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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和要件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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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广良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的、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因此,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并非是一种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及公民、法人权利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的范围逐渐扩大,知识产权不再是某些阶层或个人所享有的特权,而成为一般民事主休均可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所承认。传统知识产权指版权及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现在所说的知识产权,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并且有不断扩大之趋势。如商业秘密、hr、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多媒体等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发展,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将不断产生。一些依据传统知识产权法原理,本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东西,而在某些国家及地区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无原创性的hr就是一例。这常使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到底是什么及知识产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等问题产生疑问。认为,在解决了知识产权客体本质问题之后,知识产权的范围问题便不言自明了。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很广。这些不同的客体在本质上有共同之处。本文将结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客体本质和要件作一研究。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权利的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对象。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hr。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不难发现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正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不论其是复杂的产品构造设计,还是简单的物质配方。外观设计也是这样。这些信息,可能是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认为是在理论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实践中的确可行的,即所谓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社会公众依据这些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实施这些专利。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均为一种信息。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在商品、服务与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特定联系,向社会公众直接传递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何人为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如何,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声誉如何等等。着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的类型有多种,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作品,创作的主要是向读者提供某种信息。这些信息或许是令人振奋的、颓废的、发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须能传播文艺或科学思想,它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实质仍为信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多种行为,但最为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及误导三种行为。依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不择手段地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诋毁行为,是在经营商业中,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虚伪说法;误导行为,是指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此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或服务向外界传播不恰当、不合适或不真实的信息,从而侵犯了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的权利。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中的一种,其客体为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何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了列举,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hr权尚不是个法律上已经确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hr权,是指hr的开发者或投资者对该hr享有的着作权,也可是依hr保护的特别法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欧共体hr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赋予hr的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权或再次使用权。hr权的客体是hr。hr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来的数据的集合。hr在英文当中为“Database”,其中的”Data”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资料”、“信息”。因此,hr的更确切的名称应为“资料库”或“信息库”。从hr一词的词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hr的本质仍为信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以任何方式固定或者编码的一系列相关图像,这些图像:反映了用以构成集成电路产品的那些材料层之间的三维配置模式;每一图像分别体现了集成电路产品制造过程中各阶段的表面模式的整体或部分,由此可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际上是图形化了的集成电路各元件的配置方式。这些元件的配置方式,实质是有关元件配置的一种信息。人们根据此种信息,便可复制或实施这些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为信息,这从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上也可见一斑。以美国知识产权为例,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是在各种信息的生产方面吸引私人投资。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是赋予信息的生产者以财产权,以占有其所生产信息的价值。具体而言,版权法通过在一定期限内赋予、艺术家、作曲家及出版者独占权,来吸引人们对原创性的、表达性的信息进行投资;专利法通过财产权来刺激新颖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生产方面的私有投资;商标法通过禁止企业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竞争对手相同标记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记性信息非消耗性,信息一旦形成后,便是一种永不枯竭的资源。信息向一个人提供后,不会减少另一个人拥有该信息的量。信息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并向社会公开后,信息的生产者便很难对其予以控制。为了鼓励对信息的投资及流通,法律赋予信息的投资者以财产权,符合相应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分别可以受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从而亦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特定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专有信息属无形财产的范畴。但其为什么落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而不是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呢?此类信息是经过人的劳动产生的;其二,此类的信息需要保护,而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对此类信息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给予其较为充分的保护。对于无原创性的hr或其他的体现人的智力创造性或创作性不多的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人可能会有不同看法。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或创作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此类信息,立法者降低其创造或创作高度的要求也就可以了。在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几种学说当中,赞同法律先存说,即权利是为法律所创造的。立法者针对此种信息,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是无可厚非的。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物越来越多,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向前发展。在此过程中,我们虽不能抛弃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但同样也不应拘泥于传统理论而不进行创新,否则,将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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