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高新技术案件已经反映到法院中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深刻地感到在高新技术案件的证据保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对证据做保全,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对证据没有保住,有的是对证据保的不准,有的是对证据没有保全。有些当事人原本想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使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但是,正是由于当事人因缺乏证据保全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及实践操作的经验,使本应当胜诉的案件,却因证据保全失误,在诉讼中失去了有利的地位,最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其结果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尴尬无奈的境地。此情况在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的诉讼案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一、保住证据在高新技术案件中,特别是以电子信号为证据的表现方式,如以通讯设施为载体的传输信息、以ISP、ICP网络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以磁、光为介质的hr软件、hr信息等。这类证据以传统的证据比较具有明显的随时瞬时即变即失技术特征,若不及时保住这瞬息万变的证据,一旦提起诉讼,所涉信息瞬时即变即失,有可能造成再也难以捕捉和弥补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系一位老者,某公司教授级的管理人员,在一展览会上,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以自己的名义展示和销售与其研制开发的通讯软件,即刻十分恼火,一气之下,就伸手去抓被告展台放置的广告品,即被对方抢回,原告气愤之极,言称“咱们法院见”。原告随即一张状纸送到了法院,告其侵犯hr软件着作权。当法庭要求其出示证据时,他又返回去购买软件,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原告已无法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其赔偿因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律师费3万元。此案原告不仅败诉而且损失几万元。案件审结后,原告十分痛心地说,本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还惹了气,赔了钱,搭了时间,丧失了元气,剩下的只有深刻而宝贵教训了。二、保准证据根据诉讼的目标保准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哪些证据需要保全,掌握的不准,保全的证据游离了诉讼目标,使诉讼请求得不到应有的支持。有的当事人提交证据,却不说明证明的对象是什么,有的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但是证明的问题却是不一样的。这里需要告诉人们,用证据说话的时候,当事人首先应当对证据作出说明,学会应用证据。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保全了一些不利于自己证据,为对方提供了一些已经遗失的、难以找到的、过去不曾知晓的证据。保准证据一定要根据诉讼的目标进行取证。三、保全证据当事人要根据诉讼内容和请求确定保全的内容,保全的内容要尽可能的全面。如网络信息类方面的证据保全,应包括网络的中、英文名称、网络站主的名称、网络主页、网页栏目、网络连接、网络内容等等。在网络侵权的证据保全中,不仅要注意静态证据的保全,同时,也应注意动态证据的保全,在注意具体内容的保全时,也应注意相关环境的保全。又如hr软件的保全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技术开发文档、也包括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在有可能的情况应对软件运行的环境一并进行保全。在证据保全前应当做一周密的技术保全方案,确定保全的方式。四、保管证据通过公证保全的证据,一定要注意在公证处封存保管,起诉后,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使保全的证据始终保持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公证保全的证据自行取出、自行保管、还有的自行拆封,结果使保全的证据丧失了效力。在高新技术诉讼案件中,唯有在证据保住了、保准了、保全了的情况下,才能在诉讼中取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维护。【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