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民三终字第44号上诉人: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28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丽云,河北秦皇岛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罗大伟,男,1937年7月19日生,蒙古族,退休,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春里38栋2号。委托代理人:赵树森,中国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公司网页上发布对罗大伟的赔礼道歉声明(其内容由本院审核),该声明需在网页上保留3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网站上刊登本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罗大伟负担935元,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总公司负担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供应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守军代 理 审 判 员冯胜杰代 理 审 判 员牛世红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张晓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