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特此通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第四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自产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第八条 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考证~有好东西推介啦~
关于资格考证学习资料众筹的通知
“证券投资分析”考试心得体会与建议
考试心得分享
成功没有捷径,努力才是王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目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五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我国首部电子银行法近期出台 加强风险控制
雅虎被诉传播虐待儿童图片 遭索赔千万美元
金融资料频传遭窃 电子商务市场损失巨大
BSA欲在华开辟反盗版新路 打击教育两手兼施
北京拟修正电信霸王条款 对用户停机须提前告知
界定网络盗版
企业屡遭域名注册商骚扰 CN域名是否要保护
美高院判P2P公司为盗版负责
‘克隆网站’频现 银行推出安全证书克敌
Google在美遭到起诉 网络广告涉嫌点击诈骗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