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证处区宜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的充分显现,有关专利侵权的活动也时有发生。被侵权的专利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提出了保全证据公证,以此用来证实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以便作为诉讼证据的要求。曾接受了这样一个申广东珠江三角洲的一家私营企业,将其生产的一种魔术麻将牌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了实用新型,并领取了专利证书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对于这一规定,持反对意见的一方强调的是参与诉讼的双方应被视为“利害关系人”。由此而得出有争议的事项不能办理公证的结论。而认为:第一,必须弄清该公证申请事项里,谁是申请人,谁是利害关系人。第二,必须弄清此条款的“利害关系人”所指的应该是申请公证项目这个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在上述个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是对购买的活动进行公证。顾名思义,买方是购买活动的实施人,所以这里的申请当事人是买方,卖方是利害关系人,只要双方自愿成交,公证处应示该购买行为无争议。按此出具的公证书无不妥。至于申请人持公证书参加诉讼,那是在公证事项完成之后买卖双方进行的另一法律活动。我们不应将两个不同时期的行为混为一谈。当然,在出具公证书时我们应注意证词的写法,应只对申请人的实施行为进行这一事实公证。有关公证书用途之类的内容就不应该出现在这一类公证上,以免公证处被理解为偏袒买方。三、认为魔术麻将牌很容易被作为一种极具欺骗性的赌博工具,因而拒绝公证的理由更不能成立。众所周知,一种物品在工厂被生产出来时,人们称之为产品;当被放在商店出售时,人们称之为商品;当被人们用于娱乐的时候,人们可称之为玩具;而用于演出时就叫道具。只有当该物品被用作一种赌博的手段时,才叫赌具。以此类推,当该物品被作为一种欺骗手段时,才具有欺骗性。由此可看出:魔术麻将牌是否是一种极具欺骗性的赌博工具,取决于使用人的用途,而所谓欺骗性的赌博工具并非该物品本质特性。换言之,任何一种物品被用作赌博手段时,都可叫做赌具,而当魔术麻将牌被用作魔术表演时,人们能称之为赌具吗?更何况,由于公证处只对购买活动进行公证。因而,此阶段的魔术麻将牌只应被看作为—种商品。鉴于上述理由,认为,公证处在受理类似的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时,应在真实、合法的原则下对其进行审查,而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实操手法及公证证词的准确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这样我们就可以大胆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实现公证处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