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的现金流,零房租和零物流,简直美妙极了。——世界上最大的网络赌场经营者约翰安德森很显然,这个行业十分有活力,有成功的潜力。人们的在线时间在增长,越来越喜欢电子商务并且喜欢那些试试运气的游戏。——熊士坦投资公司分析家艾德网络赌博肆虐横行网络接入中国刚满十周年,然而因网络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却时刻侵蚀和危害着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互联网既是天堂也是地狱,它在创造纳斯达克网络股神话的同时,也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犯罪的肆虐提供了温床和乐土。网络色情这颗“毒瘤”经过近一年的治理,已经有所收敛,但网络赌博却又像一个新的“幽灵”在网民身边逐渐的游走和扩散,一轮反网络赌博之战正在拉开序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境外的博彩公司就悄悄的开始把业务向网络赌博上扩展。目前,全球赌博网站约有1400多家,年营业额高达600亿美元。其中,中文赌博网站约有330多个,主要建在台湾、香港、美国和东南亚地区。据ChristiansenCapitalAdvisors的调查结果显示,全球赌博网站在1999年总收入超过16亿7000万美元,比1998年增长了80%,而一数字在2002年就达到30亿美元。2003年全球来自互联网赌博的收入已经超过50亿美元。预计到2005年时这块市场大饼将会扩大到208亿美元。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由启蒙变走向普及,网民数量接近一个亿的当今,境外赌博公司也开始纷纷瞄上中国“网络市场”,在网络上面向中文用户的网络赌场和网站也越来越多。各种网络赌博的光盘也不断涌入中国境内,百家乐、六合彩、赌球、轮盘赌、21点、押大小等网络赌博活动在中国应有尽有,导致每年巨额的赌资外流,间接引发大量的犯罪活动。自2005年1月11日全国集中开展打击赌博尤其是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相继查处了大量的网络赌博案件,截至1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已查获各类赌博案件2100余起,抓获了一批涉赌犯罪嫌疑人,摧毁了一批赌博窝点、网站。随着整治的深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网络赌博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法理、犯罪构成以及预防治理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揭开网络赌博朦胧的面纱网络赌博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互联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下注或购彩行为。根据《中华赌博史》一书中对赌博三要素的概括来看,网络赌博活动完全符合赌博者、赌博用具、赌彩的构成要件——众多参与的网民就是赌博者;网络设备和特定的软件就是赌博工具;各种表征一定交换价值的电子货币、信息币就是赌彩。因此网络赌博完全是传统物理世界赌博的网络化。当前网络赌博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此类赌博通常依靠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对外公开进行。任何人都可自由登陆该网站从而进行网上赌博活动,赌资需要以国际信用卡进行网上在线支付,输赢额也由国际信用卡转账。二是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此类网络赌博根据网站是否属于动态又分为几种情况,例如有的网站具有固定网络地址,大都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有的网站则是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断变换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各地赌博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登陆网站进行赌博。网络赌球活动多属于此类,通常由各地赌球代理人物色发展会员,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代理人和会员之间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汇款结算赌资。网络赌博与传统的赌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无论是对于参赌者还是设赌者而言,网络赌博具有更高的隐蔽性。传统物理世界中的赌博需要一定的场所,配备固定的服务人员,容易被发觉,因此往往设立于地下。而网络赌博则不同,它的设立无须钢筋水泥,也无须任何装修装饰,而是利用网络三维动画及数字技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仿造和搭建各种富丽堂皇的网络赌场,对于不关心网络赌博的人来说这或许是一片被遗忘的禁区,然而对赌民来说却是网络天堂。再加上网络动态技术的发展,更使得网络赌博狡兔三窟,不易被察觉,不容易被相关部门查处。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据联邦调查局全国网络犯罪特勤组的估计,网络犯罪大约只有有1%被发现,而在发现的数字中也仅有大约4%被送到侦查机关。二、呈现由境外渗透到内外勾联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国际网络赌博集团逐渐将中国作为潜在的大市场,正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向境内渗透。与此同时,国内的一些人也意识到了网络赌博业所蕴藏的巨大利润,蠢蠢欲动,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陆续出现一些网络赌场,并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于是境内不法分子与境外网络赌博集团互相勾联,开设赌博代理,组织赌博活动,境内网络赌博活动已成蔓延之势,国际网络赌博已经开始全面渗透中国。例如2004年3月15日,北京海关在邮递物品监管现场就查获了寄自瑞士的618张赌博光盘,其收件人涉及到中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2004年春节前,北京海关还曾查获了近90张寄自亚洲某国家的赌博比赛邀请卡。三、运营者、参与者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由于网络赌博的隐秘性,必然导致运营者、参与者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对于网络赌博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不需要任何的物理建设投入,不需要传统的赌具,只需要开办一个网站、架设一台服务器就行了,而且网络赌博在内容和形式上能够做的与传统赌博基本一致,如纸牌类的百家乐、二十一点;乐透类的刮刮乐、老虎机;赌桌类的双骰子、轮盘;竟猜类的赌球、赌马等应有尽有,使赌徒乐此不疲。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严格的组织机构使得运营者之间很在现实社会中相识,必然减少内部道德风险,例如在已经查处的 “新宝”、“宝盈”等赌博巨案中,警方就发现其集团组织结构非常严密,从大庄家依次往下发展为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他们彼此间不见面,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得账号和密码,上庄家开设的网站参赌。而同一条线上下来的跨级别庄家之间可能素不相识,甚至有的上下家也是通过网络结识,互不见面,互不通电话,互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对于赌客而言,其参与网络赌博,不需要到传统的网络赌博场所,只需要在家中、单位或者其它地方,轻点鼠标,在网络上下注结算并通过金融账户自动转账,无需携带现金就可以通过网络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境联系其他赌客,就可以满足自己的赌欲,这无疑具有很强的便捷参与性、隐蔽性、低成本与低风险性。而隐蔽、低成本与低风险性就是安全性是每个赌徒非常看中的。除此之外,网络赌博还具有高智能性、不确定性、手段多样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可以说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的物理世界中的赌博相比对赌徒更具有吸引力,那么网络赌博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呢?现今国内存在的法律是否能够对其进行规治?行走在法律的边缘?由于我国刑法的修改是在1997年,那时的网络赌博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立法只是对传统的网络赌博行为作出了规治,这必然导致立法对网络赌博规定的缺失。但这并不代表着传统物理世界中禁止赌博的法律不能适用于网络虚拟世界。网络世界只是传统物理世界在网络中的一个延伸,网络世界中的每个虚拟符号的背后都是一个现实世界中时刻受到法律规治的现实的人,因此当网络世界中的关系和行为影响到了现实世界,必然要接受现实物理世界中的法律的调整。网络赌博行为也不能例外。现今国内针对赌博行为以有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层面来看,网络赌博行为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利用hr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国务院及其部委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层面来看,网络赌博行为也是有规可依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才颁布的《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全国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明电字1号文件都明确规定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赌博活动,尤其是借助一些游戏、披着博弈的面具进行的网络赌博活动。从专门针对赌博的立法展望上来看,赌博立法已经进入了人大代表的视野,在刚刚开过的两会上,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代表就提交了一份要求全国人大研究制定‘禁赌法’,依法规范、禁止、打击赌博行为的议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经在针对网络赌博进行讨论和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准备对其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证据司法效力、法律地位等问题给出法律依据。其实网络赌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滥用hr的行为,hr作为高科技的表征物,天生就是一柄双刃剑,由于现代社会已经逐渐的从工业社会向网络社会过渡,各种借助hr危害人类的行为接连发生,使得人们不得不思考是否需要从法律上确定滥用hr的罪名。而网络赌博正是一种借助hr从事传统对社会和家人危害极大的赌博行为的滥用hr行为。从实践上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在相关的法律中设定了滥用hr罪,以此来防止和减少hr网络带来的危害。从构成要件上来看,网络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网民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网络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客体是侵害了社会风尚。网络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客观万面表现为在网络中聚众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或者以网络赌博为业三种行为。所谓网络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网络赌头”,其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网络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所谓以网络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网络赌博所得为其生活,这种人俗称“网络赌棍”,只要具备网络聚众赌博、开设网络赌场或以网络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网络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在认定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将其和一般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例如各地长久存在的网络麻将、各类网络棋牌娱乐游戏等,参与者虽然也会下一定的彩头,但是其主观方面不是为了赢利,而是处于娱乐,客观上也不具有网络聚众赌博、开设网络赌场、以网络赌博为业的行为,因此不能按网络赌博罪论处,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由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现今的国内法体系中虽然对网络赌博行为的定性和法理规定都比较模糊,但也并非无法可依。网络赌博是行走在法律的边缘,随时都可能热火上身,遭受法律的制裁和打击。治理之路困境重重当前,网络赌博活动既有传统赌博犯罪专业化、组织化程度高,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又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区、跨国界、便捷快速的技术条件,境外渗透和境内活动猖獗。使得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困境重重:一是网络赌博活动隐蔽性强,侦查发现难。赌博网站大多建在境外,使用专用的网上赌博软件,在境内建立多级代理,交易依靠内部约定俗成的暗语、行话进行,公安机关很难发现。二是网络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调查取证难。网络赌博投注数据保存在庄家的hr中,赌资以信用卡银行转账等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代理间结算采取临时开户、异地取款的方式进行,易于毁灭和隐藏证据。三是对网上赌博信息的防范控制难。境内一些虚拟主机、托管主机服务商缺乏明确的管理责任和必要的防范措施,不法分子利用其主机建立赌博宣传和资讯网站,并且不断变换、转移网络地址等等。在境内网上防范和控制赌博信息传播的难度很大。四是缺乏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打击效果显现难。打击网络赌博活动需要电信运营、银行等单位的密切配合,警力投入多,成本大,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网络赌博活动的侦办能力不强,打击效果不明显。五是国际司法协助也面临困境。由于世界各国国内法对赌博所采取的不同立法态度,导致法律存在冲突的可能。尤其是当一网络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架设于一个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国际司法协助必然遇挫。几个月前世界贸易组织针对阿提瓜巴布达投诉美国制定的反网络赌博法律的裁定就可以说明问题,该裁定说:WTO成员国独自制定赌博业规则的权利不得否定,美国法律不符合服务贸易协定,该委员会裁定美国应修改相关法律。综合治理才是出路面对困境,退缩不是办法,在思考中前行才是解决根本。认为在今后的网络赌博治理中,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一、通过技术手段防范,以毒攻毒。网络赌博的泛滥起源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说到底是个技术问题,因此以彼之道,还之彼身,以新技术克服技术本身引发的弊端,是值得尝试的。例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国外赌博网站的网址、要求网络服务商取消那些赌博站点的接入服务来限制国内人参与网上赌博。同时针对网络赌博取证较难的问题,应该建立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可喜的是,日前为了解决网络赌博证据固定困难的问题,北京警方已经建立了全市第一个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的中心,该中心由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管理,专门负责电子数据鉴定。这个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属于司法中介结构,由这个中心进行鉴定的证据已经得到北京市司法机构的承认,具有法律效力,此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和借鉴。二、修改和制定针对网络赌博的法律、法规,实现制度化常规治理才是根本。首先对现今的刑法进行修改,将网络赌博罪名明确列入其中或者将传统物理世界的赌博罪进行网络化立法,并积极将国内法扩展到域外,加强其域外效力;其次两高尽快出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建立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最后积极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签约国有关部门加强打击国际跨境网络赌博的司法协助。三、合理借鉴外国司法和实践的经验。互联网天生就具有无国界性,因此网络赌博必定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合理的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司法和实践经验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国际社会上,美国是最早封杀网络赌博的国家之一。针对网络赌博的法律调查早在2003年就开始了,美国不少的广播公司、出版商和网站都因为这个问题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同年,美国众议院也通过法案,决定对互联网赌博活动加以限制。其主要做法是限制美国网民使用信用卡和通过银行账户向国外赌博网站支付赌金。美国甚至限制为网络赌博提供广告服务。2004年4月底,网络搜索引擎提供商Google和Yahoo都不约而同地宣布,不会再有任何有关网络赌博的广告出现在它们的相关网页上。而在韩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过滤含有外国赌博网址的软件,并专门成立了一支由警方和税务部门联合组成的特殊任务分队,专门打击网络赌博活动。在澳大利亚也有议员提出制定严格的数字电视立法,禁止网上赌博。四、通过金融手段从根源上杜绝网络赌博。赌博之所以会吸引众多的人,无非就是那里可能存在一夜暴富的机会,金钱才是吸引人的诱惑所在。而各类赌博尤其是网络赌博和境外赌博之所以会疯狂蔓延,大多是因为赌民门利用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平台和工具便捷的实现了赌博资金的转移。例如在北京禁赌专项行动已查获的8起网络赌博案件中,执法部门就发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22个账号涉案。因此金融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资金汇兑的管理,不得为境外赌场开设营业网点,不得为赌博网站提供网上支付接口,建立监督回访机制,建立账户黑名单制度和异常资金交易信息监测机制。做好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境的审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赌博活动利用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平台和工具实现资金转移,努力从源头切断赌博活动的资金渠道。五、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面对网络赌博内外渗透、许多服务器设立于境外小岛国,而在这些国家赌博是合法的特点,更需要加强国家事务之间的协调,加强司法方面的合作。例如按照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于网络赌博来说,其下注的指令是在国内的电脑上完成的,这一指令就是一个完整的行为,而输赢以及其后的实际交易只是一个结果。所以,不论网络赌博服务器架设在哪个国家,在该国赌博违不违犯法律,只要参与赌博的指令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应按照我国法律给予制裁。如果参赌者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等赌博罪的构成条件,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国内法如何在域外有效,相关的判决和裁定如何能够得到涉案国的承认和执行却显得更重要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