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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中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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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准备创建一新网站,技术上 已经具备,但鉴于目前网上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答:网站的创建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网站创建过程中涉及到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以及专利等方面的问题,具体介绍一、版权问题创建一个网站需要三类材料,包括内容、界面和源程序。一般说来,网站拥有者使用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材料最为保险,但使用自有材料也并非就可高枕无忧,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个职务作品的问题。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16条规定,除了网站的源程序作为职务作品可根据第16条2款1项由网站拥有者享有版权外,网站拥有者对雇员创作的内容和界面只享有“优先使用权”。但这种“优先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排他权,即网站拥有者只能在业务范围内和作品完成两年内优先使用。鉴于此,明智的网站拥有者还是与雇员签约受让其职务作品的版权为宜。如果为网站拥有者创作网站材料的人不是其雇员,而是独立的受委托人,那么网站拥有者必须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方能取得支配这些材料的权利,否则网站拥有者对这些材料的复制、发行、修改都要受制于权利人,这将给网站的发展带来无穷隐患。网站拥有者和网页开发人的版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人转让其创作或改编的网页内容的版权。2、开发人转让其设计的界面的权利。网站拥有者非常有必要获得界面的版权或者永久的许可使用权,这样网站拥有者可以有效地制止竞争者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界面。网页开发人应当保证,在为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网站拥有者设计网页时不能使用相同的界面,也不能因设计类似的界面淡化本网站突出特征和用户的认同感。开发人还应当保证其就界面的各个成分享有充分、真实的权利,包括使用商业性网页开发工具的权利、保证网站拥有者受让的权利没有瑕疵等。3、开发人还应当转让或者许可网站拥有者使用源程序的权利,以便运行中一旦出现差错时,网站拥有者好及时查找和修改。公有领域的材料人人得以自由利用,这些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材料和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材料。使用这类材料的问题在于公有领域范围的不确定性,有些材料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可能受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保护。有些材料看似处于公有领域,实则仍在知识产权法保护之下。例如,创建网站的许多工具软件都是共享软件或者自由软件,这些软件的版权人默示许可软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使用,但是如若超过版权人许可使用的范围,擅自发行或者修改这些软件仍然构成版权侵权。二、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建网站不能没有域名,但域名选择不当就会与他人发生纠纷。由于域名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因此网站拥有者有必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主动将域名注册成为商标,同时还应按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如果某人注册使用于网站的域名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最担心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相混淆,造成域名与商标、商号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二是域名对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知名度造成影响,减弱了商业标志的标识作用和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或者贬损了商业标志及其权利人的声誉。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某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之所以会与别人在先的商标、商号等标志相同或近似,在有些情况下是巧合,在有些情况下则是域名注册人有意为之。但是域名注册人究竟是有意还是无意对判断域名注册人责任是否成立并没有很大影响,决定域名注册人责任的关键,在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与他人在先的商业标志发生混淆。商业标志权与域名使用人所在市场的相近性就成为判断有无混淆的主要因素。但是如果被用作域名的商业标志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便域名使用人和商业标志权利人所在的市场不近似,也可能造成混淆。在有的情况下,对他人商业标志的使用不论是否会造成混淆,都会减弱他人商业标志的显着性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损害他人商业标志的知名度,域名使用人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被称作对他人商业标志商誉的“淡化”。淡化之所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是因为淡化能够严重侵蚀、甚至毁掉他人商业标志的显着性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使消费者不再将商业标志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们的商业标志联系起来。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作某色情网站的域名,就属于贬损该商标的知名度,淡化该商标的行为。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站创建的过程中,开发人很可能接触到网站拥有者的保密材料,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些保密材料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网站拥有者有必要与开发人约定专门条款,使开发人承诺为网站拥有者的技术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保密。又如,网站采用的交易软件和交易方法有可能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如果贸然采用,就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因此,网站拥有者还应在与开发人的协议中约定一个担保条款,开发人保证只使用自己创作的、公有领域的或取得授权的材料来创建网站,倘若网站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涉诉,网站拥有者可据此条款向开发人追偿。□【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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