁道的一个预定部分上;c.选定的其它所述信息组的所述DC系数记录在所述磁道的余下部分。(5)网络的通信协议特点是:创建在网络上实现通信的模式。其特征只是在不同装置路径下的协议的使用。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用于使用串行线路ATM网络的互联网业务的协议处理系统,其特征是:A、机顶盒,用于以TCP/IP协议将数据加载到指定的ATM单元或者将加载在ATM信元上的TCP/IP数据传送到个人hr(PC);B、一个互联网网关,用于将符合外部网络所使用的协议的数据转换为通过该机顶盒和ATM网络传输的TCP/IP数据或者进行相反转换。(6)商业hr网络特点是:通过网络实行通常商业的客户的联系和确认的电子化。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一种需求跟踪系统,包括:A、一个中央hr系统,其维护包含有关客户、客户启动的需求、开具发票及产品项目的数据的数据文件,所述中央hr系统电子地接收来自多个客户hr系统的需求定单,并将所述需求定单格式化为定购单,并接收来自多个供货部门或卖主hr系统的发票数据;B、各所述客户hr系统与所述中央hr系统进行电子通信以输入所述对特定产品的需求定单,并具有包含需求与产品的数据的数据文件;C、各所述卖主hr系统与所述中央hr系统进行电子通信,用于接收所述定购单及用于发送所述发票。二.专利保护范围所面临的问题应该承认,这些列举的申请在促进互联网的各种业务方面的确是有益的。并且,它们中的某些(例如1)在专利性方面显然没有争议。但是某些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或部分权利要求的内容的专利性就值得讨论。下面解释为什么说上述申请中的某些权利要求可能存在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于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且一般地认为,hr程序相关的专利申请只有在与硬件结合时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同时,根据现行的hr程序相关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hr程序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必须是以自然原理或规则为基础而解决所提出的发明目的时,才认为该方案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而由此产生的产品也只有依所述的自然原理或规则以该产品的理化特性为对象时才被认为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从分析可见,前述可能存在问题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内容不符合上述定义。例如:1、所述特征与介质的特性无关,所保护的是一种信号组成图案,或是图像信息在光盘上的记录的排列格式可以被看作智力活动。2、所述权利要求的特征在于使用一种通信的协议,这种协议不可以作为技术特征,如果这种权利要求授权之后,其权利要求的范围是非常之大的。协议和规范的本身是一种工业或服务标准,对于一项工业标准的保护不符合专利法立法的宗旨。3、以hr模拟了人们进行商业买卖的思维过程,其本质上是一个电子商务的软件。因此,这些权利要求的内容本质上属于与hr硬件无关,其方法的技术方案与所要达到的目的均不以自然原理或规则为基础,其产品的权利要求也与其理化性质无关。因此,这些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法和产品均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方法或产品的范畴。互联网业务在其他方面对于专利法也提出了新问题,具体1、地域概念首先是这里的地域性原则受到动摇。大家都知道,专利权的特点之一是它具有地域性。判定专利的侵权首先是看该技术是否在某地具有专利授权。一旦具有专利权,所有的制作和贩卖均受到限制。由于互联网的信息高速通道的作用,使得其用户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这对于侵权的判定变得困难。例如某产品在A国没有申请专利,但是在B国有专利权,在A国的网上销售不侵权,但是通过网络在B国的销售的侵权的界定为专利法的地域原则出了难题。因为侵权的发生地首先不好确定。2、侵权举证这是关于网络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工具软件已经能够把一件产品公开得十分详尽(实物介绍)。但是,如何才能把所公开的内容作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是一个既困难又复杂的过程。因为网络信息随时更改,并且网页上下载的日期在法律上的有效性的确认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网络业务是知识产权最为复杂和费用投入很高的产业,业界对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重视。在此,我们建议组织一批专业化队伍进行专门研究,以便尽早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必须不断提高,以便使国内的知识产权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业界人士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对于知识产权利益的获取,外国公司采取的手法常常是后发制人,他们现在按兵不动,只不过是在选择恰当的出击时机罢了。【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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