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hr网络域名侵权案评析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是、、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等。1997年,杜邦公司在中国为椭圆字体“DU PONT”注册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额为223亿美元。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hr网络信息咨询、hr网络在线服务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域名注册证号为981102005077,该域名一直未实际使用。在“dupont.com.cn”域名中“.cn”为顶级域名,“.com”为二级域名,“dupont”为三级域名。一级域名和二级域名是域名中的固定的组成部分,无法以域名注册人自己的意志创立或改动,三级域名是由域名注册人自己创立,与其他域名相区别的部分。在审理过程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1999年3月,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国网公司:本公司注意到你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杜邦公司以“DU 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 PONT”注册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DU 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亦在中国注册了“DU 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dupont.com”。我们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DU 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1999年11月4日,北京市公证处应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国网公司在hr网络上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京证京字第31435号和京证京字第3143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域名“dupont.com.cn”的注册单位是国网公司。该公证书还载明,在国网公司的网页中载有:“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并且在该网页上还明确载有域名注册条件,其中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杜邦公司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以停止对原告“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2700元。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首先,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为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的dupon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原告的“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认定程序,不属驰名商标;第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我国2001年12月16日第3版。同样,在对《巴黎公约》的适用问题上,我们也应坚持这一原则。本案的判决显示了我国法官在解决这一难题时的高超艺术,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适用了《巴黎公约》,这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但由于我国宪法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官只是适用了《巴黎公约》的原则精神,并不引用其具体条款。应当说,这既考虑到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又照顾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当然,法官的高超艺术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何遵守,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有关国际条约,最终还是需要立法解决。【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