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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四家SP将成被告 网络版权徘徊十字路口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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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将在下周一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源泉公司首席执行官李岱说,被告方是国内4家SP(无线技术服务提供商),分别是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原因是盗版。源泉是国内第一家提供在线版权管理及交易的服务公司。“华动飞天盗版了我们代理歌曲中的70多首,中华网和华友世纪分别超过40首和30首。”李岱说。在经过了近两个月的接触,“对方对我们的警告和协调要求都采取了忽视的态度。”因此,源泉决定起诉。这是源泉继今年8月起诉九天音乐网和21CN之后的第二次大动作。觉醒中的网络版权意识“CP开始意识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了。”业内人士称。“所有的唱片公司核心问题是版权。”北京先知唱片公司老总毕涛说,在网络传播越来越重要时,“如果再不重视版权,那可能比传统状态下还要糟糕。”网络传播已经成为音乐销售的有利方式。创办源泉之前,李岱是Channel V中国区的业务发展主管。在和各大唱片公司接触的过程中,她发现唱片公司减少得非常快,实力也越来越弱。传统的走包装歌手、灌制CD然后分销的路不行了,利润越来越薄。电视剧《大长今》火了,《希望》也成了街头巷尾传唱的歌曲。“实际上,在内地除了湖南卫视的电视演唱版,其他的翻唱都是侵权的。”李岱解释,这都是因为源泉已经签下了这首歌曲的着作权。“这首歌曲的使用权,无限增值产品的所有权都是我们的。”据了解,源泉目前已经代理了包括环球音乐出版公司、华纳音乐版权公司、BMG和国内40多家唱片公司授权的数万首歌曲。源泉公司公关部游夏茵解释源泉的定位,就如同一个超市,从CP那里拿来产品,做完包装,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卖给SP。CP只要做好产品,SP只要根据协议拿产品、付钱就可以了。”当SP、CP遭遇版权此前的统计,我国共有7000多个音乐下载网站,只有不到20家获得了合法授权。它们并没有为歌曲掏钱,因此扣除交给运营商的一部分外,其余的收入全都纳入囊中了。面对网络盗版,CP最受伤。每年发行10万多张音乐唱片集需要投资数十亿美元,这还是知识产权保护较好情况下的数字。今年8月末在博客“正版音乐空间”成立仪式上,水木年华和彝人制造认为盗版促使他们出场。原本他们可以创造、更好的音乐,但是因为盗版使他们不得不去赚演唱会的出场费。所以,结果就是限制了中国原创音乐的发展。SP也有自己的麻烦。“SP也不是不想用正版,但很多时候他们不知道怎么去拿正版的歌曲。版权这个事情特别麻烦。”CP要一个个地去谈,有些歌曲可能版权人有好几个。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些盗版的SP却可能赚得比他们多。面对目前CP的攻势,SP正逐渐转变。“我们一般都是以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的办法。”目前已经和源泉达成和解的九天音乐网人士此前接受采访时说。业内人士认为SP是基于再发展的需要,CP肯定愿意和没有陷入此类官司的SP合作。十字路口侵害网络版权的事例尽管非常多,真正诉诸法律的却并不多。北京市一中院的王文波记忆中就几个案子。“原告基本都是香港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具体的对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尽管目前已有专门的网上着作权的法规,但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怎样才算侵权,很难确定。“从音乐网站上下载歌曲,以前谁会认为这是在犯法?”但终端使用并没被特别重视,能够创造价值的中间环节引起了关注。业内人士讲了一个例子:太和麦田的宋柯当年做朴树的一首歌时,有家网站用这首歌开发了手机铃声和彩铃音乐。手机铃声,对方给了宋柯10万元;而彩铃音乐宋柯只得到了900元。“它分给你10万元,可能赚了20万元,也可能赚了200万元。”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使用计费成了难题。即使知道他们赚了多少钱,如何分成也是个问题。如果SP和CP一家家去谈,各自情况的不同,谈判的过程估计会是漫长和艰难的。李岱认为“不愿意分成”是包括“中华网”在内的四家公司不愿意合作的原因。根据现有情况,这些公司每年都会因为采用的所有音乐给CP一笔保证金,数目在几十万元。“保证金+提成”是音乐行业内的共通的付款方式。“他们就是不愿意对这些音乐的使用进行计费。”而往往来自音乐应用的收入可能高达上千万元。“我们一直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寻求解决。”对于SP来说,百度最近对其的搜索引擎进行了免责公示。但他们和CP以及其代理商的谈判并不顺畅。九天音乐网和源泉的纠纷从8月份开始,目前才尘埃落定。SP也有自己的苦恼,“五大唱片公司的版权费用太高了。”中小网站支付不起,但如果不和他们和解,“打起官司来那是往死里打。”如果没有中间状态,那很多SP横竖就是死路一条。网络的特殊性又造成了监测和取证的困难。对盗版的监测又相当困难。“比如说我监测到有个网站有盗版行为,一跟他们交涉,可能撤了,但可能过一阵又上去了。”因此对盗版的监控不可能即时进行。诉讼案件少,取证困难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现在一碰到这样的事情,我们会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相关的网页或者操作复制下来,这样才能成为呈堂证供。”源泉方面因此并不认为自己的地位可以取代,“光法律专家,我们就组了一个部门。这些事情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诉讼并不能解决问题。”王文波介绍说,在一中院审的这类案子基本上都被判为侵权,“但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一般都是3万到5万元。”原告和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愿意支付的金额往往差距巨大。“法院只能按照网站经营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法庭依据的是网站的知名度、量、作品存放时间的长短等。如果利润高于惩罚,肯定有人为此犯法。但显然诉诸法律还是有效的,在两个月之后,源泉和九天还是达成了和解。在源泉看来,这种和解是建立在“他们认为肯定会败诉的基础上”。而诉讼对SP未来的发展没有好处,“没有CP会乐意和他们合作。”“我们并不介意在所处的这个产业链中,出现源泉这个角色。”先知唱片的毕涛说,他的理由从大的说,是“产业的成熟需要专业的服务。”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好处是可见的。在源泉和CP的合作初期,“他们是预付了保证金给我们的。”毕涛说,这个价格中包括了成本价和一部分的利润。“而在短期内我们可以回收销售可能得到的另外一部分利润。”这种销售模式保证了他们资金的良性回收。侵害网络版权的事例尽管非常多,真正诉诸法律的却并不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具体的对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尽管目前已有专门的网上着作权的法规,但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内容。网络的特殊性又造成了监测和取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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