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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关键词的法律规制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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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技术的提高和应用的拓展,网络关键词地址已经逐渐成为继IP地址和域名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名称地址资源,而相关的法律规范亟待确立和强化。什么是网络关键词(KEYWORD)负责管理全球互联网地址资源分配的国际互联网络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所属国际化域名委员会(IDN)在2002年2月发布的中,将关键词定义为“完整意义上的域名或统一资源定位器(URL)的(可能本地化的)虚拟名称(alias)。在这样的系统中,一个关键词准确对应一个DNS。关键词不包含传统意思上的目录功能,也不具备引导到一个以上的域名的搜索功能”。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定义,所谓关键词,“是基于文字的使用而提供的一种自然语言的网络寻址系统或网页查询系统,无需使用诸如http//或者www.等附加技术引导符,也不需要诸如.com,.net或.org等顶级域标识。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特定字的方式,关键字可被用来解析URLs,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被用来解析电子邮件地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键词网络定位服务解析协议规范》规定,关键词(Keyword)网络定位技术是继DNS域名技术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互联网技术。在该技术框架下,网络用户能够使用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或其它通用名称,直接目标网站或其它URI统一资源定位标识信息资源。Keyword是应用级协议,它适应了分布式网络资源对灵活性及速度的要求。它是一个一般的、无状态的、面向连接的协议,通过对其请求方法(request methods)进行扩展,可以被用于多种用途。从上述定义和网络名称技术沿革,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1、 关键词是与域名具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不具有目录和搜索功能;2、 关键词继承和发展了域名,相较与IP地址便捷的特点,且更为人性化;3、关键词是继IP地址和域名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名称系统。关键词的发展历程根据中国互联网早期开拓者之一中国hr网络与数据通信专家、中科院研究员钱华林今年8月在信息产业部召开的“通用网址与地址资源专家hr”上介绍,联网hr定位寻址经历了名字、数字、域名的过程,将重新回归以关键词为代表的“名字”过程。在互联网雏形阶段,联网的hr就是以各种代号相称的,如“天堂”、“水牛”等。但随着联网hr数目的迅速扩大,为便于管理,就统一使用数字代码。以后又用统一使用数字代码。以后又分段的数字组合来对联网hr加以区分,这就是后来的IP地址。但人们又对枯燥难懂的数字不满足,就在IP地址的基础上研发出含有字母数字的域名系统,极大方便了人们的使用。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特别是在非英语国家的迅速普及,各地用户具有了使用本民族语言定位寻址的意愿,这促使了关键词技术的迅速发展。据着名域名及关键词专家沈阳的介绍,关键词市场的启动于互联网浏览器地址栏使用的快捷、方便、实用,以及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引导(不用输入http//,wwwcom等)功能,其本质上是地址栏的“搜索标引”(index)。这是产品由于人们对电脑上网寻址傻瓜化需求,同时与本土文化相关。1996年,随着美国推出“名字系统”地址栏搜索引擎,关键词寻址技术发轫于韩国。在全球的关键词寻址技术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过韩国Netpia公司的“互联网址”、美国Realnames公司的“快捷网址”、美国在线(AOL)公司的“AOL关键词”、中国3721公司的“中文网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通用网址”、中国百度公司的“IE搜索伴侣”以及中国、搜狐、网易等公司的类似产品。现在,韩国Netpia公司逐渐退出中国市场,但其韩文版产品仍然在韩国占有领导地位。美国的Realnames公司曾因为微软公司占20%股份,可直接支持IE浏览器而名动天下,但随着微软公司的最终退出而不得不以破产收场。而美国在线(AOL)公司的“AOL 关键词”仍旧凭借AOL的强大门户和接入地位在美国称霸一方。中国的3721公司的“中文网址”(后改名为“网络实名”)依托丰富多样的市场营销手段而在中国市场占据了重要地位。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凭借政策支持、运作规范,使其推出的“通用网址”倍受各界青睐。中国百度公司则依靠其在中文搜索领域的领导地位,默默耕耘其“IE搜索伴侣”,预料后劲十足,今年又有与CNNIC联手出击的重大举措。等着名门户网站则试图通过其门户号召力来拓展其业务。总体而言,各机构推出的关键词系统大多需要安装客户端软件才能实现,而各种插件又往往并不兼容,影响到了关键词使用效果和用户体验,也直接制约了关键词技术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的政府管理虽然法律有时会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但同时法律也能促进技术的进步,这在网络领域尤甚。在技术上,关键词是继IP地址和域名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名称系统。相对应的,关键词作为新一代的识别和定位互联网资源的字符标识,属于互联网名称地址资源的范畴,显然应当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而关键词与IP地址和域名具有同样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属性,属于电信资源,应当纳入到〈电信条例〉的管理范畴。另外,关键词还有明显的标识功能。而我国对包括商标、企业名称、社会团体名称等标识都有不同的行政部分进行管理。对关键词这类新型标识进行必要的规范也就成为必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现在,技术的发展要求我们对关键词同样进行法律规范。关键词的法律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和域名系统一样,关键词同样具有知识产权内涵”。在《首次网络域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程的最终报告》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个人和组织在关键词的取得和关键词系统运作方式的做法和程序方面,很可能会碰到和我们现在已经面对的域名的相同(知识产权)问题。同域名一样,除了知识产权,关键词还会碰到复杂的政治、宗教、民族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政策法律问题,漠视或回避这些问题,都可能造成对公权的破坏。专家认为,在关键词寻址领域,涉及极为广泛的公共利益,应该尽快纳入国家网络地址资源来进行管理。只要加强管理,就会促进关键词寻址技术的规范发展,从而走向健康发展的途径。市场混乱亟待规范国际化域名委员会(IDN)在2002年2月发布的《关于网络关键词事务的声明》中,强烈反对在某些商业机构故意在网络关键词方面的误导行为,坚决要求避免网络用户形成与域名的混淆和市场的混乱。同时,IDN建议ICANN和其域名支持组织(DNSO)在IETF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和实施时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工作。2003年6月,上海某网络公司冒用CNNIC的名义给用户发信来推销某网络关键词寻址服务,还要求用户交纳10年注册甚至终身买断的费用;杭州某信息公司则私刻“域名注册中心”公章来推销相同服务。这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有的商业公司集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一身,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而形成先天的制度缺陷。有的商业公司在用户不知情的状况下将插件下载安装到用户hr中,严重的甚至损坏用户的系统和数据安全,并引发了相关纠纷。事实证明,关键词市场混乱,已经到了不能不管的地步。综上所述,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关键词系统的管理,应当尽快确立和强化中国互联网络关键词管理制度。【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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