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52页。3 参见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4 参见钱玉林:“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分析”,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5 参见缪剑文等:“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法学》1999年第6期。6 日富田彻男着:《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9页、127页。7 TRIPS协议第四十条之二禁止设定反竞争条件,包括单方回授条款,不置疑条款及一揽子许可等,来排挤竞争对手。8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9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10 如将知识产权的限制分为着作权限制、专利权限制、商标权限制等。当然,不可否认,无论怎样分类,当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时,必然要落脚于对具体权利所受到的限制的分析。【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