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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是网络贩黄屡禁不止的主因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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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黄祸”为何屡禁不止?说到底,是商业利益为中心的网络运营,在集团利益与法律、道德的取舍之间,法人商业利益对道德的蔑视和对法律的欺侮。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说,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色情”直接操作性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在国际上,网络犯罪是跨国犯罪和跨国商业结合在一起。而我国对网络“贩黄”的认识,还局限在个人犯罪的层面。从网上公开获得的信息看,目前查处的犯罪,也仅作为个人犯罪来处理,对以追求商业利益的“法人犯罪”,根本没有上升到刑法上处罚。以门户网站搜狐为例,因短信“涉黄事件”,被吊销短信运营执照,处罚仅仅以简单违法作行政处理,并没有深度追究法人是否犯罪。财团法人犯罪,追求的目标就是非法的商业利益,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作为自然人的犯罪。整个互联网是一个跨越国界、跨越语言、文化的虚拟空间,要想整治网络环境,必须从网络生态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某些利欲熏心的个人,在网络上组织人员制作或者进行网络的色情活动。但是,作为集团犯罪的“色情网站”,其商业利益完整地实现,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电信服务商的合作,甚至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服务。非法的“色情网站”,作为内容提供的服务商,他们的商业利益要想实现,必须租用网络服务商服务器,甚至要注册合法的网络域名,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线路和短信服务接口,这些都是有偿支付商业活动。在“网络黄祸”非法的商业活动中,明明知道非法的活动,还要谋取一部分非法的收益,本身就是非法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以疏于监管为借口,很难对公众有一个合理的交代。“网络黄祸”的非法收益,被以合法集团利益瓜分后,这种黑色的收益被逐渐漂白,变成灰色的收益,铮然有声地落入利益团的钱袋,于是就转化为一种高度的集团利益。我们很难说公安部门执法不力,也很难说法律体系不健全。大的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于是,在执法层面出现了部门利益、国家利益、乃公众利益的矛盾和对抗,这种左手和右手对抗式的执法,最令执法无法真正执行下去。从网络资讯传播的角度看,黄色资讯传播是建立在网络技术之上的。如果仅仅以打击黄色网站为目的,无法根除网络黄色信息的传播。而是要从制作、存储、传递、信息检索等各个角度进行综合的管理。黄色网站收费方式主要是会员制,在支付上一种是信用卡支付,另一种是电信的短信支付。目前有些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为色情网站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在商业运营监控方面消极不作为,或积极参与商业利益的分享,本身就有法人犯罪的嫌疑。打击法人犯罪,才是“网络扫黄”的核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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