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MP3搜索侵权之诉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又因其网站成为被告。2005年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邓先生诉百度网站推荐信息案。原告诉称,原告选择了百度竞价排名推广的企业中“手机”的首页推广企业网站——香港街购物广场,并详细地了解了该公司的情况,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做竞价排名的企业都已经向百度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有效证件,因此原告决定购买此网站上的产品,并按照正常的网上购物流程去操作。2005年10月19日,原告将9970元人民币通过邮局汇入对方账户,发货商说要用EMS把货邮至原告家中。3日后,原告邓先生被告知货已到北京,并被要求再往对方账户汇入12000元的货物开箱保证金,原告未按对方要求汇款。后经原告核实,该公司属于未经工商局注册的非法经营单位,无合法营业执照。原告认为,百度公司给消费者推荐虚假信息,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发布虚假信息、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970元。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