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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之争与商标权的网络冲突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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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洁公司与天地电子集团hr网络域名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美国宝洁公司1976年在中国获准注册了“tid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剂及擦亮制剂”,该商标的有效期已续展至2006年5月7日。原告还获准注册了“tide/汰渍”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9月6日。原告还在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370个“tide”和“tide/汰渍”商标,这些商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使用“tide”及“tide/汰渍”商标。1995年7月,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tide.com域名。被告天地电子。集团的经营范围是电子信息领域,1993年被告即开始在其经营的电子产品上使用“tide”字样,并于1998年4月注册了www.tide.com.cn域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的www.tide.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被告则称“tide”是其企业名称“天地”的汉语拼音“tiandi”的简化,其行为不侵犯原告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法人。1976年5月10日和1985年10月30日,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TIDE”文字商标和“汰渍”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70类,后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并于1992年8月10日转让给宝洁公司。1996年6月14日和1997年9月7日,宝洁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Tide”文字商标“Tide和汰渍”文字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此外,宝洁公司还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2个不同中文字体的“汰渍”文字商标。前述各商标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天地电子集团成立于1988年8月,原名称为北京市天地电子技术开发公司,1997年10月变更为现名。天地电子集团主营hr软硬件开发、制造、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动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咨询、服务;兼营销售开发后产品及电子元器件。1993年2月26日,天地电子集团向北京卡普服务中心出售了一套“TIDE”386微机系统。天地电子集团1993年销售的其他电脑也使用了“TIDE”的名称。1997年6月16日,美国注册的INFOTIDE国际有限公司的股票上载明天地电子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Group”。1998年4月9日,天地电子集团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com.cn”域名,域名注册证编号为980409005002。天地电子集团在注册“tide.com.cn”域名后将该域名投入使用。另查,宝洁公司向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该公司代理宝洁公司处理与宝洁公司商标有关的事务的委托书。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宝洁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上诉答辩书上加盖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印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tide”构成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网络领域,根据2001年12月16日第3版。同样,在对《巴黎公约》的适用问题上,我们也应坚持这一原则。本案的判决显示了中国法官在解决这一难题时的高超艺术。本案的判决,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适用了《巴黎公约》,这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但由于我国宪法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官只是适用了《巴黎公约》的原则精神,并不引用公约的具体条款。应当说,这既考虑到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又照顾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当然,法官的高超艺术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何遵守,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有关国际条约,最终还是需要立法解决。【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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