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评论电子邮件证据的法律定位闫鹏和电子邮件也称E-mail,它是通过通信网络邮寄的函件,是人们使用Internet进行信息传递的主要途径。电子邮件不仅可以用于个人通信、传送文件、利用“匿名FTP”远程资源、参与E-mail则是指通过电子的再录制方法,或者通过其他能正确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复本。“拟制原件说”的观点整合了联合国贸发会以及美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了中国的司法实际,更为科学。比如,在网络银行欺诈案件中,行为人群发给网络用户的“钓鱼”邮件,其中的任何一封都应该作为原始证据。再比如,同样一份电子邮件,由有权主体从当事人邮箱中复制到特定软盘、U盘等可移动媒介中,或者通过连接到电脑的打印机输出之后,皆仍可作为原始证据使用。推荐阅读通向网络创新的封闭之路——《思想的未来》之解读刘曙光#61482;如果说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 一书中,劳伦斯#8226;莱斯格——这位互联网自由精神的守护神——主要是阐释早期互联网的自由传统及其架构如何在商界和政府联姻的操纵下逐渐改变,那么两年后推出的又一力作——《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 ,则是在推进前述思想;不同的是,本书则集中关注互联网的核心价值——激发自由思想、鼓励不断创新如何在技术和法律的控制下日趋消亡。一个知识公域。公共资源“可为相关社区内的任何人所获取,而无须其他人的许可,有些情况下需要得到许可,但这些许可的授权是中立的”成果出版及发行。”,对急剧变革中的互联网世界而言,没有实质意义。使用内容和思想的能力,正在封闭。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既得利益者通过法律体系制止对他们有威胁的创新;而政府则在怂恿和推动下,以保护既有秩序为名,为知识产权扩张保驾护航。这才是最令人担忧的。物理层的控制借助于对频谱的控制。莱斯格的分析指出,目前对频谱的控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政府和市场互不让步,都想建构单一的控制。造成的结果是,“在物理层建立公共资源的可能性被忽视了,甚至连进行公共资源试验的机会都被取消了。左右两派的决策者采纳的是一个支持完全控制的体系”。(页240)因此,早期互联网的传统正在被抛弃:在物理层,有线网架构正走向封闭,内容无线传输所需的频谱通过销售方式进入了控制体系;在代码层,专利法体系善待封闭代码而疏远开放代码,内容提供商在建造能使它们更全面控制网络内容的架构;在内容层,有关内容发行的技术和法律越来越追求控制,而歧视早期互联网的自由。由此,我们似乎预见到了一个技术与法律双重控制下自由逐渐丧失的未来,我们似乎正在“通往奴役之路”。但正如在《代码》一书中所揭示的,互联网没有本质,它的本质取决于我们——网络共和国的公民——的塑造。在这里,莱斯格仍然对回归早期互联网自由创新的家园,走向公共资源之路,抱有期望。更重要的是,他为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四、追寻迷失的创新家园:法律与技术的变革之策针对美国互联网治理日益背离自由与创新的现实,莱斯格在本书的最后,提出了应对之策。他认为网络通信的各个层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变革。对物理层而言,变革之策在于让频谱获得自由,同时开放高速路。并非让频谱完全开放,而是建造一种架构体系,将一部分重要的频谱资源留在公共领域。规制是必要的,但只限于确保公有领域的频谱与作为财产的那部分频谱共同存在,互不干扰。开放高速路则使得资源能为所有人使用,并为公有资源与私有资源的竞争提供了基础。代码层作为互联网的心脏,其变革尤为重要,而核心是要建立一个中立的平台。为此,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开放代码。有了开放代码作为保障,创新者就可以自由大胆地进行创新了。其次,政府应当继续阻止互联网空间的主要玩家通过构筑空间来实施战略性的行为。最后,规制者至少应以“端对端”的中立性为标准,对网络的变化加以评估。内容层的变革主要关涉法律。总体的原则是,不要对内容进行全面的控制,思想和表达应在某种程度上保持自由。法律的宗旨因而定位于谋求控制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就版权而言,可续展的保护期应予缩短,软件版权的保护期过长,而网上音乐应能自由发行。同时限制代码、限制合同、限制商业开发等,都是谋求版权领域自由与控制之平衡的可考虑策略。对专利而言,认为最重要的是限制软件的可专利化。这些当然只是“书斋里的革命”——尽管的策略都具有相当的现实可行性,而且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莱斯格不乏将理论推向社会、政府的可能性——但要走向庙堂之上,要为立法所确认,为司法所肯定,还任重道远。但首要的是认清问题所在,危险所在。因为,“哪里有危险,拯救之力就在哪里生长”。莱斯格远在美国的呼声,对于大洋彼岸的我们,同样是警世之言。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同一个网络世界,在那里,我们亲如近邻”。更何况,反观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我们对互联网创新的管制,更加发现这种警世之必要和借鉴意义之所在:我们在法律上对“权利人”的预设的也是一维性的,即“理性的经济人”。目前也是一个“将经济利益作为创作的唯一动力”的观念泛滥的时代。这种一维性的视角忽视了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也无视“人的本质”的多维性。考察历史和文化,我们会发现知识产权诞生之前,那些真正推动人类进步的创,大都不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创作的。在“窃书不算偷”的古典中国,创作更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立言”乃是经国济民、谋求千古流芳的大事,而非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即便现在,社会中也不乏“为自己创作”的人。如果说互联网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是在于给那些受现实条件制约难以独立创新的公民,提供了超越这种限制的可能,那么现在,来自技术和法律的管制无疑在日益封闭这种可能。并不是不要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规制,而是目前的管制过头了。它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代替了其他一切可能动机。正是在这一点上,莱斯格的分析不仅是异域的警世之言,而且可以借鉴的运用于当下的中国:我们如何来确保互联网创新的可能、平衡私有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The Future of Ideas《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劳伦斯#8226;莱斯格 着李旭 译袁泳 校中信出版社 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