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常宇作品的内容;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中国工人出版社按版税常宇在现代快报社转载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宇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现代快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一家江苏省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现代快报社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现代快报社向原告常宇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三、驳回原告常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宇负担1560元,被告现代快报社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汇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红兵代 理 审 判 员茅方晖代 理 审 判 员郑之平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