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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域名之争引出法学争议 是否在保护范畴(2)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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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三:如何让315域名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所用?主持人:作为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上网搜索“315”时,打开的是否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网站,怎样能够做到将315域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所用?范伯松:当“315”已经成为公民心中的一个形象,一个足以信赖的品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单位就应该申请预留域名或申请国家保护,以免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具有“315”标识的域名,这样就能将“315”域名真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单位所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宋绍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可取得域名:一是,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想夺回域名的使用权存在一定难度。王隽:我们涉及到的“www.315.com.cn”仅仅是中国域名/CN域名,对此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向中国网络域名的主管机构投诉,要求注销该域名。但如果这家公司注册的是国际域名,即“www.315.com”,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甚至不存在可以对此进行有效质疑的法律途径,因为本案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不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强力,令行禁止这家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也许是唯一的备选方案。但如果是家域外公司注册了“www.315.com”这样的国际域名或者注册了其他类似的外国域名,那么中国政府除了利用技术霸权将其屏蔽掉之外又能提供怎样的保护呢?刘红宇:“让315域名为与消费者权益组织保护相关的单位所用”的提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现实的情况是已经存在了合法注册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www.315.com.cn商业域名,这种垄断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消费者协会不应当期望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那样的话就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相违背了。-议题四:如何看待企业品牌与国家hr之间的关系?主持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企业品牌,但在本案之前,似乎很少有人将企业品牌与国家hr联系在一起。本案的出现,使人们在对品牌价值思索的同时,也联想到了国家hr,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宋绍富:就域名来讲,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和世界通用顶级域名两类,CN域名是我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由我国管理和控制。如果企业注册的是CN域名的话,那么它的信息管理和控制工作是由我国的相关机构进行的,如果注册的是世界通用域名,比如是COM域名,该企业的hr将可能受到一定威胁,因为该企业的信息不在自己掌控之下。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COM域名的注册量已经超过120万个,而CN域名仅接近50万个,即由我国直接管理的域名只占全国域名总量的27%,这说明在全国的域名注册用户中对hr还没有足够重视。与COM域名相比较,CN域名最大的优势是:网站的运行更加安全,能减少技术上或政治上的潜在危险。如果企业或机构注册的是CN域名的话,就确保了企业自身的hr,从大的范围讲,也就是确保了国家的hr。王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样一个日期并不是哪个单位或组织所独有的,为什么一个公司不能用呢!域名有些像给孩子取名字主要是一个喜好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不是和消费者协会等有联系,而是和某个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联系,并且会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话,那么,公权力就应当介入,让该公司更换域名。-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主持人:近年来,涉及商标侵权、域名抢注等前沿法学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与日俱增,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和更深层次的思考,请听专家建议。王磊:为什么我们那么多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单位或组织长期以来不去注册这个域名呢!只能责怪我们这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单位或组织的人的网络或域名观念较差。所以,我想提醒那些还没有注册自己域名的单位早一点注册自己的域名,否则,哪一天你会付出大价钱买回本来属于你应当是更合适的东西。宋绍富:1.企业和各类组织要注意对域名的保护,增强hr意识,有关机构也要加强宣传。2.为了保障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正常发展,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大力推广我国自主管理的CN域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hr。范伯松:保护好知识产权,保护国家hr,不仅仅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仅仅靠这个案例所带来的警示是远远不够的,要靠全社会的努力。那些品牌企业、单位是否该引起这方面的重视了呢?汤敏煌:域名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既非商标,也非厂商名称。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多方位的,为了规范域名注册的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包括国家hr、商标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应该把对域名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商标权一样的地位,制定一部和《商标法》处于同一位阶的《域名法》。刘红宇:目前中国的法律调整范围已经触及了互联网的方方面面,网上已经不再是漫无疆界的无秩序的世界,也是要受国家法律的调整。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权益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次所谓的“315域名之争”,充分暴露了普通民众甚至是舆论界中存在的相当一部分的网盲、法盲。既缺乏普通的互联网的知识,搞不清楚商业域名与组织域名、政府域名的区别所在,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分不清合法与违法,声称要对域名进行超越法律的保护。作为普通民众舆论导向的媒体,在这次“域名之争”中所体现出的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滞后性的不良炒作,媒体自身应当深刻予以重视,避免给公众造成消极的影响和导向。而有关的新闻监管部门也应当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对舆论的管理和良性引导,以避免出现的“网盲”和“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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