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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纸质媒体和网络言论应异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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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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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24日 08:32近日报道,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从事检察官职业16年来,亲自指挥和办理了近百件涉贪涉贿案件,个人曾5次立功,一次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8年内连续4次被评为山西省检察系统的先进工,数十次被评为市、区劳模。然而,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中,他的名字、所在单位与职务,却与胡长清、成克杰、陈希同等,一起刊发于一本《走进WTO》的内参杂志里,接着又“入选”《中国贪官名录》,继一家诗歌网站率先发帖后,被国内近十家网站转登。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何书生选择了法律途径。200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何书生诉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没能提供转载的真实,该研究中心应该对登载的《中国贪官大全》负有审查核对义务,其过错行为客观上贬损了何书生的名誉,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虽然咨询研究中心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足以消除何书生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损失,判决咨询研究中心收回杂志,补偿经济损失9.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6万元。但在另外一起诉讼中,在“诗生活”网站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后,2004年4月21日,何书生撤回了要求法院判决网站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的诉状。这两起诉讼,结果差别很大,在看来,却体现了法律对于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区别对待,体现了法律在名誉权与保护言论自由博弈中进行努力的平衡。这样的结果,大体还是公正的。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最显着的区别在于,后者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新闻把关人,因为网络中负责一般事务性管理的“版主”,每天面对海量文章,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有害信息及明显辱骂他人的文章外,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核实文章内容的真假。没有把关人,这给言论的自由带来极大的空间,它使公民的表达不受限制,变得非常容易,同时也给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方便。可以说,这就是网络媒体吸引人气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面,信息传播的自由,导致某种程度的随意,一方面造成网上信息的公信力较差,另一方面,也给人传播谣言、诽谤他人提供了方便。正是由于网络媒体具有这种特性,因而,法律必须将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区别对待。纸质媒体通常有新闻把关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而其对所发布的新闻必须负起复核的责任,出现新闻与事实不符等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也与纸质媒体同等要求,那无疑扼杀了网络媒体言论的自由表达。因此,法律必须在公民的自由言论表达与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博弈中进行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强调某一方面而有损于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当然,我们也要将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信息传播方式与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的行为区别对待。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与提供BBS供他人发文章不是一回事。对于后者,网站只是提供物质载体,而前者则是网站自己的行为,当然对发布的内容有把关和保证其真实的义务。因而,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新闻失实引发名誉侵权案件中,网站应当负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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