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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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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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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陈小筑一、面临的形势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我国信息产业产生深刻的影响世纪之交,综观世界经济的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信息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融合度最高、潜力最大、增速最快的领域之一,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市场竞争的格局。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产品产业化周期缩短,科技进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传统的科学研究一般有两种产物: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两个特点:一是发明活动非常活跃,二是产业化周期在大幅度缩短。从最近对美国二战以后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份分析报告来看,美国经济能够实现长时间的持续增长,技术创新是最重要的动力。新发明层出不穷。美国在达到第一个一百万件专利时,花了85年时间;而美国专利数从五百万件增长到六百万件只花了8年的时间。这说明,近十年来,在美国发明活动很活跃。另外,这些发明主要集中在hr、通讯和生物技术领域。产品产业化的周期在大大缩短。在20世纪初,从科学发现到相关的技术发明大约需要30年。而当今的科学研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信息技术领域,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从科学发现到技术发明,从技术发明到产品产业化的进程大大缩短,特别是在“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等运作方式的有力推动下,许多科学研究成果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就形成一个大的产业。美国在六、七十年代从一项技术转化到产品的周期是35个月,而到九十年代初则平均缩短到12个月。在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和知识的贡献率大大提高,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50年代这一贡献率为50%,而90年代中后期已提高到70%一80%。2.跨国公司的影响更加突出这里主要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介绍一下情况。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8年《世界投资报告》提供的数据,1997年,全球出口贸易的1/3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另外 1/3是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生产经营有关的。跨国公司内部的专利交易费用约占全球专利交易的70%。近两年,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兼购活动增多,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兼并、重组浪潮愈演愈烈。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一般是申请专利在先,然后以专利技术作为支撑,形成企业标准,这些企业标准进行推广以后,成为事实上的国际主流标准。它们以这种形式占领市场,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3.发达国家对国际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争夺日趋激烈这里也是从专利的角度给各位代表汇报一下情况。从对专利信息的检索结果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世界上一些经济、科技强国同时又是专利申请大国;外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特点,那就是专利和技术先行,想占领哪块市场就在那里大量地申请专利,通过法律的保护取得市场竞争的先机,这点在中国已经表现得非常突出。这里提供一些数据供大家参考:当前外国公司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市场争夺非常激烈。从1998年我们对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情况的统计来看,该领域中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89%来自国外公司,国内申请仅占10%。这表明外国公司借助中国市场发展的大好时机,利用专利先行的办法,在中国进行技术上的跑马圈地。在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的九十年代,该领域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增加很少,而同期国外在华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却以很大的幅度增长。这一反映在数量上的差距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从1990年的967件到1997年的1,034件,基本上没有大的突破,也就是说,90年至97年,尽管我们的产业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我们的市场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我们的专利申请却停留在相当于国外一家大公司的专利申请水平,专利申请数量没有大的突破,而且构成和比例也不合理。从专利统计中可以反映出来,国外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占94%。而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仅占31%,绝大多数为非职务申请,即非职务申请仍然是我国专利申请的主导力量。非职务申请主要体现了个人在智力方面的投入活动,从宏观上的资料可以看到,目前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学科交叉很多,很多重大发明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这一数据说明我们专利技术层次相对较低,仍然停留在小改小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企业专利申请能力较弱。下面这组数据反映了部分技术领域中我们与国外在专利数量上的差距:在hr与自动化领域,我们与国外的专利申请量比是1∶4.25;通讯领域为1∶14.6;有源器件为1∶21.4。由此可见,外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跑马占地的行动早已开始。“入世”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有三大支柱: 一是货物贸易,二是服务贸易,三是投资与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都给予了非常大的重视。前不久,我随国家经贸委组织的考察团,去了一趟韩国。韩国是于1995年加入世贸组织的,当时韩国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挑战来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因为,韩国工业的发展也是从引进技术开始的,它们原来在基础研究方面也没有多大的实力,基本上是在实现别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自己。韩国由于采取了一些比较好的措施,在生产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开发方面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如三星电子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数量已经超过了 IBM、 MOTOROLA等大公司。也就是说,它们在寻找创新空间,在实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方面,走了一条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路。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面临一种新的挑战和比较严峻的形势,因为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达到世贸组织所要求的程度,也就是说要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我们在享受各项优惠待遇的同时,更要全面履行在知识产权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当我国与其它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我们发展中国家还是非常有利的。另一方面,“入世”后,我们要遵守《TRIPS》的规定,这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如关税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另外,中国“入世”后,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企业怎么办?只能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赢得市场上的主动。目前,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通过政府普法,通过法律环境的创造,通过方方面面的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简单地掌握一些知识产权的知识还不够,关键在于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企业家手中的矛和盾,既用它来保护自己,同时还要用它来占领市场。信息技术发展具有自身特征,可以找准创新空间,发挥后发优势信息技术是新技术革命的先导和核心,信息技术具有发展快、传播快和应用快的特点,一项新技术及其相应产品的诞生,常常会开辟一个新的应用领域,给市场带来革命性变化。创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概念,创新活动描述的是从一个好的设想直到开辟新市场的一个工业化、市场化的过程。三百年前,一位奥地利学者提出技术创新的观点,其含义是要将技术活动和经济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首先要有一种新的思想,然后开发出新的产品,组织新的市场运作机制,最终创造一个新的市场,这才是技术创新活动的真正内涵。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明显、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存在的差距,同时,要寻找创新的空间。这里,我引用一下北大方正王选教授的一句话,即要找准已有技术不能满足实际应用的创新空间。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已有的技术情况,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注意研究和把握发展的方向,在创新上有所突破,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如北大方正王选教授开发的激光照排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市场包括现有市场和待开发市场两个方面,产业发展既要着眼于现有市场,但更要注意用创新的产品去开拓和占领新的市场。企业不能只追求扩大现有市场份额,因为现有市场份额是有限量的。但是,如果你通过创新,将产品升级,情况就大不一样。创新升级得到的是百分之百的新市场,虽然随后会有的跟入者,但是你可以通过再创新去重新开辟另一个市场。二、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着作权两大部分,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其涵盖的内容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在短时间内讲清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比较困难,在此,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权利的依法取得、权利的专有性、权利的地域性和时间性,以及权利中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部分等。这里,我想讲一个观点。在很多技术鉴定会上,总是有这样的评价,即这项技术是独有的,填补了空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等。其实,这样的说法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准确的。因为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所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说你认为有就有的。知识产权是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根据现代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律,简单的说,战胜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依靠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比如在原来计划经济中,采取过多的政府干预手段,如政府指令性计划、政府指定的某种行业上的垄断等等;二是依靠占有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在市场中形成垄断的优势;三是依靠形成规模效应或低劳动成本,使竞争对手无法挤入。从以上情况看,依靠不平等的竞争在中国加入 WT0以后将不复存在,至少是要逐步削弱直至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国民待遇”原则。而依靠规模效应和低劳动成本对中国来说在亚洲已无这方面的优势可言。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十五大“报告中提到了控制力的观点,主要是指控股,我个人认为,控制力的观点还应该延伸到知识产权。因为,在产业、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起到了控制力的作用。只有在技术上掌握了主动权,才能真正实现产业的跨跃式发展,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控制力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技术创新能力,所以我们要把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联系起来,和我们的战略目标联系起来,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第一是专利。专利制度为促进技术发展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认为造成我国专利申请量较少的主要原因有这样几方面:观念问题,也涉及体制问题,包括对专利制度了解不够,市场竞争意识淡漠等。我们原来的科研经费主要于国家,科技人员在科研过程中把追求奖励、成果鉴定作为最终目标,没有象国外那样将市场作为考虑的目标。很多单位反映,申请专利费用太多,其实,召开一个鉴定会的费用足以支付几件专利的申请费用。由此可见,问题不在于钱而是观念,因为很多领导对运用专利占领市场的认识还不够。目前我们技术的总体水平相对较低,专利保护的价值无法真正得以体现。企业缺乏对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重复开发现象严重,国内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开发前很少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几乎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将专利战略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中,缺乏长远发展的考虑。第二是商标。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另一项重要权利。市场中对商标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力争使自己的商标跻身驰名商标的行列。商标正在引起我们企业的重视,实际上研究所同样可以有自己的商标。研究所正在面临转制,将来会有很多的产品进入市场,应该从现在开始,认认真真地选好自己的商标。如果商标仅是研究所的番号,那是没有多大作用的。第三是软件着作权。我国《专利法》、《着作权法》、《hr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保护软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环境。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正在组织法律和技术专家对《hr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另外,我国在专利法修改之际,也正在考虑是否将hr可读记录载体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美、日、韩从1996年开始,欧洲专利局从1998年开始对在可读介质上记录hr程序的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第四是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我国还没有单独立法。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保护商业秘密有了法律依据,尽管这部法律已有部分规定无法满足的实际需要。在企业中商业秘密比其它知识产权更为“无形”,因为商业秘密的存在直接取决于其所有者的主动行为,其中关键是没有公开和保密。所谓“没有公开”是指尚未为公众所知,而“保密”则是指商业秘密所有者实施了必要的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而实践中却常常被我们忽视。这里举一个例子。原电子工业部第18研究所,有个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了该所的一些技术秘密,另组织了一家公司与18所形成竞争,对18所该类产品的市场形成较大的影响。18所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在确认科技人员是否带走了技术秘密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18所对流失的技术在流失前是否将其作为技术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由于18所事先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如规定:凡是参与国家计划研制的科研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将该项技术转移;在开展课题研究时,与每位科研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等,因此18所最后在诉讼中获胜。三、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几点思考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观念创新等等,需要国家方方面面的支持。其中,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从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子可以看到这一点。如美国政府在推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了三大政策:促进对高技术的投资;为了推动发明和创新,克林顿最近又签署了加强专利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案;;宣布对研究项目的减税期再延长5年。积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形成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我国经过15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基本上能够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环境建成了,并不等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位了。还有一个大家对其认识、熟悉、能够灵活运用的过程。因此,在这过程中,政府应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外,他们的政府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来实现。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方面。同时,要促进企业把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并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作为评价创新工作的重要指标。今后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1.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我国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里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有一家原部属研究所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在国防专利局查找引用对比文件中发现发明人已在专利申请前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文章中已将部分技术内容公开。因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这部分技术已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对于政府来讲,普法工作任重道远。今后,我们不仅要在各种会议上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且要根据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专业媒体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2、提供面向全行业的技术信息引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世界上最新发明成果的90%-95%可以在专利信息中查到。去年,我们对国外在我国信息技术领域申请专利的态势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举办了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发布会。今年7月,我们将在北京召开第二届专利信息发布会,要将世界上专利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国外各大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态势及时向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进行通报。其目的,一方面是提升技术开发的整体高度,开阔行业技术创新的眼界,适当地缩短技术开发周期和节约投入;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和研究院所学会利用专利信息资源。3.在信息技术的重点领域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将来在“十五”计划的重点领域,在国家主体计划支持的项目中,要将专利拥有量作为考核项目的主要指标。在重点领域的技术开发中,必须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以自己的知识产权作支撑,抓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落实,以及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4.出台《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针对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需要,近期将出台《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规范内部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5.研究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确实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带来了新的问题,很明显,知识经济、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已不可能脱离知识产权保护而健康发展。因此,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为技术创新服务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应尽快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改变重成果轻专利的状况在美国,专利已成为衡量创新本领的标准。而我国的情况却是专利申请的数量与高产出的科研成果形成明显反差。在现有专利中,实用新型多、发明专利少,非职务发明多于职务发明。拿我们电子行业来说,原有直属研究院所48个,从1984年《专利法》颁布到1998年的14年中,这48个研究所6万多人的开发队伍,申请专利的总数只有400多项。而实际上,每年的科研投入并不少。重成果轻视专利的情况为什么如此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科研管理体制方面的,另一个是观念方面的。我国科研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成果鉴定的管理办法,科研任务完成后,往往更看重对这个成果学术水平的评价和管理机关对其完成任务情况的认可,并不关心这个成果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并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事实上,一项技术申请了专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别人不得侵犯,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而一般的论文和评奖就没有这种功能。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改革科技评价体系的政策和措施。企业领导者、决策者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开展内部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2.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保证。国内外有很多先进企业非常重视这一点。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仅专利部就有250人,日立公司知识产权部有专利管理人员320人。很多公司法务部人员对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国内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如海尔集团采取了自己独特的、非常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根据1998年数据统计,海尔是国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企业。尽管也有人说,海尔专利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我认为,这没关系。先在量上进行扩大,然后再在质上进行提高,如果没有量的扩大,质的提高也是很难的。海尔可喜的一点在于领导有意识、单位内部建立了制度,而且已经付诸实施。总之,机构的设立可以根据单位本身特点展开,没有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单位,应安排兼职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如果由于人、财、物等方面的原因,一时还不能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应该及时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践可以看到:管理制度化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依据。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有许多工作,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和商业秘密是最通常而又是最重要的。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为人类的智慧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激发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竞争越趋激烈的,只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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