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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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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7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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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和投诉人所知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使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足以将投诉文件送达被投诉人;指明作为投诉客体的域名;指明在投诉之时被投诉域名的注册组织;指明其投诉基于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商标的方式;说明其投诉的纠纷符合上述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3个条件:说明寻求的救济措施;说明已经开始或结束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其他法律程序;声明如果被投诉人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所作的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投诉人将接受的法院管辖;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此外,投诉人还应当保证其指控仅针对域名注册人,不针对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组织以及 ICANN。投诉可以针对同一个域名注册人的多个域名。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只适用于恶意域名注册和使用的情形,所以投诉没有时效限制。3)答辩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书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给被投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为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程序开始的日期通知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被投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答辩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答辩书的内容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投诉书的格式要求之外,主要应当对投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辩解,并说明其保留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理由。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裁决者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纠纷作出裁决。4)通讯方式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是一种全球性的机制,当事人处于世界各国,有关通知、文件的提交和送达都必须借助通讯手段,因此通讯方式的选择和确认在这种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分别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说明其希望采用何种通讯方法。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不论采用何种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都必须保留文件送达的证明,包括传真的发送确认报告、邮寄收据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的记录。文件送达证明上记载的日期被认定为送达的日期,作为程序期间的起算日期。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日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任何文件的发送者都有义务保留发送的证明。对于文件发送的事实或时间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查询文件发送的证明。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文件无法被发送的通知,应当立即通知裁决者,由裁决者决定在以后的程序如何通讯联系。(待续)【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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