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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2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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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人们熟悉的时候,“自主知识产权”的提法也就越来越多的见诸媒体和报端了。前不久更是在有关“两会”的提案报道中,见到了“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法。不敢断然,是否日后还会出现“真正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法。说到这里使人不免想起,此前有关中国老字号“王麻子”剪刀的真伪之争,为了说明自己是真的,于是引出了“王麻子”、“真王麻子”和“真真王麻子”等等。王麻子剪刀之争事出有因,因为“王麻子”确实有真有假,在“真王麻子”和“真真王麻子”之中就一定有假的。知识产权与此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显然指的不是真假,而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依的理解,“自主知识产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表明知识产权是自己的知识产权,而非别人的知识产权;其二,表明知识产权是经过自己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即是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者。如果这种理解没有错误的话,那么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法有什么意义吗?首先,依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自其产生之时即有所归属,专利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着作权归于,商标权属于商标注册人。即便是日后这些权利发生了移转,也一定会有新的权利人。等到知识产权真的没有归属时,它就成了公有技术或公有知识,而不再是知识产权了。所以,可以明确的是,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由法律确定的,知识产权在其受法律保护的状态下,必然有其所有者。由此可见,不必在知识产权之前加上“自主”或“完全自主”来明确其归属。其次,知识产权的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产生,我们可以称其为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者;二是因移转而取得知识产权,包括转让、继承、合资等,我们且称其为知识产权的“非原始”所有者。不论知识产权的如何,权利人都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并且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这与权利人是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者还是非原始所有者没有关系。从法律的规定看,权利人获得利益的根本前提是拥有权利,而不取决于是原始拥有还是非原始拥有。在法制化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作为商品流通并获利益已经是非常普遍的情况了。就我们所知许多国外的知名公司就是靠收购别人的知识产权发展起来的,并且继续依靠收购别人的知识产权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地位。因此,过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如果说强调自主知识产权是为了提高国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还可以理解,但是从知识产权和市场经济的深层意义上讲它的局限性就太大了。就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而言,获得权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的是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使权利在市场中创造利益和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强调“自主”或者“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没有意义,反而可能会给人们一种误导,似乎只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是真正的、有价值的。依之见,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还是不要加上“自主”为好,以免画蛇添足,如果再加上“完全自主”就更让人匪夷所思了,等到了“真正完全自主”的阶段,恐怕是会贻笑大方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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