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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的执法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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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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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实践中,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十分慎重。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必要对“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较详细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我国民法原理,侵权的构成需具备“行为、损害后果、行为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大条件,有侵权后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应该说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之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侵权构成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通常认为,虽然行为人仿冒了他人享有权利的专利、商标、作品、包装、装潢等,但仿冒物还没有进入商业渠道的,不构成侵权。但是,看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的,还是英美法系的,他们的法律均规定,对于那些可预见到、又并非无根据地推断出的侵权准备活动,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可以禁令予以制止。 TRIPS协议对此从成员的“总义务”和“具体义务”中也提出了要求。显然,我国的法律与 TRIPS协议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在这一点上,司法走到了立法的前边。不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即发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并责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9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认定,与原告生产同一产品的被告大量购买刻有原告的图形商标的包装桶的行为表明,被告已为侵权作好了准备,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第二,有关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者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时效、无保障的拖延。这是TRIPS协议第41条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提出的又一要求。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是制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也是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归宿。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主要的程序、制度规定的简明扼要,法条使用的语言也力求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大众化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我国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程序也相类似。本人以为,我国的有关执法程序不存在复杂的问题,相反的,是过于原则和简单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不同的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有不同的方法。对非财产案件,即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者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是规定一个收费幅度,这个幅度在人民币50至400元之间,按件计征。对财产案件,则按争议财产的金额或数额,规定收费比例,依率计征,且所采取的是递减的办法。在1994年至1995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代表针对美国微软公司等几家美国公司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关村几家电脑公司侵犯hr软件着作权案,提出我国法院诉讼收费过高,不合理。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法院费用的收取办法,大概有三种: 一是实行诉讼不收费原则,如法国成员应为权利持有人提供本协议所包括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执法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有权获得及时的、足够详细的、包含权利主张之依据的书面通知;应允许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关的程序不得强行规定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以增加额外负担;应赋予程序中的当事各方证明其权利主张以及出示一切有关证据的权利。这一条是对第41条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的进一步要求,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基本的诉讼制度应达到的标准。根据 TRIPS协议,成员应运用刑事的和民事的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第42条所提出的是以民事诉讼执行知识产权法的总的标准。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民事诉讼允许权利持有人直接到法院保护他的权利,无须牵扯警察或者检察官。在某些国家,由于受财力、物力的限制,或者因需要优先考虑犯罪问题,权利持有人要获得当局的帮助进行调查或者提起公诉是困难的。因此,赋予权利持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第42条对民事程序的几个基本的诉讼制度也提出了要求。这些程序性的要求用以保障诉讼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有充分机会为自己证明或者为自己辩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完全符合上述要求。有必要说明的是,关于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从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看,对经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被告通常不适用拘传,法院完全允许被告通过其诉讼代理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其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待续)【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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