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一、 关于网络域名法律调整问题我们认为,网络作为一项新的技术,从技术上讲,它是hr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一种结合。它们有虚拟性的一面,但它终究不是一个梦幻,而是一个客观实在。网络只是扩展了人类活动的空间,改变了人类社会某些传统的行为方式,并且相应产生一些新的权益,这里请大家注意我们没有用权利,我们只是用了权益概念,不一定很准确。这是我们依使之在世界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第七,世界着名的国际咨询机构在1998年,对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商标品牌进行了评估和排列,IKEA商标在60个榜上有名商标中列第34位,评估值是34.6亿美元。三、 关于过错的认定问题目前,从我国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来看,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对大量注册域名,其中包括将他人知名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并且进行出售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在“宜家”诉国网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确实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表明被告国网公司曾经向他人出售过域名,但这并不能否认国网公司没有过错。要认定其是否有过错,主要从两方面来考虑:1,这种行为是否违法;2,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我国目前没有调整网络中发生各种行为冲突的法律法规,但是不能就此认为,现行的民事法律不能规范这些行为,更不能认为,现行法无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审理或者不能审理这类案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所有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在法律一般的具体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据法律的原则作出判断处理的。具体到“宜家”诉国网公司一案,国网公司注册了包括飞利浦、劳力士等商标的域名,作为专业的网络公司,它不可能不知道这些商标的知名度。在审理中,国网公司也不能就其上述行为,即注册200个享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显然,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此外,包括IKEA在内的这些驰名商标的注册,都在国网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已经在中国注册了商标,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先权利的角度讲,国网公司的行为,也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此,我们认为国网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国网公司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依据有:1,被告于1997年11月注册IKEA域名后,一直到1999年8月原告起诉时止,一直控制这个域名并予使用。2,被告至今为止,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了4000多个域名,其中有200多个使用了世界知名商标;3,被告注册IKEA等世界知名商标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域名注册的有关规定;4,客观上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可直接导致在网上的商务活动中,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给国网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虽然在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转让倒卖域名的行为,但不能因为没有倒卖转让域名的行为,就不能判断被告注册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域名的主观动机。综合本案的事实,国网公司利用注册的大量的域名优势,伺机而动、待价而沽,抬高其公司的身价,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的主观恶意,是十分明显的。四、关于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的方式关于规范商标与域名注册冲突的问题,从国内的法律来讲,目前没有具体规范网络域名的专门法律,《商标法》中也没有反淡化这样的规定,法院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原则,从国际条约来讲,主要是依据《巴黎公约》中的第6条和第10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和取缔不正当竞争原则的精神。此外,法院也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经验。在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上,“宜家”的案中有人主张判定国网公司停止使用不正当的域名就可以了。但是仅判决国网公司停止使用,并不能排除原告的权利仍被侵害的状态,更重要的是要确认这种状态是无效的,并消除这种状态,才有实际的意义。有人提出,采用国外的一些做法,直接将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判决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这是有失妥当的,理由是这个案件是侵权,而不是“即付即诉”、“即付返还”的方式,它只适用于民法中无权的诉讼,比如非法占用,依照规定,应该“即付”。在侵权诉讼中,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为各国法律有差异,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应该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和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总结的惯例来处理,国网公司的行为有违法性,应宣布其行为和结果无效,并停止侵权行为,令其撤销已经发生的域名注册。关于是否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被侵权人又明确提出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应当支持的,如果未发生实际的经济损失,就不应考虑赔偿的问题。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还损害了他人的商誉,还可以责令其赔礼道歉。在“宜家”一案中,法院也遇到了关于CNNIC地位的问题。国网公司的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和在一中院都提到,这个案子不应该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理由就是国网公司申请注册,是CNNIC依照职权注册的行为才侵害了IKEA的权利,应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来起诉。就这个问题,法院是把CNNIC作为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来看待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