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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4)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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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法律评论: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第17篇 着作权 第5章 着作权侵权与救济�512 网上内容责任限制刘晓春译瞬时数字网络传播服务商对其控制、操作或服从其控制、操作的系统或网络中,进行传输、选择路径、提供连接所处理的内容,以及进行传输、选择路径、提供连接时,产生的中间和瞬时存储内容,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第条规定情形以外,不负有停止行为的义务,或服从其他衡平救济的义务,如果:该内容由服务商之外的人启动或指挥;该传输、选择路径、提供连接、存储不经服务商选择,而由自动的技术过程执行;除技术过程的应他人指令的自动反应,服务商对该内容的接收者,不进行选择;在系统和网络上,有关内容在中间和瞬时存储中,不存在由服务商制作的、除特定接收者外,还为任何人用正常手段可接收的复制件;在系统和网络上,有关内容的复制件的存在不超出合理通讯时间,该通讯时间以为特定接收者传输、选择路径、提供连接所必需的时间为限;且有关内容在传输中不经修改。系统中的临时存储责任限制服务商对其控制、操作或服从其控制、操作的系统或网络中,存储的中间和临时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第条规定情形以外,不负有停止行为的义务,或服从其他衡平救济的义务,如果:该内容由服务商以外的人上载;通过服务商的系统或网络,该内容由于他人的指令,从第项规定的人,向第项规定的人之外的人传输;对所述传输,所产生的中间和临时内容的存储,由自动的技术过程执行,其后,该系统或网络使用者,发出接触第项规定的人所上载内容的指令,即可得到系统或网络中的临时内容,且进一步满足第款规定的条件:条件。上述第款指定的条件是:第款规定的内容上载后,在向第款项规定的人传输中,该内容未在从第款项规定的人发出的传输方式中被改变;第款规定的服务商,在他人遵守系统或网络可接受的数据通信行业标准,上载有关内容时,其对内容的整理、重新上载或更新,遵守有关规则;本规定不适用于他人上载该内容时,利用有关规则来阻碍或不合理地损害服务商的暂时存储。对第规定的人上载的内容,伴有使下列信息返回到该人的技术手段的,即如果第规定的人直接从该人处获得该内容,则第规定的人应该得到的信息,服务商不得干扰该技术手段,如果:该技术手段对服务商系统和网络的运行,或对内容的中间存储,不产生严重干扰;遵守可接受的数据通信行业标准;且除第规定的人如果直接从第规定的人处接触上载内容,使第规定的人应该得到的信息外,后者不获取服务商的系统和网络信息。如果第规定的人对接触其上载内容,提出先决条件,如要求付费、重复口令和提供其他信息,则服务商可以且仅可向其系统和网络中,满足先决条件的用户,按照该先决条件提供其存储的主要内容;且第规定的人上载有关内容,未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的,服务商在接到本条规定的侵权通知以后,应迅速将被控侵权的内容删除,或切断接触,如果:该内容已从其原始网站上删除或切断接触,或者法院已经下令从该原始网站上删除或切断接触;且进行侵权通知一方在该通知书中作出声明,说明有关内容已经从原始网站上删除或切断接触,或法院已经命令将该内容从原始网站上删除或切断接触。系统或网络中因用户指令寄存的信息原则服务商对其控制、操作或服从其控制、操作的系统或网络中,用户发出指令进行寄存的内容,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第条规定情形以外,不负有停止行为的义务,或服从其他衡平救济的义务,如果该服务商:实际上不知道系统或网络中有关内容或使用该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实际上不知道,而对外表上的侵权事实或情况,未加注意;或在知道或注意以后,服务商对有关内容,迅速删除或切断接触;未从该服务商有权利和能力进行控制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在接到本条第款规定内容的侵权通知以后,对被控侵权的内容或侵权行为的主题,立即删除或切断接触。服务商指定的代理人本条所规定的免责,仅适用于对第款规定的侵权通知,指定了接收代理人的服务商。服务商指定代理人的,应当通过其服务包括公众可以接触的网站上公布;并且向版权登记机构充分提供下述信息: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版权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联系信息。美国版权局出版的纸件版权公报、互联网上的电子版权公报,公布最新的代理人名单,供公众阅览;并可要求服务商为公报出版提供费用。通知的内容具有本条规定效力的侵权通知,指向服务商指定之代理人,发出的书面通其实质上包括以下内容:认为其专有权受到侵害的人,所指定的代理人的物理或电子签名;对侵权作品的指定;如果在一个网站上有多件作品被侵权,可在一个侵权通知中,列出该多件作品的代表;对要求删除或切断接触的侵权内容或侵权行为主题的说明;以及合理的、足以帮助服务商查出侵权内容的有关信息;合理的、足以使服务商与通知方联系的信息,如后者的地址、电话号码,及可能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方的声明,说明通知方出于善意,认为对有关内容的侵权使用,未经着作权所有人、其代理人,或者法律的许可;和通知方的声明,说明通知中的信息准确,并且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保证通知方有合法授权,以被侵权人的名义主张权利。除下面的情形外,版权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的通知,主要内容未遵守第项规定的,对根据项规定认定服务商是否实际知道侵权,或是否应意识到外表上的侵权事实和情况,没有效力;通知方对服务商指定的代理人已经发出通知,但该通知不符合第项全部要求的,如果该通知符合第项之、、之规定,那么服务商就应当迅速试图与通知方联系,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帮助自己接收符合第规定的通知;否则,其不能适用上述之规定。查找工具服务商使用信息查找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路标或超文本连接,将用户引导或连接至存在侵权内容或行为的网站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第条规定情形以外,不负有停止行为的义务,或服从其他衡平救济的义务,如果该服务商:实际上不知道有关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由于实际上不知道,因而对外表上的侵权事实或情况,未加注意;在知道或注意以后,有关内容,迅速删除或切断接触。未从该服务商有权利和能力进行控制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在接到第C条第款规定内容的侵权通知以后,对引导或连接,立即删除或切断接触。第规定中的内容,在本条中,应为对引导或连接的指定,其指向通知人要求删除或切断接触的侵权内容或行为;以及合理的、足以帮助服务商查出引导或连接的有关信息;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免责当服务商为高等公共教育机构或其他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时,受雇于该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教职员工或研究生,在条和条中,被认为代表个人而非代表该机构;在条和条中,该教职员工或研究生主观上的知道或注意,不构成该机构的知道或者注意,如果:该教职员工或研究生的侵权行为,未涉及由该教职员工或研究生在该机构教授的课程,以前3年所要求或推荐阅读的网上材料。在以前3年,该机构未接到2封以上根据第规定,通知有关该教职员工或研究生侵权行为的通知;且该侵权行为不构成第条项下的诉讼。该机构对其系统获或网络的所有使用者,提供了翔实的文件材料,教育和推动遵守美国有关版权的法律。对本条,应适用和对禁令救济之免责规定,但不应适用之规定。虚假通知任何人故意在实质上虚假通知他人: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或使对内容或行为的删除或切断接触,构成错误或造成误认,其对服务商根据其虚假通知,对内容或行为的删除、切断接触,或恢复、重新连接,使被控侵权人、版权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人,或服务商所遭受之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承担赔偿责任。恢复被删除或切断接触的内容,以及其他责任的限制去除内容行为原则上免责。根据本条第款,服务商对其根据外表上的侵权事实或情况,出于善意,对被控侵权内容或行为的任何删除、切断接触,无论该内容或行为最终是否被认定侵权,对任何人不承担责任。例外。本条第款不适用服务商根据第规定的通知,对其控制操作或服从其控制、操作的系统或网络中,对用户的指令所产生的内容,进行的删除或者切断接触,除非该服务商: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将删除或者切断接触,通知用户;接到第款规定的不侵权通知后,迅速向根据第规定发出侵权通知一方,提供不侵权通知的复制件,同时说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恢复被删除或切断接触的内容;且接到不侵权通知后,在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14个工作日内,恢复被删除或切断接触的内容,除非:服务商的指定代理人在该时间内,接到侵权通知发出方再次通知,即其已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用户在服务商系统或网络中,就有关内容的侵权行为。不侵权通知的内容。具有本条规定效力的不侵权通知,指向服务商指定之代理人,发出的书面通其包括以下实质内容:用户的物理或电子签名;对删除或者切断接触内容的指定,和其原来所在位置的指定;用户承担伪证法律责任的声明,说明用户出于善意,认为对内容的删除或切断接触,构成错误或出于误认。用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用户的声明,如果其地址在美国国内,表示服从其地址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如果其地址不在美国国内,表示服从服务商地址所在地,即用户接受通知地的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该通知是版权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第规定程序,向用户发出的。其他责任的免除。对符合规定通知所认定的内容,服务商对根据第款规定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辨认侵权人的传票请求版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根据本条,可请求任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书记员,向服务商发出传票,以确认被指控的侵权人。请求的内容向书记员提出的书面请求,内容符合规定通知的副本;建议的传票内容宣誓承诺,声明请求传票目的,仅在于找出侵权人;对有关信息,仅用于保护本法规定的权利。传票内容传票应授权和指示服务商,在接到传票和侵权通知后,迅速向版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服务商掌握信息的程度内,为判断侵权通知所指控之侵权行为人,提供足够材料。传票的签发如果请求人已经发出符合规定的合格通知,建议的传票形式适当,宣誓承诺符合要求,书记员应立即签发传票,交与请求人,由其送交服务商。服务商接到传票后的行为同时收到符合的通知、传票的,或者收到通知之后,收到传票的,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要求及服务商对通知作何反应,服务商均应立即向版权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披露传票要求的信息。传票的规则除非本节和法院规则另有规定,传票的签发和送达、对不遵守传票的制裁,均应在最大限度上,适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有关传票的签发、送达、执行规定。免责的条件遵守标准技术措施。本节规定的责任限制,仅适用于服务商,其:已经规定、合理执行并通知了用户,对反复侵权的用户,取消用户资格;遵守且不干扰标准技术措施。定义。“标准技术措施”指版权所有人为确定和保护版权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其:通过公开、公平、自愿、跨行业协商,版权所有人和服务商达成广泛一致而制定;任何人可以合理的条件、不受歧视地加入;对服务商及其系统或网络,不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或法律义务负担。禁令对根据本节服务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第502节对服务商应给予禁令的诉讼,适用以下规定。禁令的范围除第条规定免责情形以外,对服务商,法院可单处或并处以下形式禁令:命令对其系统或网络所支撑网站上的侵权内容或行为,切断接触;命令对其系统或网络中,被确认从事侵权行为的人,切断接触,如取消其账号;或法院认为,为防止和制裁网上特定地点的侵权行为,所必需的其他内容禁令;该禁令在达到目的比较有效的措施中,应当属于使服务商负担最小的。对具备第条规定免责情形的服务商,法院可单处或并处以下形式禁令:命令对其系统或网络中,被确认从事侵权行为的用户或账号所有人,切断使用,取消其账号;命令其采取确定的合理措施,切断被确认的特定外国网上地点的接触。酌定情形法院在根据适用法律,采用相关标准决定发布禁令时,应当考虑:对同一服务商,无论是单处或并处本条之禁令,对服务商或其系统、网络的运行者,是否造成沉重负担;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果不采取有关措施以预防或禁止侵权,版权所有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执行该禁令,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有效;对其他网上地点的合法内容,是否会影响接触;且对预防或禁止接触侵权内容,是否存在其他负担更小和更有效的手段。侵权通知和对应单方请求禁令的限制原告未对服务商进行通知,且该服务商没有机会采取措施的,除要求保全证据,和其他对服务商的通讯网络无实质有害影响的命令以外,对该服务商不应适用本条规定之禁令。定义服务商第条中,“服务商”指在数字网上通信中,从事传输、选择路径和连接,从而使用户选择的内容,在用户定义的不同地点之间,不加改变而发送和接收的实体。在本节的其他各条中,“服务商”指上网服务或网上服务的提供者,或其系统、网络的运行者,包括中的实体。损害赔偿本节中,“损害赔偿”是指对损失、诉讼成本、律师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的支付。不影响其他抗辩服务商的行为不符合本节免责规定,不能因此否定服务商根据本法享有的抗辩或其他抗辩。保护隐私本节至的规定,不要求:除遵守第条规定之标准技术措施外,服务商监视其服务,或主动发现侵权行为;或对其他法律禁止接触、移动、切断接触的内容,服务商有相反义务。适用的原则本节中,第、、和条均有各自的规范对象。服务商是否根据其中之一规定免责,仅应根据该规定本身决定,服务商是否违反其他规定,不应产生相互影响。本期网络法律评论暂缺,实为网络法律译介。推荐阅读Internet Publishing and Beyond: the Economics of Digital Inform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Information Rules: A Strategic Guide to the Network EconomyInternet Publishing and Beyond: the Economics of Digital Inform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传媒经济学:数字信息经济学与知识产权》)哈尔#8226;瓦里安 布赖恩#8226;卡欣着常玉田等译。中信出版社,2003年4月。目录前言1明日经济的微观经济学猜想2网上广告的定价模式3在线新闻的盈利模式4软件及其他媒体版权保护的经济学问题5信息产品的聚合和分解:组合、网站使用许可和微支付系统6用网络提供信息产品:文章和期刊的最佳定价7信息商品的固定费用与单位定价:竞争、均势及价格战8按品级差别定价的信息商品9经济学与电子方式学术信息Information Rules: A Strategic Guide to the Network Economy卡尔#8226;夏皮罗,哈尔#8226;瓦里安着张帆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目录第一章信息经济第二章信息定价第三章信息版本划分第四章版权管理第五章认识锁定第六章管理锁定第七章网络和正反馈第八章合作与兼容第九章发起标准战争第十章信息政策参考书目(欧树军 编)编读往来我们将根据您的反馈信息继续调整本通讯的格式和内容,对本通讯的评论及建议。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至:pkuinternetlaw@yahoo.com.cn 。或:(100084)清华大学法学院 赵晓力 收。电子文本本通讯电子文本请http://360.yahoo.com/pkuinternetlaw版权说明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版权所有。征稿启事《互联网法律通讯》由北大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致力于研究国内外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电子文本主要通过网络自由发行。现诚征稿件,对此领域感兴趣、有研究者惠赐。稿件要求言之有物、有理、有据,未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过。因版面所限,以5000字以下为佳。引证体例请参照《中外法学》引证体例。一经刊用,稿酬即付,千字六十元。来稿请注明姓名,通信地址,来稿请通过E-mail寄至:pkuinternetlaw@yahoo.com.cn,恕不接收手稿。收到来稿后我们会给您发一封确认信。来稿一律不退。截稿日期结束7日内如未收到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本通讯可投稿主要栏目有:主题研讨、网络法律评论等。近期主题:电子商务与法律、网络税收、电子产品、电子投票、P2P、网络安全链接责任、互联网着作权、网络传播、网络色情。第十期《互联网法律通讯》截稿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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